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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业信息化主体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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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业信息化建设的主体除了包括政府、农民之外,还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以及种养大户等民间力量。本文分别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民间力量的纽带及推力作用、农民的主力军作用这三个角度,探讨研究如何在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加强三大主体建设,从而加速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农业信息化; 政府主导; 民间推动; 农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7)11-0166-04
  
  我国“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第一个重大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着力点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必须紧扣信息时代的旋律,必须依靠科技。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农村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即农业信息化,将加速改造传统农业,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生产力水平,全面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在农业信息化进程中,传统农业逐步发展到现代农业并进而向信息农业演进。因此,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多角度探讨研究如何加快我国农业信息化发展,从而促进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管理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 政府主导,势在必行
  (一) 强化政府的信息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统筹城乡信息化发展
  政府投资农业信息化建设是理所应当的。首先,农业信息基础设施是一种公共产品,既具经济效益,又具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既有利于农业发展,又有利于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它所提供的服务不仅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且外部正效应明显;其次,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具有需求迫切、基础薄弱、覆盖面广、受益民众多等特点,是符合世贸组织“绿箱政策”要求的公益性及基础性的投资项目;最后,农业信息产品多具有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再加之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对信息产品的需求规模较大,所以政府应在投资和统筹发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安排一定比例的农业发展资金和支农资金来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
  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多年来在我国一直延续的城乡二元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对农业信息化建设具有一定的阻滞作用。向相对富裕的市民供给的公共产品进入了国家公共财政体系,而收入远低于市民的农民享受的公共产品仍是千百年来的制度外供给。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制度安排,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特别是农村信息产品供给的严重短缺。此外,现阶段的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突出且公共资源配置低效。农村许多公共产品不是根据农村和农民的实际需求来决定,而是源于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从而导致基层政府热衷于投资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产品,而不愿提供类似农村信息系统建设这样的见效慢、期限长但具战略性意义的纯公共产品;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而不愿意提供农业信息服务一类的“软”公共产品。同时,由于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缺乏有效的需求偏好表达机制,使得农民尽管急需农业信息服务,也难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中体现出自己意志,从而导致农村部分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村的现实及农民的迫切需求发生错位。
  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使不同地区和不同职业的公民和法人主体都能够享受相当的公共服务。农民集团再也不能因其身份来享受远低于城市居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继续如此,将有悖于社会主义的公平主旨,同时也使我国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大打折扣。因此,当务之急是从社会稳定和公平的角度出发,使体现均衡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城乡一体化的区域和范围由小到大,逐步向更具广泛意义的公平推进。“十一・五”规划已明确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大力加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这是改善农村信息公共产品供给状况,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的一个良好契机。当前农民迫切需要的信息公共产品很多,其中最为急需的是农业信息发布这种农业信息服务。为此,政府应进行积极有效的干预。因为多数信息产品是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并且公共产品具有效益外溢性、消费者“搭便车”心理以及存在交易成本等特征,自发的信息市场无法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所以政府干预就必不可少了。当前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掌握着最为丰富的农业政策、农业科技以及农业市场等方面信息。对具有纯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政府负有直接投资和发展责任,应向公众无偿提供,并且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为农民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对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市场机制可发挥一定作用,但因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外溢性等特征,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对具有俱乐部产品特性的信息,因其外部收益溢出的群体规模小且相对固定,可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受益人群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它提供相关服务;对具有私人产品特性的信息,政府可以从体制、机制等角度将其推向市场,鼓励科研、推广、教育等机构以及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面向市场,按市场规则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二) 明确政府公共财政资源支持重点,提高农业信息资源的配置效率
  依据公共预算理论,在信息服务方面,政府的公共投入主要是解决现实市场中不符合完全竞争条件的下述三种缺陷,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一是解决竞争失灵,比如通过全国性的供求信息交换解决由于地域分布造成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二是防止信息失灵,主要是通过政府对市场供求平衡的信息支持和分析预测,缩小决策与其偏差,减少仅靠价格调节造成的滞后损失;三是提供外部效应,包括通过公益性的信息服务解决生产者、消费者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收集到的市场价格、市场新闻、适用技术等经营决策信息,以及通过发布农产品安全检测、农用品质量检测等信息防止对社会造成的公害。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农产品市场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农户信息掌握越充分,生产经营决策就越准确,市场风险就越小。可是信息由经济单薄、分散的农户处理显然缺乏经济合理性,因而政府在信息收集及发布上应发挥积极作用。但就当前状况而言,政府在农业信息收集及发布方面存在不少抑制性因素。对政府来说,农村消费和需求结构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可准确预测,但收集、处理和发布这些信息的外部效应很大,即其一次性投资很大,且以供给的边际成本为零让农户分享。从时间上看,由于农村信息设施投资回报滞后,特别是现代信息设施折损率较高,加上农民科技素质不高,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应届政府投资信息设施在短期内难以显示政绩,往往导致政府的投资短视,使信息投资收益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外溢现象;从空间上看,某地对信息设施投资而生产的信息产品,很容易被周边地区和农户共享与推广,从而使投资收益大量外溢。特别是对能够迅速捕捉信息和掌握信息技术的农民,由于他们脱离农村外出觅途的机会更多,信息投资收益的外溢就更明显。这种空间上的投资外溢,引发不少地方政府特别是中部、西部地区政府的投资抑制行为。所以,各级政府应克服上述消极因素,着眼于未来,把农业信息化建设作为公共财政资源支持的重点,并坚持政策的连续性。
  当前,各级政府在农业信息收集及发布上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关键措施就是兴办并支持一些公益性的农业信息网络的发展。如,中国农业信息网主要由中央投资建设,它是农业部进行信息发布、实施信息引导的窗口,向包括广大农民、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涉农单位在内的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具有公益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它通过无偿发布信息等形式,为各类农业网站提供支持和服务,影响和规范商业性农业网站的行为;在与各类农业网站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服务、引导、带动的作用;通过与各类社会网站的合作,丰富信息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满足不同需求,按照“互利”的原则,达到“互补”的效果,促进农业信息网络健康有序发展。省级农业网站应由省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投资支持,侧重发布全省范围的宏观性、预测性信息;地市以下农业网站则应由所辖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资支持,直接为市场、为农民提供具体的信息服务,在一地、一市发挥类似作用。
  (三) 明确政府作为农业信息发布主体的定位,增强农业信息发布的可操作性
  明确信息发布主体和客体的服务定位,对开展有效、有针对性的农村信息服务十分有益。由于信息流动具有双向性,当前农业信息发布的主体和客体大多具有双重属性。从广义上讲,政府及政府部门、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及广大农户等既是信息发布的主体,又是客体。但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及政府部门是主要的信息发布主体,广大农户是主要的信息发布客体,而农业龙头企业等民间力量则是信息发布主体兼客体。
  政府及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的农业信息发布主体,首先应对全国的农业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加大对农业信息发布等农村公共产品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制定信息发布规划、出台优惠政策、规范发布行为上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政府应支持农村发展信息中介组织,培育各种区域性的农民专业信息协会,将目前政府直接调控农户的职能转移给专业协会,通过专业协会间接调控农户;再次,政府应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等民间力量的信息传递、辐射及带动作用,与之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最后,要通过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等措施,启动广大农民的信息需求,从源头上促进农业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强化政府的宏观及行政管理职能,培育农业信息化建设的良好环境
  强化政府对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宏观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推进农业信息化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和多种业务技术综合集成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省、市、县、乡各级各个方面,再加之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地域差异大,农业生产形式复杂,就更需要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以减少农业信息化的重复建设和浪费,从而获得最大的产出和效益;二是加快农业信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从整合农业信息资源入手,统一标准和规范,统一发布制度,提高农业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对农业信息资源进行标准化管理,促进农业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在农业信息标准的制定上要充分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并积极参与国际农业信息标准的制定;三是建立涉农部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推进各部门涉农信息资源的集成和整合,实现涉农公共数据的兼容和共享,并防止信息污染和信息误导;四是加强与世贸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引进其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经验,完善我国农业信息体系及其服务功能。此外,还要加强民间的国际农业信息合作与交流,切实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竞争的能力。
  强化政府对农业信息化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一是加快农业信息立法,完善农业信息发布方面的政策法规,为农业信息服务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加强行政监督,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坑农害农的信息机构或个人,给予严惩,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二、 民间纽带,强力推动
  现阶段农业信息化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介于农民与市场之间的中间层。他们对农业信息化的认知以及利用信息资源服务于其经营活动的可能性要比普通农民大得多,对信息的需求也较强烈;他们既是农业信息的主要接受者,又是农业信息的主要传播者,因而他们是促使农业信息产品与技术同农村最终用户供求衔接的纽带,同时又是这些信息产品与技术最终在广大农村得到切实应用的重要推动力,是农业信息化建设的中坚力量。
  (一) 利用民间力量启动并扩大民间信息需求
  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是启动和培育民间信息需求。政府搭建信息平台只是一个导向作用,引导农业龙头企业等中坚力量进入,再由他们向周边人群进行辐射,传播信息,进而带动农户整体参与,形成互动效应,扩大民间信息需求,这样才能使整个农业信息化体系有效运行。
  (二) 发挥民间中介组织的信息传播及人员培训作用
  在信息传播方面,各民间力量可利用自己的优势发挥独特作用。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推进企业信息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价格形成信息引导的功能,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通过专业性的咨询服务和物流组织,种养大户通过示范带动作用,分别建立起“企业+农户”、“市场+农户”、“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农户”、“种养大户+农户”的信息传递关系,切实为广大农户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其中,以农民专业协会为代表的民间科技推广组织,借助其专业优势,现已成为传播农业信息,尤其是农业科技信息的新生力量,进一步丰富了农技推广组织的服务功能。
  在培养农业信息化人才方面,农业信息服务站等中介组织可结合当前所需,找准定位,发挥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信息服务已进入到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攻坚阶段,农业信息化人才短缺,尤其缺少农村第一线信息员,这是制约“最后一公里”问题解决的一个主要障碍因素。因此,农业信息服务站等中介组织可在各农业院校这一培养主渠道之外,抓住时机,依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尽快培训大批农村信息员,使其掌握农业信息采集、发布、搜索等上网技能和网上信息“落地”服务等手段,使大量农业信息及时传播给农民。此外,一些基础设施及教学条件较好的中介组织还可以举办专门的农业信息技术培训班,培训不同层次、水平的农业信息技术人员。
  (三) 发挥农业龙头企业把科技信息及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
  融资金、技术、产品、服务于一体的涉农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其最大优势就是在其强有力的经济基础之上,将农业科技信息、农业信息技术与实际应用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加快农业科技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加快农业信息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使农业科技信息与信息技术研究成果被社会吸收和利用,实现其科技、经济和社会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龙头企业要想时时保持对行业前沿技术的跟踪、突破和创新,就必须与科研组织紧密结合。二者结合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第一,科研组织的基础研究优势与企业的市场敏感优势相结合,是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基础与前提;第二,科研组织的知识资本与企业的金融资本相结合,可以形成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这是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保障条件;第三,科研组织的行业前沿技术追踪力及关键技术的突破力优势与企业的规模生产力、市场开拓力相结合,是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上述各优势结为一体时,就形成了农业信息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充分条件。
  (四) 培育农业信息企业,满足广大用户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农业信息企业是市场化的产物。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网络信息满足了大多数农业信息用户的需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部分用户不仅需要一般性的公益信息,更多需要特殊的信息服务,并由此引起了信息服务成本的提高,一些按照市场规则发展起来的农业信息企业应运而生。
  农业信息企业现已成为我国建立农业信息网站的生力军(在我国现正常运营的涉农网站中,企业网站占1/3以上)。各农业信息企业在其未来发展过程中,一要明确本企业的目标市场定位,把握好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切入点;二要深度开发信息产品内容,提供优质的专业性服务,提升企业竞争力;三要建立网络化的企业组织体系,提高人力资源水平;四要实行合理竞争基础上的联合,以实现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共享及利用的最大化。
  
  三、 农民主力军,信息化的根本
  (一) 抓好农业教育及农村教育,提高农民信息利用能力,培养信息化人才
  农业信息化的实质是在农业领域广泛和深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因而农业信息化能否发挥效益,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取决于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所以,要广泛开展农民素质教育。
  首先,要普及农村文化教育,为农民从事农业信息化奠定知识基础。农村教育要从基础教育抓起:一是尽最大努力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教育投资,改善农村教育发展不均等状况。国家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免除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学杂费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孩子上学难的状况,但政府在此方面还应有更大的作为。比如,政府可拨出部分专款用于教育投资弹性大的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教育,弥补这些地区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在基础教育十分薄弱的贫困地区,采取必要的集权化管理体制,以确保那里的农村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引导农民进行教育消费,重视对子女的教育投资,使农村文化教育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二是运用各种形式在农村开展扫盲运动,不断减少农村中的文盲比重;三是改革和完善农村教育体制,促进农村人力资本积累。国家应逐步构建农村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衔接的教育体制,逐渐形成学习途径多样化的局面,使农民的知识水平在农村就业过程中不断得到提高,以适应信息时代不断变化的形势,增强对信息的扑捉及运用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更好的创业机会,为农村经济发展积累人力资本。
  其次,积极开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加强信息技能培训。在开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时,要有针对性,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县(市)可通过农业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农村广播函授学校、乡(镇)可通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村可通过农民业余文化技术学校来开展农业信息化方面的相关教育;农村中小学可在适当阶段引进农业信息技术教育内容并举办相关培训班。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相关中专学校要进一步发挥骨干作用,不仅培训农民的生产技能,还要培训其信息采集、选择及计算机使用等方面的技能,从而提高其对农业信息及技术的应用能力,为农技培训和网络服务的推广输送人才。
  最后,切实加强高等农业教育,培养农业信息化人才。农业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农业信息技术人才和农业信息管理人才,高等农业教育是培养这类人才的主渠道。无论是高等农业院校的毕业生,还是从有条件的农村地区选拔出来进行深造学习而后又返回农业战线的知识型、技术型人才,都是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最宝贵财富。他们可以把所掌握的现代农业知识与信息技术赴之于实践,指导农民发展生产,从而把现代农业科技信息与技术成果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但是,当前我国高等农业教育培养的农业信息化人才数量远远低于实际所需,因此,有条件的高等农业院校应根据现代农业和农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开展教育改革,调整专业结构,提高教学质量,扩大培养范围(比如,与农业经济较发达地区联合培养、定向培养人才;与各级政府的支农计划相结合为农业经济欠发达地区委托培养人才),从而为社会输送更多的高级农业信息化人才。
  (二) 建立农业信息技术实验示范基地和农村信息示范点,提高农民信息应用水平
  农业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是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我国农民的总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因此,信息技术的应用一定要做到让农民较容易认识,较容易掌握。其有效的办法是:在经济较发达、民众信息意识强、信息基础设施较好的地区,如南方沿海各省,建立农业信息技术实验示范基地。要参照国际先进的信息化标准进行实验和建设,成熟后再通过实验示范基地的现场宣传和样板展示等方式,逐步扩大面积和辐射范围,以最终在广大农村和广大农民中间逐步推广;同时,要配备专家、技术人员给农民深入浅出地讲解和亲自示范,让农民认识该技术的价值,并学会如何应用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业经济收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农村信息示范点。农村信息示范点的建立应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基点投入为辅的方式,选择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作为示范对象,借助其在信息发布及应用方面所具备的优势,带动广大农户,认识并接受先进的农业信息技术,逐步提高农业信息应用水平。
  (三) 建立农业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帮助农民达到产销利益最大化
  建立农业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有助于农民随时了解各方面农业信息并把握市场动态。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把提供农业信息咨询服务的内容作为“绿箱政策”的主要条款,从而使之成为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借鉴这一做法。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被取消了具有特定保障作用的“特殊商品”帽子而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之后,信息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此外,农业信息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复杂性和综合性,对每个农户而言,运用传统的手段来获得所需的农业信息就非常困难,而且获得信息的成本昂贵。因此,建立农业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并定位在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基础之上,使农民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及时、准确、经济、全面地掌握所需要的信息成为当务之急。
  农业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组成。政府在完成向公众发布相关政务信息的同时,要加强农村组织化建设,积极支持体系内部其它组成部分的健康发展,使之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信息发布主体,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都可直接面向农户,传递各种各样的农业信息;作为信息发布客体,农业龙头企业需要产品销售、原料供应及产业政策等信息;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市场价格、产品供求、分析预测等信息;中介组织需要农业科技、专业产销和科技动态等信息;农民经纪人需要农产品价格、供求、分析预测等信息;种养大户需要农产品价格、新技术和新产品等信息。所以,在现阶段要充分发挥上述市场主体在信息传递中的作用,在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各有侧重,使之与政府的政务信息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切实为广大农户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健全、高效的农业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有助于广大农户找准市场,搞好农业生产及农产品销售,从而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使其经济利益最大化。
  上述三个方面的研究分析表明政府、民间力量以及广大农民这三大主体在农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应重视并努力发挥其综合效用,从源头上促进农业信息化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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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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