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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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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核资源广泛利用,核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新的安全形势下,核和辐射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针对核和辐射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了改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现状的相关对策,以不断提高我国核和辐射安全的水平。
  
  关键词:核与辐射;监管体系;监管能力
  
  中图分类号:C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3-0127-02
  
  一、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定义
  
  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是一门综合科学,可定义为:在核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各个阶段,在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为使核技术应用过程中或核设施运行和退役过程产生的辐射对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从而取得公众的信赖,所采取的全部理论、原则和全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的总称。
  如果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分开来说,核安全的着重点在于维持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和在事故下缓解其后果,从而保护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至于受到辐射带来的伤害。辐射安全的着重点在于通过辐射水平的监测、辐射效应的评价、辐射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与干预,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并使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统称为核安全,即广义的核安全概念。[1]
  
  二、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与现状
  
  我国核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我国政府在核事业发展之初,就非常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基本方针。目前,我国核电安全记录良好,在役运行的11台核电机组没有发生过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或事故,在建的22台核电机组建造质量也处于受控状态。[2]
  我国第一部适用于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是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行分段管理、多头负责的监督管理模式,仅对生产、使用和销售三个环节的管理有规定,卫生部门负责颁发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登记证,环保部门负责审查有关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他环节则无明确的规定。15年的监督管理实践表明,这种分散管理的体制存在责任不清、易出现监管盲区和死角等问题。随着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应用的迅速发展,条例规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愈显其局限性,与我国实际管理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相差很大。为此, 2003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为加强辐射环境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授权环保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鉴于国家大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易操作,中央编办在《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03]17号文)中对放射源的管理职责重新做了调整与规定。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转让、运输、贮存、处置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统一监督管理;完善了对辐射工作单位实行安全许可管理和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进一步充实对相关单位的安全与防护要求、放射性废物管理要求和辐射事故管理要求。[3]
  
  三、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在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利用事业高速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的同时,核与辐射安全隐患和风险也在积累,核与辐射安全面临着严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辐射安全监管的认识不足
  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的领导没有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作为环保部门的重要工作看待,没有从国家的安全高度和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高质量的生活环境出发来认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没有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到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中去。面对新任务、新形势,不是积极想办法去解决,而是消极等待,在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方面均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2、设备老化,存在现实的安全风险
  我国核电起步时就存在着多国引进、多个堆型、多类标准和多种技术共存的局面,导致反应堆工艺不同、系统不同、运行和管理模式不同,操作运行、安全管理缺少可直接借鉴的经验,加上营运者经验、技术安全素养、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核电厂多次发生重大不符合项和运行事件。
  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能力支撑平台缺乏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能力支撑平台缺乏,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升。由于目前缺少独立的安全审评、核算验证、试验、检验的必要装备和能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尚不能开展深入的技术审查和独立验证。
  4、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在核电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力资源总体短缺的矛盾口显突出。核电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的特点,期间需要大量高素质、有经验、专业化的各类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而目‘相当数量人员应是具各相关技能和经验的“高端人才”。尽管这几年我国核电建设和运行人员队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充,但人力资源短缺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缓解。
  5、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不明、投入不够,核与辐射安全风险突出
  目前,我国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利用活动已经产生了较多各类放射性废物,预计将来数量还会大幅增加。但由于我国放射性污染治理投入不足,一些历史遗留的放射性废物长期得不到及时处理或处置,历史欠账未结又欠新账,核与辐射安全问题非常突出。此外,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和机制不顺,这些问题也制约着我国核能及核技术利用的顺利发展。[4]
  
  四、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对策
  
  1、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面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和繁重任务,建议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力量。可以适当增加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数量。与此对应,根据工作职责的加强和工作任务的增加,逐步适当增加人员。同时,监管机构也应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核安全监管职能。
  2、加强核应急能力和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要加强核应急能力和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包括: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站为中心,以各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体,涵盖地级市的辐射监测网络;加快建设重点城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重点设施周围辐射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系统、水体监测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电磁辐射监测等站点;积极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特别是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性监测。
  3、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法规标准建设
  要下大力气进一步完善、健全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020年要建立起完善的、与我国核能、核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核与辐射法规标准体系,2012年以前要有明显进展,特别是要完善目前急需的核电建设和运行安全、其他核设施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法规和标准。
  4、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能力支撑体系建设
  建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有序进行;同时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借助现有核工业部门的能力,建立相对独立和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5、做好宣传推广核安全常识
  核科学属于前沿科学,内容抽象,加之核武器威力的巨大,辐射损伤后果严重,往往使公众谈核色变。核能、环境与健康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公众普及一些核科学知识,让人们懂得如何正确合理评价核事故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宣传、普及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常识,消除人们的核恐慌。从而避免由于过度核恐惧带来的不良后果。加强核安全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及社会公众的核安全意识。[5]
  核安全事关重大,必须确保万无一失”,这是党和国家对核安全的最高要求,也是最低要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安全监管,在当前核电大发展的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加强其监管力量和能力,以确保我国核能事业又好又快又安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玉敏,孙吉兵,朱春来.核安全与辐射安全[J].地理信息世界,2008,04:27-31.
  [2][4]李干杰.核与辐射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生命线[J].环境保护,2008,01:11-14.
  [3]张起虹,张平.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思考[J].中国辐射卫生,2008,03:336-338.
  [5]杨湘山.新形势下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对策[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07: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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