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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派与新自由制度主义:两种制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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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是国际关系中两个学术传统与研究风格迥异的理论流派,虽然两者在国际无政府状态、国际政治行为体、国际秩序及国际制度等问题的认识上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在有关国际体系的本质的认识、涉及的制度类型以及对国际制度的形成和作用所作的解释等方面仍然存在重大的差别。有些学者把英国学派与新自由制度主义混同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只看到了两者的共同点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异。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国际制度研究问题上的不同,既与英美学界对社会科学的解释以及两国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理解不同有一定关系,也与两国学者不同的学术传统和环境分不开,更重要的是由英美战后在国际体系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面临的问题不同所致。
  [关键词]英国学派;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社会;国际制度;国际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学派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日益受到国内外学界的重视,其中英国学派与美国主流理论之间的关系是学者们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学者把英国学派与新自由制度主义联系起来,认为国际社会理论非常接近于机制理论,两者都集中于制度建设和反对现实主义关于制度是多余的观点,并强调两者是同一个传统的一部分,只是由于学术讨论的独特缘故,它们才变得彼此分离了,但国际社会理论比机制理论更深刻,它是建构的而不仅仅具有工具性含义。国内学界也有持类似看法的学者。王逸舟认为:“国际制度学派的着眼点和世界观更接近国际社会学派;国际制度理论与国际社会理论从一个特定问题上,反映出美国人和英国人经常出现的‘异曲同工,之妙:英国国际社会学派主要从哲学、特别是历史角度阐述国际制度的问题,美国国际制度学派侧重从实证、尤其是博弈角度分析国际社会的构造。”那么,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有哪些共同点和分歧?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它们之间的分歧?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英国学派是20世纪50年代末在英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学术特色比较鲜明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国际社会理论化的最初动因源自于这些学者反对现实主义过分强调国际体系的冲突性质的悲观主义主张,以及自由主义关于人类进步和永久和平的人类共同体的乐观主义观点,而是力图在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他们接受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家是国际政治基本行为体的假定,但与现实主义不同的是,他们认为国家之间不仅存在冲突和战争的因素,也存在合作和理性交往的规则与制度,一定程度的国家间合作是形成国际社会的开始,随着国家间合作的加强和共同利益的增多,可以改变国际体系的冲突性质,产生一种建立在社会价值基础之上的新的更好的国际秩序。同样地,新自由制度主义也是在批判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既继承了传统自由主义关于人类进步的基本假设,又反对建立在基于理想主义而非自我利益的理解基础之上的制度;既接受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家是国际政治中理性行为体的合理假定,又反对现实主义忽视国际制度、跨国关系、国内政治和观念的作用的做法。这就是说,英国学派与新自由制度主义在诸如国际无政府状态、国际政治行为体以及规则和国际制度的核心作用等方面存在许多共同之处。
  首先,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都把国际无政府状态作为其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并且他们对无政府状态含义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马丁・怀特认为,国际政治虽然是无政府状态的,但无政府状态并非意味着混乱和无序,而是仍然存在外交体系、国际法、国际规则和使权力政治的运作缓和或复杂化的国际制度,有一定的国家间的社会秩序,即“无政府社会”;无政府状态仅仅是指国际社会缺少一个共同政府。罗伯特・基欧汉也指出,世界政治虽然是非集中、分散化的,但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世界政治缺乏组织和秩序,也不意味着世界政治存在无休止的战争,而仅仅是指世界政治中缺少一个共同的政府来实施规则。基欧汉认为,尽管世界政治不存在共同的权威,但国家之间还是进行着有限的合作,存在一定的规则、规范和协议,如外交承认、司法豁免权、管理多边组织议事日程的结构等。然而,世界政治的无政府结构意味着,获得合作既不能依赖于对等级权威的顺从,也不能依赖于集中化的强制力量,而只能依靠国家间的相互利益或互惠来实现。
  其次,在国际政治的行为体问题上,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都坚持“国家中心论”。怀特和赫德利‘布尔认为,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和直接成员,现代国家不管相互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分歧,它们都团结在一种信念之下,即认为它们是世界政治中的主要行为体和权利与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尽管基欧汉在《权力与相互依赖》中曾强调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但后来他认识到非国家行为体仍然是从属于国家行为体的,跨国行为体实质上通常是由来自特定国家的人所管理的,所以他又回到了国家中心论上来。基欧汉认为世界政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行为者,但只有国家才是世界政治中最重要的行为者,因此在分析国际合作和国际机制问题时,应将国家置于分析的中心地位。而且,新自由制度主义把国家视为单一的、理性的利己行为者。由于国家是单一和理性的,所以它需要国际秩序,需要合理地解决冲突,以及能够考虑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利益。
  再次,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探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秩序是怎样获得的,而且都强调规则和制度在维持国际秩序中的核心作用。国际秩序是布尔理论关注的中心。对他来说,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心任务是要确定无政府状态下的秩序是怎样获得的:什么是秩序?在国际政治中秩序如何维持?世界政治中秩序最好是由主权国家社会来维持,还是由其他一些政治组织来维持?基欧汉也将世界政治秩序作为其理论研究的中心任务。他曾指出:“我们研究国际机制,是因为我们对了解世界政治秩序感兴趣。冲突可能是自然法则,若如此,则尤其需要解释合作的制度化模式。”也就是说,为了在世界政治中寻求秩序,我们需要研究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因为国际制度是世界政治秩序的一种重要模式,它是根据共同的规则与原则来限制和引导国家行为,由此形成有序的行为模式。而任何社会秩序的维持,不仅需要一个创立秩序或者避免无序状态的共同利益观念,而且需要详细说明有秩序行为的规则。布尔认为,规则就是要求或者准许某一类人或团体以特定方式行动的一般强制性原则,这些规则包括国际法、道德准则、习惯或惯例、操作规则或“游戏规则”等,而制度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阐述、传达、管理、实施、解释、合法化和适用等方式,确保规则得到国际社会成员国的遵守。基欧汉强调国际机制包括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四个要素,并认为它们对国家行为都具有禁制的含义:它们限制着特定的行动并禁止其他行动。他把国际机制定义为:“在国际关系的某一问题领域内行为体的愿望汇聚而成的一整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所谓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关系和诚实的信仰;所谓规范,是指以权利和义务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所谓规则,是指对行动的专门规定和禁止;所谓决策 程序,是指流行的决定和执行集体选择政策的习惯。”
  虽然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规则及制度对国家行为的约束作用,但是他们都认识到,国际社会的规则和制度不可能像国内社会的制度和法律那样具有高度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因为国内社会有一个统一的政府,它是高度制度化和集中化的,个人受到基本规则与从属规则的制约;而国际社会是多元的、非集中化的多文化体系,由于缺乏一个中央权威,国际社会涉及的基本规则是管理国家的合适行为,以及防止出现任何中心化的规则来控制从属规则。也就是说,在一个组织良好的国内社会中,行动的单位是在一个宪法原则的框架下活动的,这个宪法原则界定了财产权,确定了谁可能控制国家,确定了公民必须服从政府管制的条件。而世界政治是非集中、分散化的,主权和自助原则意味着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强制性的权力机构来实施规则,因而国际机制中的原则和规则必然要比国内社会中的脆弱。由于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机制只能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维持和遵守,因此,国际机制不应该被视为构成一种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新国际秩序的要素,而只能作为国家权力结构和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调节因素”及“干预变量”。显然,国际政治结构的无政府性质决定了国际制度的自主性和强制性要弱于国内政治制度。
  尽管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都关注国际制度与国际秩序,但这两种制度分析的传统是不一样的。首先,他们对国家体系和国际生活本质的认识不同。英国学派所说的国际社会,是由国家之间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文化基础之上的规则及规范组成的,它可以根据一种国家之间有关规范、价值与目标的主体间的一致和认同来描写。这种国际社会概念采取了格劳秀斯的国际体系方法,强调国际关系的整体应该受到法律和规范的制约,国家在处理彼此关系时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规则和规范的约束。这种强调规范的整体性和国家之间秩序的方法,是与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无政府状态的竞争和国家间冲突的霍布斯或者洛克的国际体系方法根本不同的。后者对社会秩序采取契约的方法,它建立在以契约为基础的竞争和交易之上,强调国际社会是由国家的理性选择行为建构起来的,认为在无政府状态的环境中,主权国家之间为了解决“囚徒困境”或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和目标进行不断的谈判和协调,通过制度的选择和安排,达成彼此之间相互约束的契约和准则,从而组成了一种国际社会。因此,所谓的制度选择与国际社会的构成,无非是国家为克服集体行动困境而进行不断的博弈和选择,最终达成复杂的制度安排而完成的。这种在个体理性选择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社会”与英国学派所说的国际社会概念存在根本的差异。两者对国际体系本质认识的差别,有点类似于滕尼斯所说的“共同体”(礼俗社会)和“社会”(法理社会)之间的区别。
  共同体(Gemeinschaft)是建立在“共同的感情、经历和身份纽带”基础之上的,它是个人之间由共同忠诚、价值和血缘联系在一起的有机统一体,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而社会(Gesellschaft)是一种有目的的联合体,它产生于众多个人思想和行为的有计划的协调,个人出于实现某一特定目的的共同需要,因而聚集在一起共同行动。也就是说,社会代表了一种理性的、契约的和现代的组织人类活动的方式;而共同体代表了一种有机的、前现代的和小规模的组织人类生活的方式,共同体不仅意味着认同群体成员的身份,而且意味着必须承担对群体中其他成员的责任。用克里斯・布朗(Chris Brown)的话来说,共同体是关于秩序的存在需要一个规范基础,以人们构成相互要求、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网络关系为基础的思想;共同体意味着共同利益和共同认同。世界共同体概念意味着相信人类统一的世界主义,它的核心是一个基于兄弟感情观念的统一体思想。而社会是一个有规范治理形式的联合体,但规范是从社会合作的需要中发展起来的,它并不一定要求人们承认除社会共存要求外的任何共同方案、共同利益或共同认同。而且,构成社会的规范也是与构成世界共同体的规范不同的,它们基本上是国家成功寻求和平共处的规范,而世界共同体的规范既没有限定在那些共处的目标上,也没有限定在国家间关系上。
  其次,英国学派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不同还体现在他们涉及的制度类型上。基欧汉把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界定为一套持续的、相互关联的正式与非正式的规则体系,这套规则体系可以界定行为规范、制约行为体活动和形成行为体期望。它包括三种形式:(1)有着明确规定的规则和章程的、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组织;(2)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即由政府同意建立的那些具有明确规则、适用于国际关系某一特定问题领域的制度;(3)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指没有明确的规则及使行为体彼此理解和协调各自的行为,以形成行为体期望的非正式制度。然而,新自由制度主义所关注的国际制度,实际上集中在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具体制度及惯例上,他强调国际机制和正式的国际组织。英国学派所涉及的制度与新自由制度主义有很大的不同,他所说的国际制度并不一定是指组织或者管理机制,而是指一整套形成趋向于实现共同目标的习惯和惯例。这些习惯和惯例来自于主权国家的长期实践,它们对许多具体制度的形成、发展和消亡起着限制及塑造作用。因此,英国学派研究的国际制度涉及的大都是历史上建构的规范结构、惯例和共同文化因素,集中体现在国际社会的基本制度上,如均势、国际法、外交机制、大国管理和战争等。这些基本制度并没有否定国家在实现国际社会政治功能中的核心作用,也不充当国际体系中央权威的代理机构,而相当程度上只是表明国家在发挥各自政治作用过程中需要相互合作,同时它们也是维持这种合作的手段;它们象征着国际社会的存在,表明了国家之间在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中所进行的相互合作具有实质性和持久性,并且有利于缓和成员国忽视共同利益的倾向。也就是说,主权、均势、国际法、外交机制这些制度代表了有意义国家行为共享主体间理解的前提条件,它们使国家行为体成为国际生活的主体,并使国家之间进行有意义的互动。就国际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而言,英国学派主要关注国际制度建构国家实践的方式,以及这些制度建构或规定国家之间互动的方式;而新自由制度主义主要关注国际制度组织国家实践的方式,即在一个既定的国际制度环境下,国际制度限制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显然,英国学派对国际制度的特定理解是其区别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
  最后,英国学派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不同还明显地体现在它们对国际制度的形成和作用所作的解释上。制度是行为体理性选择的结果,还是将行为体视为主权制度建构的?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对此有着不同的回答。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制度研究以理性选择理论作为解释国际合作行为的主要依据,把行为体的身份和偏好看做是既定的,试图解释在无政府状态下,利己的国 与美国有很大不同。英国的国际关系学科植根于传统的哲学、历史和法律的研究之中,大学教育非常重视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许多从事国际关系教学的学者最初接受的是历史训练,他们强调历史知识作为当代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的价值,坚信好的国际关系学者至少需要熟悉1648年以来国家体系的变化,尤其是掌握20世纪以及许多特定时期的详细知识,因此,英国学者一般主张采用经典方法而不是使用量化数据作为国际关系研究的基础。加之,英国的学术体制对学者出版论著没有硬性的要求,学者的活动基本上是在不受政府政策影响的背景下进行的,这种学术环境使学者能够有充裕的时间和自由从宏观的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的角度对国际制度进行整体的和历史的研究,而不是着眼于当代的国际组织及国际制度。
  再次,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国际秩序与国际制度研究方面出现差异的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英美战后在国际体系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面临的问题不同。英国历史上是一个在世界事务中发挥着领导作用的大国,它有积极参与世界其他地区事务的悠久传统。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成为一般性大国,在世界事务中的作用下降,它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维持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大国地位和参加欧洲一体化进程。战后美国尽管成为国际体系的霸权国,但它的霸权地位不断遭到苏联的挑战,因而它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维护其在战后国际体系中的领导地位以及确保这种霸权体系的秩序和稳定。这一时空坐标的定位,对英美两国的国际政治理论研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在很大程度上使美国人更多地关注国际体系、注重霸权护持和软硬权力,使英国人更多地关注国际社会及其建构与运作以及相关的规范和制度。尽管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实力相对衰落,新自由制度主义已经不像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那样关注权力及国际体系,但其理论焦点仍然是美国霸权衰落后国际机制的维持问题。在他们看来,国际机制影响着政府可能获得的信息和机会,政府对支持这类国际制度的承诺的破坏会对其声誉造成损害,国际机制因而改变着政府对其利益或有利地位的估算。为了考察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重大影响,他们把当代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作为其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而作为与霸权无缘的英国,在历史和现实坐标上的定位,使其无法像美国学者那样将焦点集中在霸权体系上,只能将关注集中在国际社会的本质和作用以及它的历史发展上。同时,欧洲战后的基本情况是试图克服传统大国的悲剧,建立一种制度框架中的超国家市民社会。于是,英国国际政治学界的国际社会学派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终于成为全球认可的重要国际政治理论流派。
  由此可见,英美学界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差异,两国学术传统和环境的不同,以及战后在国际体系中所处的历史地位与面临的问题的不同,是导致英国学派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在国际制度研究上出现差异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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