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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概念的归类分析与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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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今学者对学术自由核心内容的认识已趋近于一致,但关于学术自由的享有主体却众说纷纭。有些学者从学术自由的原初内涵出发将学术自由视为学者特权、大学特权,而有些学者则站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立场上认为学术自由是一项公民权利或人权。本文运用语义分析法,立足于“学术”和“自由”的本真内涵,从法律权利的角度尝试性地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新界定。
  关键词: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09)07-0044-07
  
  二战以来,人们对学术自由问题日益关注,学术自由概念也呈爆炸式增长。究竟哪种定义更契合时代精神?更趋近于事务本身的真理性认识?这是一个在学习和研究中令人困扰却又不得不作出抉择的问题。本文在对现有学术自由概念进行归类分析的基础上,试图从法律权利的视角提出新的学术自由概念。
  
  一、学术自由概念的归类
  
  学术自由的思想与实践源远流长,基于秉持的不同理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很多学者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为学术自由下定义,使得学术自由“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直到今天,要给学术自由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仍存在不少困惑。……仍然没有一个学术自由概念得到一致认同。”总体看来,多数学者对学术自由核心内容的看法已趋近一致,但对学术自由权利的享有主体却莫衷一是,仍存在较大分歧。
  
  1 作为学者特权的学术自由
  在目前关于学术自由的定义中,最为常见的是将学术自由看作是学者,尤其是大学教师和学生的特权。这种定义不仅在一些学者的著作中司空见惯,而且还被权威性的辞书和权利宣言所广泛采纳。
  (1)辞书的代表性定义
  《大美百科全书》:学术自由指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有不受不合理干扰和限制的权利,包括讲学自由、出版自由及信仰自由,均为民主社会的基本要件。
  《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学术自由指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不合理的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求知识及研究的自由。就教师而言,学术自由的基本要素包括:可探求任何引起他们求知兴趣的课题;可向他们的学生、同事和他人发表他们的各种发现;可出版他们搜集的资料和得出的结论不受限制和审查;可用他们认为恰当的符合业务要求的方式进行教学。对学生而言,学术自由的基本内容包括:可自由地学习感兴趣的学科;可形成他们自己的论断和发表他们自己的意见。
  《哥伦比亚大百科全书》:学术自由是指学者不受雇用他们的院校控制或约束而从事研究、教学以及出版的权利。
  《牛津法律大辞典》:一切学术研究或教学机构的学者和教师们,在他们研究的领域内有寻求真理并将其晓之于他人的自由,而无论这可能会给当局、教会或该机构的上级带来多么大的不快,都不必为迎合政府、宗教或其他正统观念而修改研究结果或观点。
  
  (2)宣言的代表性定义
  世界大学会社《学术自由和高等教育机构自治利马宣言》(1988):学术自由是指,学术社区的成员(包括高等教育机构中所有从事教学、学习、研究和工作的成员),个人地或集体地,通过研究、学习、讨论、证明、创作、创造、讲授、讲演、写作等方式追求、发展和传播知识的自由。
  国际大学协会《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及社会责任的声明》(1998):学术自由原则可以被界定为,学术社区的成员――也就是学者、教师和学生――在一个该社区自行决定的体制下,尊重职业伦理规范及国际标准,免于外在压力地从事其学术活动的自由。
  第一届全球大学校长论坛报告《学术自由声明》(2005):学术自由可以被定义为,遵照学术探究的规范和标准,(大学的学者和学生)自由地从事研究、教学、发表意见和出版,不管这种对真理的追求和认识指向何方,而不受任何干预或惩罚。
  (3)学者的代表性定义
  学术自由是学者学习、研究、探讨、教学、出版而不受国家、所在单位或其他任何部门控制和限制的权利。
  学术自由权是指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探查、研究、探讨记录、生产、创造、教学、讲演及写作中享有的追求、发展、传授知识的自由权。
  
  2 作为学者和学术机构共有权利的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概念的产生与现代大学的血肉联系,以及当今大学和学术机构的独特地位与功能,使学术自由不单为学者所拥有,而且也成为大学等学术机构所主张的权利。代表性观点如下:
  《国际教育百科全书》:学术自由一般被理解为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的权利。这一权利既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也适用于这些机构里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学术自由有两种不同类型,一是个人的学术自由,用于保护教授个人,二是机构的学术自由,用来保护大学不受政府干预,这种权利适用于学者共同体,而不是单个教师的权利;学术自由包括机构的学术自由和学者的学术自由。机构的学术自由通常包括依据章程实行自治,制定学术政策,保持教学与研究、人员比例、聘任、晋升、学生纪律、课程、标准、考试、授予学位与证书等事项的平稳运行,以及调控开展这些活动所必需的物质资源。学者的学术自由一般被认为包括参与所在机构管理与政策制定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教什么和怎么教,自由地选择研究课题、与同行进行交流;学术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权利,它也是大学作为一个公共机构所拥有的权利,即对学术事务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包括在对一个独特观点进行合议的基础上作出学术决策的权利@;一方面,学术自由概念指大学管理自身内部事务和维护自由探究氛围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也指大学教授在学术探究中不担心受到外界甚至大学报复的权利;学术自由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自由,包括教师和学者研究学术问题、传播学术观点的自由,学生对学术问题进行思考和评论的自由,以及学校决定教学事务的自由。
  
  3 作为公民权利或人权的学术自由
  有些学者对流行的学术自由概念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们反对将学术自由看作是学者、大学或学术机构的特权,而将学术自由视为一项公民权利或宪法权利,甚至基本人权。代表性定义如下:
  (1)我所理解的学术自由是,一个人有探求真理以及发表和讲授他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包含着一种义务;一个人不应当隐瞒他已认识到是正确的东西的任何部分。显然,对学术自由的任何限制都会抑制知识的传播,从而也会妨碍合理的判断和合理的行动。
  (2)学术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每个公民有研究各种学术问题以及发表和讲授自己见解的权利。
  (3)强调学术自由是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并不足以保护在美国的所有学者的学术自由。一个更好的办法是将学术自由当作一项人权进行捍卫。
  
  二、学术自由概念的分析
  
  1 相同之处
  上述三类18种学术自由的定义在三个方面 有相同之处:一是学术自由指向的对象(客体)均为学术活动(如学术研究、教学、学习、学术交流活动等)或学术性活动(如学术决策、学术管理等学术内部事务);二是学术自由的内容高度一致,都涉及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出版自由、学习自由等,“尽管所有这些定义措词不同,侧重点也不一样,但它们在内容上却完全一致。总的来看,他们都将学术自由限定在学习、研究、发表观点、讨论、表达、出版、言论、教学、写作和交流等方面。”三是学术自由都反映了权利主体反对任何来自外部环境的不合理干涉、限制以及可能的打击、报复,而要求尽可能不受干扰地从事学术活动和实行学术自治。
  
  2 不同之处
  上述学术自由定义的差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主体不同,有的学者受学术自由历史传统的影响,将学术自由归结为大学教师的研究自由、教学自由,以及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有的学者则将大学之外的学者及学术共同体连同大学教师和大学生纳入学术自由权利主体的范围;有的学者除了将学术自由看作是学者的特权外,还将学术自由进一步扩展为学术机构(尤其是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的自由;更有少数学者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和人权保障视角,将学术自由视为一项公民权利(宪法权利),甚至一项基本人权,不仅普通公民享有学术自由,而且外国人也同样享有学术自由。第二,内容范围宽窄不一,有的侧重于大学内部的研究、教学和学习自由,有的侧重于学术活动的自由及学术机构内部事务的决策自由,还有的侧重于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第三,对来自外部的干预反对程度不一致,有的强调不受不合理的干预和限制,有的主张不受法律、学校规定的限制,以及公众不合理的干扰,有的则认为应附有一定的条件或限制,并承担一定的学术责任。具体异同见学术自由概念分类表。
  
  三、学术自由的界定
  
  面对如此繁盛的学术自由概念丛林,试图为学术自由再下一个定义显然是一件出力而不讨好的事情。不过,任何概念都是有所指的,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对同一概念自然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在这里,笔者并不企求为学术自由下一个世所公认的概念,只是尝试着从新的角度来认识学术自由,赋予学术自由以新的含义。语义分析法是下定义的一种基本方法,“学术自由”是由“学术”和“自由”两个词汇组合而成,因此,要弄清楚学术自由的含义,有必要对“学术”、“自由”的含义进行一番探讨。
  
  1 学术的含义
  “学术”在英文中为“academic”,意指“学校的、学院的”,“学者式的、非技术的或非实用的”,“仅注重理论的”,强调的是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在具备专业条件的环境中进行非实用性的探索;在德文中为“wissenschaft”;在日文中为“学问”。不少学者在讨论学术问题或学术自由概念时对“学术”一词进行了不同界定,根据他们的见解和认识角度,可分为以下四种:
  (1)实质定义说
  这种方法主要是从学术的实质内容来定义“学术”,强调学术是探究真理、形成知识体系,并传播具有真理性知识的活动。代表性定义如下:
  德国学者Smend认为,学术是一切对学术真理的探求或教学之认真地尝试;德国学者Thieme认为,学术乃是针对一种行为,而该行为系以追求真理,以及传播认为具有真理的知识为内容;日本学者佐佐木忽一认为,所谓学术即人探求真理之意识作用,亦即,对何为真理作思考,并判断其是否为真理之谓;日本学者田(火田)忍认为,所谓学问,应认为是以探求体系性的知识为方法来穷究真理。此当中包括哲学和科学在其中;日本学者种谷春洋认为,学问是以伦理之方法来探求真理之人类的意识作用或判断作用,或者此种意识或判断的体系;我国《辞海》,学术指专门、有系统的学问。
  (2)形式定义说
  这种方法主要是从学术外在的形式要素来给“学术”下定义,强调学术活动过程的有计划、有方法、严谨性、逻辑性、体系化等特征。代表性定义如下:
  德国学者Binder认为,所谓学术,是在研究的意义上,合乎目的、计划与行为之认识内容的体系化与解释。学术概念的四个类型化的指标为:认识目的的选择(研究目的);认识手段的选择与安排(研究计划);认识内容的体系化(研究的表现);认识内容的解释(研究的解释)。
  德国汉堡大学教授Paul Kirchhof认为,学术是有计划的、有方法的、不受驾驭、严谨地对知识之探究及传播。
  日本学者加藤新平认为,所谓学术,乃指就某种主题,使用概念而作有体系之逻辑性推演与判断。
  日本学者松元忠士认为,学问指依据以真理之探求为目的之一定方法所为之认识活动,以及其结果的发表和传达。更具体地说,便是认识对象与方法的选择、认识手段的选择与安排、认识内容的体系化以及认识内容的解释与论证等等一连串的精神活动。
  (3)综合定义说
  这种方法将实质定义说和形式定义说综合在一起,既强调学术追求真理、探求并传播知识的内容,也强调学术的计划性、方法性、系统性、认真、严谨等形式特征。代表性定义如下:
  德国学者Bauer认为,学术是有系统地尝试从陈述中去发现关于真理之陈述(研究),且加以继续传达(讲授)。
  德国学者Scholz认为,学术乃属于有计划,依循一定研究方法及自我负责探究客观真理知识与传播该知识自主性知识活动,因而故意之伪造、夸张或玄学非属学术。
  德国联邦法院在判决中将学术定义为:学术是一种不拘内容形式,但有计划尝试探究真理的活动。
  日本学者山崎真秀认为,所谓学问,乃是人类以自然及社会为对象,根据对其存在实体或变化的状态即因此产生之各种现象的考察,而以探究规范这些自然和社会及其变化之法则所获得之认识为结果之知识,以及基于其探求过程与认识结果而形成乃至创造出来之思想和理论的体系化。
  (4)定义禁止说
  由于学术概念的多元性与发展性,也有少数学者担心如果将某一种学术概念确定为通行的概念,有可能使本属于学术的事物被排除在学术范围之外,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因此,他们反对给学术下定义,尤其是反对学术外的机构或个人给学术下定义。如德国学者Ridder就认为,“学术是一个由学术本身决定定义之过程。所有于此过程中被承认具有学术性者,必须被其他学术外之机构承认为具有学术性。学术亦唯有学术能加以支配。……在关于学术概念之广狭的学术争议中,任何政治机构不能加以判断,而是其永续之过程中的长期对象。”这一见解的核心在于强调从事学术概念之定义本身不可能侵害学术自由之基本权,而决定一个学术概念之定义,理论上必然伴随着排除其他的学术观,此足可认为违反了学术自由的保障。但定义禁止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如果没有一个相对通行的学术概念,就没法区分哪些是学术,哪些非属 学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行为也就没办法认定,很可能导致学术自由权利保护的落空。
  相比较而言,笔者更赞成定义综合说。脱离了基本学术程式和方法的学术是不可能发展的,也不可能趋近于真理,更有可能使学术重新跌入玄想和迷信的泥沼。而脱离了具体内容的学术,即便是徒具形式,也不过是空空的躯壳,有可能使学术坠入类似于经院哲学繁琐、空虚与无聊的精神游戏。因而,我赞同德国学者Pieroth的观点:学术是在某一知识基础上,以有系统批判性思考方式认真地追求真理,在追求过程中,探寻真理、方法以及批判本身即为学术之内容,在追求学术中亦经常获致令人惊讶的内容与结果。尚需说明的是,尽管在传统上学术主要指没有任何实用目的的纯理论性探究,是学者在“象牙塔”中进行的“为学术而学术”的“纯学术”探索工作。但是,这种过于窄化的定义已不符合多学科纵横交叉、科学、技术与工程相互融合的现实。因此,在学术内容范围的界定上切不可固步自封,画地为牢。郑东先生在梳理我国传统对“学术”含义理解和借鉴当今“学术”研究资源的基础上,将学术定义为:学术,可分解为两方面。“学”是指学理,讲究渊源、承继、发展、创新,自成严密的理论体系;“术”是指方术,探究方法、技术、应用,具有实践性。概括地说,学术就是理论与实践、学理与方法的统一。这种认识对于进一步丰富“学术”的内容不无启示。
  
  2 自由的含义
  “自由”是一个聚讼甚多、争议不断、历久而弥新的概念,涉足其中是非常不明智的。但是要想弄清楚学术自由的内涵,却又不能回避对自由的基本理解。
  (1)哲学层面的自由概念
  哲学层面的自由指的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这里的统一,包含双重意义。第一,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的驾驭。人类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越全面、越深入,运用规律、驾驭客体、改造世界的能力就越强,获得的自由就越多。第二,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认识规律、掌握控制和运用规律的能力,只是实现意志自由的前提,而不是自由本身。主体要想实现自由,还应与自由融为一体,自觉地、主动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现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的统一,表现为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的自主作为状态。
  (2)社会学层面的自由概念
  社会学层面的自由指的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自主行动、实现自身利益的状态,体现为主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对立统一。具体而言,自由在社会学上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体所享有的自由必然是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下的自由;第二,在社会许可的范围内,个体依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自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动;第三,在自由的社会条件下,主体选择和自主决定的意志与行动不会受到社会过多的限制和阻碍,享有较大的意志与行动自由度。
  (3)政治学层面的自由概念
  哈耶克将社会学上的自由概念引入政治领域,他提出“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是自由最原始的意义,并认为,“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所凭籍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他认为自由就是逐步摆脱强制而自主行动,主张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必须使用的强制“应减至最小限度,而且应通过众所周知的一般性规则对其加以限制的方法而尽可能地减少这种强制的危害,以致于在大多数情势中,个人永不致遭受强制,除非他已然将自己置于他所知道会被强制的境况之中”固。除了这种“免于强制”的消极自由外,在政治领域还存在积极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所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是“做……的自由”。
  (4)法学层面的自由概念
  法学层面的自由强调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将自由理解为“法律下的自由”,即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第二,法律自由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是法律化了的自由,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既不可随意扩大,更不可任由侵犯;第三,法律自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第四,法律自由是一定社会中的法律自由,具有特定的时代性,任何法律自由都不可能超过社会生活条件所提供的可能而独自发展。
  尽管各个学科的自由含义互不相同、各有侧重,但从中仍可剥离出几个共同点:首先,自由表现为个人意志和行动的自主性状态,即个体在思想和行为过程中不受社会和他人的强制或干预,依凭个人意志进行活动;其次,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条件,不能离开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也避免不了社会和他人或多或少的干预或影响,并总是与责任、限制相关联;再次,自由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结合,自由一方面意味着主体免于干涉、约束或惩罚,另一方面意味着主体的主动追求和自主行动;最后,自由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持续不断的斗争,自由的程度逐渐提高,自由的范围逐步扩大,自由的内容不断丰富。
  
  3 对学术自由的新界定:法律权利的视角
  “学术”和“自由”的多义性与复杂性,以及学术自由厚重的历史传统和现代的多元解析,使“学术自由”的重新界定难上加难。就本文的立场而言,对学术自由的界定既不愿重蹈历史的履辙,将学术自由视为学者或大学的特权,也不想重复当前流行的内容表述,将学术自由分解为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而是试图把学术自由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律权利,从“学术”和“自由”的本真内涵出发,对“学术自由”进行界定。按照上述对“学术”和“自由”含义的考察和分析,本文所理解的学术自由是:一定社会的主体在从事学术活动及其相关性活动中,遵照基本的学术规范、标准、程式与方法,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保障的范围内,不受国家、社会及他人的限制与约束,自主地进行思考、开展研究、表达观点、发表成果、交流思想和参与学术性事务决策等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学术自由是一项法律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或认可,同时受且仅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和限制;第二,学术自由是任何人、学术机构或组织在从事学术活动及相关性活动中都能主张和享有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学者、大学教师、大学生以及大学等学术机构的特权,不是一种职业性、垄断性或排他性的自由;第三,学术自由是为学术的自由,真正的学术必须遵守基本的学术规范和标准,遵照一般的学术程式和方法,脱离了学术形式特征的活动不属于学术活动,不享有学术自由的保障;第四,学术自由反映了学术主体的自主性状态,学术活动和学术性事务由学术主体自主决定,不受其他个人或社会的干预和控制;第五,学术自由的内容非常广泛,只要是学术活动本身及其相关性活动都属于学术自由保障的范围,具体包括学术过程中的研究自由、表达自由及学术性事务的决策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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