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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发生、发展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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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发生、发展与中美经贸关系的发生、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美国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而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和中国为现代化事业而实行的开放政策的相遇,为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历史空间。但是,中美知识产权关系极易政治化。一方面,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发展深受中美关系大环境的影响,表现为冲突与合作的关系;另一方面,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反过来又对中美关系从冲突走向合作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中国 美国 知识产权 中美关系
  [中图类号]D822.3;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7)05-0108-08
  
  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发生、发展与中美经贸关系的发生、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本文研究的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历史不长,它的建立基本上与中美建交同步,它伴随着整个中美关系的风雨历程,伴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化的历史进程。
  
  一
  
  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产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其产生的条件是美国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攻势、中国确立改革开放的政策取向和中美经贸关系的建立。
  从美国方面看。首先,1971年美国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首次贸易逆差,国际竞争力下降,迫使其在着手对外政策大调整时,重新考量中国的战略价值,使中美关系正常化成为可能。没有中美关系正常化,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就无从谈起。国际竞争力的削弱,促使尼克松政府主动考虑结束“二十年来,我们两国隔着一条敌对和猜疑的鸿沟彼此冷眼相看”的状况,并与中国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当时美国面临着两个关键而又棘手的问题:一个是正在进行的越南战争。尼克松认识到:“问题的关键不在河内,而在北京和莫斯科。”在考虑解决越南战争这一难题时,美国把北京的位置放到了苏联的前面。基辛格也认为:“向中国开门可能帮助我们结束那场战争。”另一个更加深层次的原因是出于同苏联争夺全球战略优势的需要。“苏联战略武器的数量已经超过威慑所需”,它给“我们提出未来我们所面临威胁这样一个意义深远的问题”。尼克松对戴高乐说:将来美国同“苏联对话时,也可能需要在中国问题上为自己找个可以依靠的有利地位”。其次,美国开始发起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攻势,使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美国昔日的世界霸主地位不但受到了来自苏联等军事、政治等方面的挑战,而且受到来自西方国家经济上的强有力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率明显落后于日本和西欧;贸易赤字和财政赤字迅速攀升;由债权国沦为世界上最大的债务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总量中所占份额大幅度减少。美国开始逐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提升其国际竞争力的最重要途径,并采取强硬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此卡特政府在1979年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美国一方面对其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强化其贸易保护主义体制,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作为其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通过一系列立法强化单边贸易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特别301条款”。这个条款成为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迫使贸易伙伴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核威慑”,是美国单边强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利器。另一方面,美国积极将知识产权问题与多边贸易谈判挂钩,坚持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之内,以达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并最终促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
  从中国方面看。首先,出于安全需要,中国的对美政策也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中美关系正常化从可能变为现实,从而为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为了抗衡苏联,中国必须改变同时与两个超级大国尖锐对立的局面。这样缓和同美国的关系就成了中国集中力量对付苏联的最佳选择。1972年7月24日毛泽东同周恩来、姬鹏飞等人谈话时不无忧虑地说,我们现在孤立了,没有人理我们了。并说,两霸,我们总要争取一霸,不能两面作战。周恩来后来说:“这一突破使世界上的国家都愿意跟我们来往了,中美往来的收获就在这里。”其次,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为中美关系从单纯的安全合作上升到更加广阔领域的合作提供了空间。中国为现代化事业而实行的开放政策与美国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而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相遇了。这就为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从可能转化为现实奠定了基础。邓小平认为“我们相信中美关系正常化能为美国用先进的东西帮助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可见,中国政府当时是把发展中美关系同实现工作重心转移、同紧迫的现代化建设任务、同改革开放的决策通盘加以考虑的。
  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伴随着中美正式建交而产生。1978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79年1月,邓小平率团访美,在华盛顿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在谈判中,美方建议在协议中加入相互保护版权的条款,并宣称这是根据美国总统的指示,不含知识产权条款的科技、文化和贸易协定他们无权签署。中方代表对此建议感到非常吃惊和不解。这种吃惊和不解不足为怪,因为当时中国还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一片空白。但是为了能够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议》这个大局,这一建议为中方所接受,并将其定为原则性条款。3月,在北京关于《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的谈判中,美方再次要求把双方互相保护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列入这次协定的正式条款。7月,两国签署《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在该协定的第6条中涉及双方对对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中国之所以作出以上承诺主要是从现代化事业的大局出发,因为这一协定的顺利签署将有利于我国发展对美贸易,从而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再者国内经济、科技的发展趋势也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美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迅速地被美方提上了双边的重要日程。1984年,里根总统发布行政命令,要求与外国签订科技合作协定时签署保护知识产权的附件。1987年,美国提出签署知识产权的附件与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的续签挂钩。《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是中美两国各自对外签署的规模最大的科技合作协定,对双方均有重要意义。到1989年1月31日,协定的10年期限就将结束。在此期间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执行得比较顺利,没有发生过知识产权问题。
  中美两国政府对科技协定的续签都非常关注。美方认为:“一方的法律给予保护,另一方的法律不给予保护,则有法律保护的一方将享受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权力。”美方提出先签保护知识产权附件,再续签科技合作协定,目的是想促使中方修改国内立法,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88年5月,美方提出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附件的草案。中美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谈判。为了使保护知识产权附件的谈判有充分的时间,双方商定中美科技合作协定临时延长至1989年的10月31日。中美双方各自准备了文本,经过两轮的交换意见和谈判,直到1989年初,双方还没有对知识产权附件达成协议。   1988年8月,美国修改后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出台,准备于次年实施。这就意味着从1989年起,美国准备利用“特别301条款”对主要贸易伙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摊牌。1989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助理约瑟夫・梅西访华,抱怨中国没有版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法》第25条规定药品、化学物质产品不授予专利权,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令人失望。他还援引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调查报告,列举了中国新华书店内部发行“海盗版”的书刊、高技术企业复制美国公司计算机软件、有些企业侵犯美国驰名商标和滥用商标标识,以及在审批农药投资项目中根据申请文件披露的结构式仿制其产品等,称中国的侵权情况令人吃惊。对此,梅西邀请中国派团赴美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谈判。
  1989年5月,以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周小川为团长,国家科委段瑞春、外经贸部张月姣等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同美国政府举行双边贸易的知识产权谈判。5月18~19日,双方的谈判在重大问题上取得了共识。两国政府代表团草拟了一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备忘录,其中称:中美两国根据两国政府双边贸易协定精神,根据在公平、互惠和非歧视待遇的原则上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以及根据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愿望,双方达成八点协议。中方承诺,在制定版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系统,同意由中国专利局于1989年底向国务院提交专利法修改草案,把对生产方法的保护延伸到用这种方法生产的产品,专利权保护期限从15年延长至20年。美方确认中国不属于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国家。这份草拟的协议备忘录的内容,奠定了1992年中美正式签订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备忘录的基本内容,后者由前者发展而来。然而,这个草拟的备忘录没有来得及正式签署。5月25日,中国虽没有被列入“特别301条款”重点国家的名单,但放在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中。6月,中美关系发生转折,中美关系和中美知识产权关系持续、激烈的冲突开始了。
  
  二
  
  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在1989~1996年剧烈、动荡的中美关系中急速展开。它以三次冲突起始,又以三次合作结束。一方面它的发展深受中美关系大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关系严重政治化,因而对中美关系的走向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91年4月26日,美国首次将中国列为“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发起了针对中国的调查,指控中国的某些法律、政策和做法否定了充分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否定了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和平等的市场准入。具体指控包括:(1)专利法有缺陷,尤其是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不提供产品专利保护;(2)对首次发表于中国之外的美国作品不提供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过低;(3)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4)中国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的有效实施。此外,美方对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第24条关于软件登记的时间及保护期限的规定也有异议。美国贸易代表希尔斯向报界表示,如果中方不同意美方的任何意见,美国都会立即采取报复。
  针对美方对这次谈判非常强硬的态度,中方表明了一反对、二不怕、三斗争的立场:中美谈判必须在平等协商、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美国必须放下报复威胁的大棒,中方才谈判;谈判必须相互尊重主权;谈判以国际公约为准则,而不是以一国的法律为标准,国际公约未规定的,双方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解决。同时中方重申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中国的基本国策;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为促进科技发展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逐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水平,向国际标准靠拢,是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等原则性立场。
  谈判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美方一再坚持的六个问题上: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期限;专利的过渡性保护与强制许可的限制;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条件与期限;对录音制品的追溯保护;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第一,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应以美国为标准还是采用国际标准;第二,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是考虑中国的国情,采用渐进的立法形式,还是不顾中国实际一步到位。
  从6月开始的谈判,由于中美双方的分歧太大没有取得任何进展。10月24日,中国宣布成立以国务委员宋健为组长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26日,中美双方在北京的谈判不欢而散。11月,在国务院召集的会议上,确定了无论面临多大困难,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不变的基调。11月20日,经贸部副部长吴仪赴华盛顿同希尔斯重开谈判。双方拿出了各自原有的方案,谈判依然难有进展。在中国代表团预定了23日返程机票的情况下,美方要求中方代表留下来继续谈判。谈判持续到25日的子夜时分。26日是“特别301条款”调查程序的最后一天。天亮后双方又继续谈判。谈判似乎取得了进展,大的原则已经确定。但是到了下午希尔斯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布,经过多轮磋商,美中没有能够达成协议,美国决定于近日公布初步制裁清单。27日,希尔斯正式作出了提高中国向美国出口价值15亿美元商品的关税的决定,这项决定将在30日内生效。这是美国第一次因为另外一个国家“没有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而对其实行贸易制裁。12月2日,美国公布了初步制裁清单,包括106种商品在内的中国输美物资将被征收100%的关税。16日,希尔斯在华盛顿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美国需要中国对专利保护和版权保护提出具体方案,如何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如何履行义务等。她说,她不认为中国过去的谈判中提出的方案是一种让步,因为保护别国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吸引投资和技术转让的途径。希尔斯公布了制裁的时间将放在1992年的1月16日。同一天美国贸易副代表梅西在北京外经贸部大楼同中方代表进行紧张的谈判。中方代表口气强硬,并宣布撤回上月谈判中的全部承诺。梅西打道回府,中美谈判再次陷入僵局。
  就在知识产权争端愈演愈烈的时候,中美关系却因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而陷于僵局。难点在美国国内,即总统和国会就对华最惠国待遇的政策分歧。布什政府认为应该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对华保持接触的政策以维持中美关系的现状。国会对华政策的主流基调是:要么中国改善人权状况,要么取消对华最惠国待遇。布什政府要取得对华政策的主导权,必须争取国会中间派联盟议员鲍卡斯等人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布什政府吸收了鲍卡斯等人提出的以解决中美知识产权等问题为重点的折中、务实方案,以期在对华知识产权等问题上取得进展,换取国会对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表决的通过。
  1991年11月14~17日布什总统派国务卿贝克访华,同中国领导人就中美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这次访问事关中美关系的前途。钱其琛在评价贝克时说:“贝克国务卿办起外交来,一如经商做买卖。在谈判桌上,他的一句口头禅是:‘让我们做个交易。’”贝克说,美国国会正急不可耐地要接管对华政策,而那对中美关系来说将是一场灾难。如果这次访问无功而返的话,两国关系的维持将会出现更加困难的局面。因此,需要中国给他的“篮子”里装满东 西,让他带回去。于是双方围绕如何装满对方篮子展开了艰苦的谈判。经过激烈的较量,最后谈判终于取得了进展,包括中方承诺在美国取消对中国实施“特别301条款”的基础上,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美方承诺,同意取消对中国实施的“特别301条款”。1992年1月8日,中国政府派出以外经贸部副部长吴仪为团长,国家专利局局长高卢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为副团长的16人的代表团,再次赴美进行知识产权的谈判。经过紧张的谈判,在最后期限来临之际,中美双方于17日凌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这是中美两国签订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对最惠国待遇的延长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1992年2月25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9票对39票通过了1991年儿月26日两院联席会议同意立法案文本《1991年美中法案》,支持对中国最惠国待遇附加条件,但是没有达到推翻总统否决票的2/3的67票。参议院的投票结果表明,鲍卡斯等参议院中的中间派在投票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赞成和反对对中国最惠国待遇附加条件的两派之间只有8票之差。正是这关键性的8票,使得布什总统的对华政策能够得以延续,使得中美关系能够得以维持。鲍卡斯对此总结说:“这项协议(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是一个具体的证明,它表明:如果美国继续奉行目标具体而明确的政策,而不是取消最惠国待遇,那么美国就能推动中国的改革进程。”
  1992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主要是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改进,而不是知识产权的执法。但美国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中国改进知识产权立法,而且还要求中国改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美国对于中国政府依据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作出的努力并不满意。美国一方面承认中国自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签订以来在改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结构方面取得进展,另一方面对中国因没有很好地实施这些新法律导致1992年以来侵权事件的直线上升表示不满,甚至认为中国完全没有按照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承担起实施知识产权的义务。
  1994年6月,美国再次将中国列为“特别301条款”重点国家,发起了对中国的调查。其时,克林顿政府的人权与对华最惠国待遇挂钩政策已经陷于僵局。但如果出台人权与最惠国待遇脱钩的政策,制约中国的筹码就少了一样,于是再次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筹码。谈判中美国贸易代表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中国建立执法队伍,以打击主要的侵权者,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并起诉侵权者;第二,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建立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统;第三,中国对美国知识产品开放市场。而中方认为,美国对中国的调查是粗暴的和不公正的,至于中国如何立法和执法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反对美国干涉中国的内政。由于中美双方的立场差距太大,谈判几乎到了破裂的边缘,双方都开出了贸易报复的清单,准备实施贸易制裁和反制裁。
  此时,中共十四大已顺利召开,中国正在全力以赴地进行复关的冲刺工作,因此中美知识产权的合作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此外,如果中国实施贸易反报复措施,也会使美国在中国失去市场。中美如果爆发贸易战,将是两败俱伤的结果;中美如果能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则会造成双赢的局面。中国再次表现出极大的诚意,一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打击侵权活动,一方面承诺实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止侵权。1995年2月,经过双方务实、灵活的协商,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的第二个协议。协议采用了双方换文的方式,并以《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作为附件。但是,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在1995年的第二个协议签署后一年左右的时间里,美国贸易代表又与中方举行了18次会议,主要就中国没有对34家生产侵权CD和VCD的工厂采取行动、中国海关没有能够充分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预期的美国厂家和产品的市场准入没有能够实现和在侵权特别严重的省份和城市(如广东省)延长特别执法期等问题进行磋商。1996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第三次将中国列为“特别301条款”之下的重点国家。与上两次不同的是,此次不需要进行调查,只要确认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实施现有协议,就可以直接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中美之间都开出了贸易报复和反报复的清单,贸易战又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
  中美关系发展到1996年,两国已经有了更多共同利益。从美方来说,此次主要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手段,进一步解决中美日益扩大的贸易逆差问题。从中方来看,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进一步扩大开放、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是既定的战略方针。正是因为中美之间有许多共同利益的存在,使得双方再次避免了贸易战,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达成了新的一致。双方就侵权工厂、加强执法、边境措施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取得了共识。6月17日,中美签署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由双方的部长换函和两个附件构成,即《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和《其他措施》。
  此后,中美知识产权关系虽然摩擦不断,有时还比较剧烈,但总体趋于平稳。其特点是;第一,中国知识产权的状况一直处在美国贸易法306条款的监督之下,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合作交流的机制和平台逐步得以建立;第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动力不断增强,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合作的趋势明显增强;第三,中美知识产权关系政治化有所减弱,但对中美关系的影响仍然存在。
  
  三
  
  知识产权关系之所以在中美关系中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是因为中美知识产权关系被政治化,也就是说,知识产权问题在中美关系中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仅是一个经贸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所谓中美知识产权关系政治化,就是知识产权关系成为实现中美之间政治目的的重要方式,或者说知识产权关系作为一种手段,在解决和处理中美政治关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也可以说,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在中美政治关系的影响下,越来越成为实现中美两国政治目标的有效手段,同时还逐步具备协调和控制两国利益关系、影响两国关系走向的政治功能。
  
  (一)知识产权关系政治化对1989~1996年间的中美关系从冲突走向合作产生重要影响
  这个时期中美关系的特点一方面表现在中美之间冲突的加剧,另一方面表现在合作可能性的增长。冲突是绝对的,合作是相对的;冲突是无条件的,合作是有条件的;冲突表现为中美之间的现实存在,而合作则表现为一种可能性。中美能否从冲突走向合作,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中美之间合作路径是不确定的。尽管存在着合作的因素,存在着走向合作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中美之间就一定能够合作,就必然实现合作。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从冲突到合作的作用在于,它对中美关系从合作的可能性发展到合作的必然性提供了一条确定性的路径。
  与布什政府对华政策相反,克林顿政府上台伊始,反其道而行之。布什政府认识到,保留对华最惠国待遇是保持与中国接触、维持中美关系的基础。克林顿政府与国会站在一起,把人 权问题与对华最惠国待遇挂钩,认为这项政策的核心是坚持中国人权状况进步的重要性,并决定1994年是否延长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将取决于中国在改善人权记录方面取得的重大进步。但是在实施挂钩政策的过程中,克林顿政府逐渐认识到,利用经济压力促使中国改善人权的办法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将人权与最惠国待遇挂钩,无异于南辕北辙。克林顿政府在宣布挂钩的同时,对华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将接触政策确定为美国对华政策的基点。接触政策使美国对华政策的立足点从人权问题转移开,使对华关系的重点放到了经贸等具体问题上。正是在美国对华政策重大调整的情况下,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再次处于中美关系中的突出位置。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和发生作用的。
  第三次知识产权协议与中美贸易平衡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1996年中美贸易平衡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对克林顿政府能否确立对华接触政策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一方面,随着美国中期选举的结束和总统大选的临近,美国国内的政治气候对克林顿政府的接触政策明显不利;另一方面,由于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冲突的顺利解决和对华其他方面取得的进展,使克林顿政府认识到与中国加强对话的重要性,进一步坚定了坚持接触政策的决心。在中美贸易平衡问题政治化非常严重和美国对华接触政策处于严峻挑战的情况下,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不但对缓解中美贸易平衡问题的激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还使克林顿政府的对华接触政策取得了两党的共识,使接触政策从此成为美国对华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更为重要的是,在中美关系非常脆弱的情况下,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使克林顿总统的接触政策得以推进,对进而向着1997年中美双方提出致力于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对中美关系的稳定和进一步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关系政治化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化进程也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兑现第一个知识产权协议的内容,中国于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被列入其中,并且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完善了专利权审批程序。此外还发布《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同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于当年9月25日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在其第19条中规定了我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具有直接优先适用的效力。由于《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所以先前美方提出的有关美国作品保护问题也得以解决。《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第7条规定:“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这就满足了美方关于软件登记的时间及保护期限的要求。1993年我国通过立法将商业秘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同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标法》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主要是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和对不当商标撤销的规定,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了兑现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的承诺,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由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和地方知识产权办公室领导对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全国的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小组和临时小组开展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动;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条例》;编辑出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汇编;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活动等。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行动性的协议,而不再是一系列的承诺。
  从后两次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从纯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了法律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的某些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特别是在1994年以后的谈判中,版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双方冲突的焦点,美方在两次的知识产权谈判中都提出了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盗版的要求,并且对中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提出了异议,因而关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初见端倪。199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1998年以后美国发布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开始重点关注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终端使用侵权问题,认为中国商业软件的终端使用者存在着广泛的侵权。2000年,中国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修订《计算机保护条例》。2002年,我国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应该说,上述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修订和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协议,是在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进行的,从总体上来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而中美知识产权关系政治化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化的进程提前和加快了。
  
  责任编辑:张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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