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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税制:界定、分析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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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资本市场税制的支持,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税制却严重滞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以我国资本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在清晰界定资本市场及其税制的基础上,以资本市场中涉及证券转让的四个环节即发行、交易、所得、遗赠为基点,对其进行比较与分析,为我国资本市场税制的构建提供政策建议,这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资本市场;税收制度;证券转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2-0035-03
  
  改革开放后,经过1984年、1994年两次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现在的税制体系。然而,对于资本市场的税收制度,由于起步较晚,与资本市场本身的迅速发展相比,其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这不仅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不利于国家财政资金的积累和经济运行的稳定。为此,本文在清晰界定资本市场及其税制的基础上,对资本市场税制进行研究,为我国资本市场税制的构建提供政策建议。
  
  一、资本市场及其税制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2008年编写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资本市场指长期的风险性较高的证券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权市场以及衍生产品市场。
  事实上,在国外的投资学著作中,采用的界定方式也基本如此。一般是根据要求权的期限(传统上,短期和长期的界限为1年),将金融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的、可转让的、具有高流动性的低风险债务证券,而资本市场则包括长期的以及风险性更高的证券。因此,资本市场的证券种类要远远多于货币市场,也可以将其进一步划分为长期固定收益市场、股权市场以及期权、期货等衍生产品市场。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税制必然也是金融税制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一般意义上金融税制泛指与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相关的税收制度的总和,过于庞杂,尤其是在涉及到税收征管、金融企业等相关部分,很多时候没有必要将资本市场单独划分出来进行研究。
  在本文中,对资本市场税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以及收益所得等方面,即可以将资本市场税制界定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资本市场金融产品的转让以及其在所得方面所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的总和。总的来说,可以从四个环节来区分,即证券的发行、交易、所得和遗赠。
  
  二、资本市场税制的比较与分析
  
  在这一部分,我们首先对资本市场各环节的税制进行国际比较,然后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对比,之后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本文第三部分的研究提供思路。
  
  (一)发行环节的税制比较与分析
  在证券的发行环节,国际上一般是通过征收注册税、印花税或资本税等对证券发行进行管理。它们都是在证券发行已获批准,在不同时点、以不同方式进行课征的税种,纳税人均为发行证券的公司法人。从征税对象来看,有的对证券面额进行征税,有的对资本金进行征税,税率普遍较低。
  1、以证券面额为征税对象。第一类是注册税,如意大利对企业发行证券课征1%的注册税;第二类是印花税,如瑞典、瑞士,其税率分别为1%、2%;第三类是资本转让税,如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税率分别为2%和0.8%。日本除对证券发行征收注册税外,还对证券发行依票面金额征收一定的印花税。
  2、以资本金为征税对象。一般是对实收资本课税,英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奥地利等国按照比例税率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其中,英国、爱尔兰、比利时为1%,奥地利为2%,丹麦为1%-4%。
  我国的政策则是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发行证券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账簿”税目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二)交易环节的税制比较与分析
  在证券的交易环节,主要有两个税种,一个是证券交易税,另一个是证券交易印花税。虽然它们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但其实质内容,包含征税对象、计税方式等基本是相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印花税发展而来,在含义上它是对书立凭证征税,属于财产行为税类,而证券交易税则属于商品税性质。
  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证券的交易环节征税。除英国、意大利、瑞士、中国、新加坡以及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外,多数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证券交易税的形式。其中,英国对股票买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交易价格的0.5%,瑞士对买卖国内证券征收0.15%的印花税,买卖国外证券则为0.3%;另一方面,法国对交易所或柜台交易的证券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根据交易额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而对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债券不征税;丹麦仅对股票交易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税率为交易价格的0.5%。事实上,多数国家在证券交易环节都为单项征收。美国曾在交易环节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由于其所占税收比重较小,且为了鼓励资本流动,目前已经停止了征收。
  目前我国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基金、债券、期权和期货等金融产品均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至今为止,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已经经过了很多次调整,在征收方式上,也一直都采用双向征收的方式。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一次的调整,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开始实行单项征收。
  
  (三)所得环节的税制比较与分析
  在证券交易的所得环节,涉及到的税种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是证券投资所得税,即对利息、股息和红利收益征税;另一个是证券交易所得税,即对资本收益征税,也称为资本利得税。对证券交易的所得环节课税是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做法,同时它也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税制的核心。
  1、与证券投资所得有关的税制。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此类税收可区分为对个人投资所得征税和对公司投资所得征税。公司投资所得一般将其纳入营业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所得股利则采用单项征收与综合申报等方式。与此同时。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者扩大投资,对证券投资所得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减免规定。
  2、与证券交易所得有关的税制。从世界各国来看,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都免征,如新加坡、希腊等国;第二种是将公司证券交易利得并人公司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个人证券交易利得免征如日本;第三种是对公司和个人都征税,但个人的税赋较轻。其特点有: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都规定一定的起征点,视金额的大小给与区别优惠;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如美国对长期投资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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