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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正义与中美气候谈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小民

  [摘 要]在当前中美气候谈判的过程中,两国围绕一系列的问题争论不休,分歧巨大,严重影响了气候谈判的进展。在两国谈判过程中,双方首先要确立一个谈判准则,在这方面,气候正义可以而且也应该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原则。一个国家的气候政策必须建立在气候正义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美两国应该在气候正义的原则下,加强政府间的合作,面对共同的气候变化困境。
  [关键词]中美关系;气候变化;气候正义;环境政治
  [中图分类号]D81;P467;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4-0057-10
  [作者简介]王小民(1972—),男,江西吉安人,博士,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全球化、环境政治研究。(广东广州 510970)
  Title: Climate Justice and Sino-US Climate Negoti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rective Justice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Author: Wang Xiaomin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Sino-US climate negotiation, the two countries debated around a series of issues, which has affected the process of climate negotiation seriously. In the process of the negotiation, a framework must be established. In this regard, climate justice can and should be an important basic principle. A national climate policy must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climate justice. As two major countries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China and the USA should, under the principle of climate justice, strengthen inter-governmental cooperation to face the common threat from climate change.
  Key words: Sino-US relation; climate change; climate justice; environmental politics
  一、引言:气候正义原则的提出
  (一)气候正义原则
  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困境,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携手应对。当前大量的科学研究表明,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对于阻止灾害性的生命损失是必需的。①气候变化是气候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和人类活动外部性综合作用的产物。相较于国内政府对于社会价值的有序的权威性分配,国际无政府状态加剧了公共产品困境和外部性困境对国际社会提出的挑战。在减排问题上,主权国家面临的“囚徒困境”表明,如果各国仅考虑自身的损益情况,那么各方就无法获得合作带来的收益。这个博弈论中最著名的模型向我们揭示出主权国家在合作提供公共物品时面临的困境,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国际政治格局下,气候问题的解决必须而且只能通过有关主权国家签署的国际环境协议来进行,并通过国际合作得以落实和解决。
  随着国际气候谈判的逐步深化,政治学对国际气候变化的关注进一步扩展到了政治哲学以及国际层面的气候伦理问题,关注如何在国际层面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①
  19世纪功利主义者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从功利原则出发,认为正义在于求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人与人之间生而平等,而平等的正义要求权利义务的平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均应享有平等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联合国千年宣言和里约宣言都宣示了发展权应当得到保障。人人皆有发展权,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发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发达国家应当承担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在减少碳排放的同时,保障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的权力。
  气候正义概念的提出可以看成是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治伦理回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根本性的价值规范和道义准则。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础是气候正义。一个国家的气候政策必须建立在气候正义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但是,各国受所处情境和特殊利益需求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际社会在气候正义上的分歧。气候正义是指与气候变化及其解决方案相关的收益和负担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气候正义是一种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将世界上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平衡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加以重建或恢复。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历史和现实的排放责任,从而争取自身发展空间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视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所持气候正义立场的集中表达,因而,对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也往往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论的焦点,成为气候正义观念分歧的核心。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曲解或否定论调,给气候正义观念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基本立场产生了影响。为了更好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巩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正义论基础,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上述挑战予以回应。   (二)气候公平的两大主流论点
  随着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和阐释,国际社会形成了关于气候公平的两大主流论点:一是平等人权论,二是历史责任论。平等人权论主要是为排放权的分配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它强调排放权和免于气候损害权都属于人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力,在此基础上考虑如何以平等的机会和道义责任进行减排。而历史责任论更关注减排责任和适应成本的分摊问题,强调发达国家有对因其工业化时期的历史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后果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赔偿或补偿的道德义务,认为历史责任越大、能力越强的国家和个体应该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和适应成本。但这两种理论在实践层面上都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①戴维·米勒(David Miller)认为,平等人权论和历史责任论在实践上和学理上各有不足,建议以各国的减排能力、适应能力和不同需求作为权利和责任分担的依据。②戴尔·杰米森(Dale Janieson)归纳了在公平原则下解决减排困境的如下几种基本途径:其一,按照各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配碳排放权;其二,按照各国历史排放责任分配碳排放权;其三,按照各国的减排能力和减排意愿分配碳排放权;其四,有机地结合以上诸思路的综合方案。③上述途径分别涉及需求、责任、能力和意愿等几个公平原则中的核心要素。
  二、以主权国家为基石的国际气候谈判困境
  (一)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搭便车行为
  国家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个体”,类似于微观经济理论中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是以理性为出发点的。国家行为的有限理性,是指虽然国家的行为总是以追求最大化利益为目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会受到“机会成本”、外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所以,理性的个体不可能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能在受到外部环境制约的条件下去追求自身满意的水平并以此为原则。
  当前学术界的一种普遍观点是:如果“搭便车”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矫正,那么有效气候协议的达成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将是十分困难的。即便减排对所有国家都是有利的,“搭便车”的行为也仍然会顽固地存在,因为“搭便车”的动机并未消除。如果考虑到现实中的《京都议定书》并不是对所有国家都有利,而是对一些国家有利而对另一些国家不利,至少短期来看是这样,那么我们便不难理解气候谈判之症结。难以矫正的“搭便车”行为削弱了参与者的合作意愿,特别是当全球减排目标以及由此产生的减排损益在参与合作的国家间非均匀地分布时,富有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就会变得十分困难。
  (二)《京都议定书》的缺陷
  美国学者大卫·格里芬(David Griffin)指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最大的障碍是世界的无政府主义。商业利益和广泛存在的搭便车问题给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普遍同意带来了压力,由此导致了最小公分母效应,即原始效应书一再地妥协,直到它满足了最不支持的国家的同意,这也就是《京都议定书》出现的问题。④回顾各国在气候谈判中的行为,我们可以肯定搭便车现象在气候变化问题中是明显存在的,但是作为理性的行为将会尽力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创新,对彼此的行动进行约束和限制,将原本不合作的状态调整为合作的集体行动。
  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取得进展的关键是首先必须在“如何分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才是合理的”这一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因而,规范气候谈判体系以及谈判所遵循的原则就变得异常重要。全球减排依赖于所有国家的集体努力。公共物品的供应需要强制实行,但是强制实行一项条约的困难来自三个方面。其一,参加条约是自愿的,但某些国家可能不愿意参加。《京都议定书》没能将美国纳入其中,便说明了这一点。其二,条约必须使各国签署之后有兴趣去遵守。其三,条约提出的要求可能降低,为的是确保各国参加和遵守。①
  美国经济学家斯科特·巴雷特(Scott Barret)认为,《京都议定书》受到以下三个问题的困扰。其一,议定书只强调了问题的一个向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没能改变导致外部性的激励因素。这要求一种更全面的解决方式,一种包含替代缓解方案并有利于克服搭便车式激励因素的方式。其二,议定书只对几个世纪形成的问题提供了短期的疗方。其三,议定书错误地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它本应该促使快速增长的那些发展中国家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支持那些受害最大的穷国适应不可避免的气候变化,富国应该在削减自身排放之余为此作出努力。②
  三、中美气候谈判:必要性与存在的分歧
  在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议题上,美国坚持强调发展中国家的义务,逃避自身接受有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布什政府一再强调环境恶化是所有国家共同造成的,解决环境问题需要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特别强调了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布什一直对发展中国家没有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耿耿于怀。奥巴马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提出,只有在发展中国家作出减排承诺的基础上才会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并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可报告、可检测、可核实”的三可原则,促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
  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作为77国集团的一员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代表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发展中国家集团中最重要的排放国,国际义务要求中国削减其二氧化碳排放量,这是中国当前面临的巨大挑战。同时,中国也要担负其国内的责任,满足发展需要。据国际能源署(IEA)2007年的估计,到2030年,中国与能源相关的排放量有可能增加1倍。③中国约80%的发电厂在未来30年仍将使用煤炭,④其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其他化石燃料来说,能耗更高,温室气体排放量更大。温室气体减排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挑战。
  在温室气体减排的问题上,中美两国不仅存在着合作的必要性,也存在着现实的可能性。作为危害者和受害者,中美气候合作给双方带来的收益也是双方合作的驱动力。从维护和发展中美关系的战略角度来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乔舒亚·巴斯比(Joshua W. Busby)认为,参与仍然是鼓励中国成为一个维持现状国、降低因中国崛起而引起大国之间对抗风险的最重要的战略。气候政策为这种参与提供了一条有价值的通道。虽然发达国家对现在的温室气体浓度负有历史责任,但以后中国将越来越被指为气候的“罪人”,这将在美国和中国之间创造出一种共同的利益,以避免被世界谴责为气候的“恶人”。开明的气候外交可以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以改善中美关系。与此相反,笨拙地处理气候问题可能会全面恶化中美关系,从而使对美国安全利益的破坏远超气候领域。与此同时,气候变化问题也可能成为中美关系的一个楔子。因此,灵活处理中美关系中的气候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①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其排放量达到世界总排放量的40%,两国温室气体减排对于整个世界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美国作为长期碳排放的第一大国,拒绝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且表示在《京都议定书》到期后重返谈判桌必须携带附加条件:中国提出减排目标。与欧盟的积极减排相比,美国对减排不是那么热心,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学术界都相对消极。比如耶鲁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Nordhaus)主张最优的全球减排路线是先期缓慢减排,然后逐步加大力度,减排不是一个紧急行动。②
  一些美国人担心,《京都议定书》给美国带来的成本太大,美国将不得不支付《京都议定书》全部费用的一半以上,而且据一些人估计,这甚至会占到全世界所有费用的80%。③诺德豪斯就认为,估算不仅表明美国要承担执行协定书的大部分成本,而且,即使包括环境收益,该议定书对美国的净经济影响也是负的。④事情的另外一面是,气候变化对相关国家的影响,美国也处于相对较好的位置。⑤由于这个原因,美国对温室气体减排也显得不太积极。美国人担心,假设全世界决定征收规定数额的碳税,那么这样一种税收很可能会使美国付出特别大的成本,原因在于美国的人均排放非常高。一些人相信,对世界而言最优的协议是不能离对美国而言最优的协议太远,建议美国的参与应该基于本国的利益,同时采取一些让中国也觉得参与是有价值的措施。⑥
  对于《京都议定书》,美国学者乌里奇·瓦格勒(Urich J. Wagner)提出,即使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减排,美国对于2100年气候变化的影响也看不出有多大。而就它本身来说,这样一种方法可能给美国带来现实的成本,收益却很小,甚至毫无所获,并且对全世界也没有太大的好处。⑦由于美国预计它因为气候变化导致的净损失很小,因此它对耗资巨大的减排的积极性不会太高。美国人担心,如果全世界将受益于一项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协议,那么美国为了减少其排放将不得不支付巨额资金。这种观点在《京都议定书》的语境中得到证实:美国为履行其义务,将不得不付出大大超出其应有份额的成本。⑧美国甚至可能是净损失国——因为高额的统一碳税,或者因为某个要求,在现有排放水平上进行大幅削减的总量管制与交易项目。⑨
  根据《京都议定书》,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不需要承担任何强制性的减排任务。然而,考虑到中国作为排放大国的地位,尤其是考虑到中国在过去20年所取得的经济增长,中国也同样面临来自西方阵营日益增长的压力。他们认为,中国应当无条件地承诺强制减排。中国应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中国应在倡议发展权和公平原则方面采取强硬立场,以便为发展中国家保留政策空间。而且,中国也应当运用它的力量,迫使发达国家履行已有的承诺,并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在2008年的波茨坦谈判上,中国代表指出,发展本身就是对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巨大贡献,因此,应当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权利。
  中美气候谈判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减排目标、技术转移、资金支持及适应政策等方面,最终体现在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理解的差异上。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所采取的立场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描述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是,如何在实践层面上解释这个原则呢?在2008年12月的波茨坦气候谈判上,中国代表提出了“人均累积排放量趋同”的概念,以之作为公平原则。但对于这个原则,美国经济学家埃里克·波斯纳(Eric A.Posner)提出了疑虑。他担心,中国的人口增长速度比美国快,如果中国的建议生效,那么推理起来,中国的排放权相比美国又有增加。同时,许多国家会鼓励——或者至少不会抑制人口增长。如果中国因削减了温室气体排放而必须获得补偿,那么,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可能因削减了温室气体排放而必须获得补偿,这将极大地增加由发达国家所支付的有效碳税。①
  在2009年11月中美双方签署的《中美联合声明》中,中国的基本立场得到了美国的承认。声明反映了中国的立场:在减排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声明特别说,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方面,“要保持充分的透明度”。在这里,“透明度”一词,既包括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包括了美国等发达国家。
  四、矫正正义与中美气候谈判
  英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特恩(Nicholas Stern)认为,对气候变化的有效应对必须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包含国际谅解与合作。如果要建立并维持国际合作,就必须以共同的理解为基础。对此,可采纳的方法是:有效(在所需的范围内)、高效(可降低成本)、公平(责任和成本的分割方式应该考虑到财富、能力和历史责任),同时还必须寻求各国相互之间的合作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政策的延续性。②
  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公平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导致的碳排放给全球福利造成的影响及不同群体、地区的责任分担。中美气候谈判的前提,一是全球碳排放空间的有限性,二是未来气候风险的不确定性。与此相对应,中美气候谈判需要解决以下三大问题:其一,确定减排目标,分配碳排放权或分担减排责任;其二,明确气候变化的成本、收益、分摊、适应成本;其三,明确中美温室气体减排及适应的路径。
  一个方案是否能够为各国决策者和公众所接受,并通过谈判协商最终成为国际气候制度的现实方案,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是否基于坚持公平原则;第二,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③矫正正义的原则要求最大的排放国对那些受害国进行赔偿,并按比例减少他们的排放。④
  矫正正义的主张属于溯及既往的主张,注重于过去发生的错误行为。美国因为在历史上一直都是最大的排放国,因而对大气中温室气体存量负有更大的责任。从矫正正义的角度看,美国应该贡献大量资源以纠正这个问题。①但美国国内一些人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这种论点明显简单化,掩盖了一些重大的难题。埃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指出,矫正正义模式基本上不适合于气候变化问题,因为类似于民事侵权行为,其结果只能是强迫许多没有犯过错误的人为许多没有受到伤害的人提供赔偿。②一种强调矫正正义的方法应该尽量保持公正,专注于特定的行为者,而不是简单地把美国人归为一类,这种做法似乎践踏了人们长期以来一再坚持的从道德上否认集体责任的原则。③   埃里克·波斯纳和卡斯·森斯坦恩(Cass R.Sunstein)认为,国际上往往以美国的经济实力和历史责任作为大力减排以及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支持为理由,这是站不住脚的,不仅分配正义的理由不充分,矫正正义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同样也说不清楚。他们认为美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为消极地对待温室气体减排进行辩护的企图十分明显。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所谓正义问题,不仅是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问题,而且是在减排义务和发展权利之间选择更符合公平和正义、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的问题。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援助,不能仅仅看做是一种分配正义或是一种矫正正义,而且也应看做是为了一种通过帮助穷国可持续发展来确保自己永续发展的策略,是一种摆脱囚徒困境的策略。④
  一些人认为,气候变化谈判应该以国际社会削减消耗臭氧层化学物的排放协议为先例。⑤事实上,巴厘路线图就是这样做的,也即建议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在这个问题上,一些美国学者表达了异议。他们认为,美国采取的这种限制化学物排放的单边行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美国自身利益。这样的单边行动花费相对较少,并且其自身可以产生巨大收益。相比之下,每当涉及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时,美国采取的单边行动显然不可能是为了这个国家的国内利益,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成本巨大而收益却必定很小。⑥
  为了代际公平而进行的气候谈判坚持的双轨制谈判标准面临美国等国倡导的“单轨制”的威胁。“双轨制”的确立是国际社会为达成一份能得到广泛认同的气候协议而作出的努力。坚持双轨制谈判标准,既有助于达成气候协议,又有助于防止发达国家逃避自身责任。
  在2011年南非德班大会上,中国代表基础四国发言。发言除了坚持以往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外,还添加了“公平原则”。声明指出,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资金支持和发展中国家适应是德班会议的主要问题,愿意与准备承诺《京都议定书》第二期的缔约方进行有建设性的协商。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依然是基础四国面临的严重挑战和优先考虑的问题。基础四国为实现减排允诺所付出的成本是相当大的,发达国家要依据历史责任作出更高的减排承诺。声明提出的公平原则明确指出,不仅要看国别的二氧化碳总排放,也要看人均排放和历史人均累积排放,以求得公平、公正地解决因温室气体累积所导致的气候变化效应。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远高于发展中国家3~6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仍然要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进行区别和减排目标分担。
  五、分配正义与中美气候谈判
  从历史的原则看,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历史债务。从平等的原则看,碳排放必须人人平等。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看,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基石。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紧紧抓住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的事实,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实际能力和应承担义务不符的责任。中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代表黄惠康表示,中国政府明确表态不能将发达国家承诺的气候资金的落实和发展中国家减排的透明度问题相联系。
  美国无论在签署《京都议定书》还是后来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不能对美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参与减排承诺。这其实是把目标瞄准了中国。美国早已表示,他们不会参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谈判,并对此持反对的态度。对此,中国官方一再强调,中国应当同所谓的发达国家区别对待。而美国气候变化谈判特使斯特恩则提出了他的条件:所有主要参与方都要在同样的法律约束力下,承担相同的义务。这意味着既没有附加条件,也不能有暗门。
  对于美国的做法,中国该如何应对?第一,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这也是我们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第二,坚持双轨谈判机制;第三,大力实施自主减排政策,这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践行,有利于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第四,确立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责任的碳排放核算体系;第五,转向二元或多元指标分配方案,如将“人均”方案与人类发展指数等指标结合使用,从而使中国获得更公平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①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而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向工业化、城市化转型的过程中。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理应得到保障。
  就法律话语而言,中国完全可以借助西方人熟悉和理解的“自然法”理论。按照这种理论,整个大气属于上帝赋予全人类的公共财产,地球上的每个个体都具有平等的“碳排放权”。在确保全人类安全的范围内,每个人享有的“碳排放权”是平等的。这样的主张不仅有道义基础,而且还有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原则,但这个原则在上述国际公约中并没有加以细化。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上述原则转换成一套法律语言,推动在这个原则下签署新的国际协议。由此,中国在积极参与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决不能满足于西方建构的框架,而必须参与到游戏规则的制定中。这需要国家实力的支持,而且也需要一套完整的话语建构的战略。
  在“碳政治”中,如何测量和计算“碳排放”?根据怎样的公式来计算每个国家的排放量?碳排放量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计算公式等无疑是技术关键。国际上对控制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的途径,目前有两大类观点,一类是强调减排,另一是类强调排放配额分配。谈判中,如果以“减排”作为谈判议题,并由此构建国际责任体系,就势必会掩盖各国历史排放与人均排放的巨大差异。只有把排放配额分配作为谈判议题,才能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诸因素,才能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准则。中国目前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能源需求旺盛,减排难度不小,这是发达国家发起攻击中国的一个目标点。但在谈判中,中国作为世界大国,有必要担负起大国的责任,则可要求以“人均累计排放配额”为议题展开谈判,并有可能变被动为主动。①人均排放量还必须与发展权联系在一起。   从效率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有积极意义。威廉·诺德豪斯认为,所有的研究都表明,低收入国家参与减排是有效率的,而且事实上,最经济的减排来自低收入国家。在数量型和价格型两种机制中,如果希望低收入国家采取措施减排,那么高收入国家向他们提供援助则是必要的和公正的。与此同时,他也承认,这些顾虑是《京都议定书》在美国获得批准的一个障碍。他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各国在其中能够逐步承担起那些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义务。②米查尔·列维(Michael A Levi)提出,美国可以拿出GDP的百分之一作为政治全球气候变化基金,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特别是中印两国。在减排问题上,美国的勇气和政治智慧尤其重要。③
  六、结 语
  气候变化不仅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而且也深刻影响当今世界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格局。在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伦理基础、经济理性和政治意愿等方面的因素。一个公平的国际气候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核心要素:责任、能力、需求、成本效率、平等协商和全体参与。④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后果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公平承担,当这种平衡状态被打破后,应按照均等的原则加以重建或恢复。
  气候正义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也是规范气候谈判的本质与关键所在。任何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中持单边主义的气候正义观念并只顾及自身的发展都是行不通的。我们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脆弱性和应对环境问题的成本分担是国际环境正义中的突出问题。⑤
  德班会议后国际气候谈判出现了一些新的调整动向:《京都议定书》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削弱,“双轨制”模式将逐渐被“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的单轨制谈判所取代,排放大国中的发展中大国将会承担适当形式的量化减排任务。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中美一直互相指责对方,这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的态度,⑥一方面给自己找不减排的借口,另一方面也有损于国际形象。在欧洲人的道义面前,美国人始终坚持赤裸裸的现实主义,因为美国经济的支柱是传统能源。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全球气候合作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美两国之间的“战略互动和博弈模式:合作则共赢,竞争则共失”。①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各国合作,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合作。
  希尔曼(David Hillman)和史密斯(Joseph Wayne Smith)在《气候变化的挑战与民主的失灵》一书中认为,民主无力应对气候变化。民主国家都已经被部门利益和不幸的物质主义所摆布,无力去创制足以应对我们面临的大规模挑战的实质性政策了。应该承认,正视我们的环境难题,需要政府走一条更具威权性的道路。②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美两国应该在气候正义的原则下,加强政府间的合作,通过更多的国际合作,面对共同的威胁,而不能各自以自身主权为借口,缺乏低碳转型的诚意。为保证国际协议的达成和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中美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是减排问题。由于地球承载温室气体排放能力有限,发展中大国日益成为减排的新焦点。发达国家要求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承担中长期减排目标。中国应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据理力争,要求美国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乔舒亚·巴斯比(Joshua W. Busb)认为,政策制定者必须认识到,减缓政策不仅涉及成本,还涉及加强国家安全的机会。签订一项向中国和印度转让清洁能源技术的新协定,将推动建设基于规则的全球秩序,而这一秩序是美国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刻意培育的。③目前西方主导的“碳政治”对正在崛起的中国而言,与其说是一个压力,不如说是一个考验,更不如说是一个绝好的机会。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d A. Akerlof)指出,这对中国树立其道德威信是个机遇,也许还不需要付出特别大的代价。④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当大力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探索低碳发展道路,这对于促进中国经济转型,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具有十分迫切的意义。
  责任编辑:胡颖峰
  ①Kenneth J Arrow,“Global Clmate Change :A Challenge to Policy,”in Aaron S. Edlin,et al.,The Economists’ Voice,vol.4,no.3,The Berkeley Electronic Press,2007,Article 2.
  ①Luiz Pinguelli Rosa & Mohan Munasinghe,Ethics ,Euity and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on Climate Change,Edward Elgar Publishing,Illustrated Edition,2003;Paul G. Harris,World Ethics and Climate Change :from International to Global Justice,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9,p38.
  ①郑艳、梁帆:《气候公平原则与国际气候制度构建》,《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6期。
  ②David Miller, Global Justice and Climate Change:How Should Responsibilities be Distributed,delivered at 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March 24-25,2008.
  ③Dale Janieson ,“Cliamte Change and Global Environmental Justice,”in Clark Miller & Paul N. Edwan, eds., Changing the Atmophere:Expert Knowledge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Cambridge MIT Press, 2001, p.375.   ④大卫·格里芬:《全球民主与生态文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6期。
  ①Scott Barret,“Proposal for a New Climate Change Treaty System,”in Aaron S. Edlin,et al.,The Economists’ Voice,vol.4,no.3,The Berkeley Electronic Press,2007,Article 6.
  ②Scott Barret,“Proposal for a New Climate Change Treaty System.”
  ③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world energy outlook 2007,Paris,France,2007.
  ④Expert Committee on Intgrated Energy Policy,Intgrated Energy Policy:Report of the Expert Committee,Government of India Planning Commission,New Delhi,August,2006.
  ①Joshua W. Busby,“Climate Change and National Security :An Agenda for Action ,”CSR,no.32,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 November,2007.
  ②Nordhaus,“Critical Assumptions in the Stern Review on Climate Change,”Science ,vol.317,2007,pp.201-202.
  ③Richard Stewart & Jonathan Wiener,Reconstructing Climate Policy:Beyond Kyoto,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49-53.
  ④William D. Nordhaus & Joseph Boyer,Warming the World:Economic Models of Global Warming,Cambridge,MIT press,2000,p.223.
  ⑤Nicholas stern,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⑥Richard Stewart & Jonathan Wiener,Reconstructing Climate Policy:Beyond Kyoto,pp. 49-53.
  ⑦Urich J. Wagner,Estimating Strategic Complementarities in a Dynamic Game of Timing:The Case of the Montreal Protocol,Edward Elgar Publilishing,2007.
  ⑧William D. Nordlhaus & Joseph Boyer,Warming the World:Economic Models of Global Warming,.
  ⑨Eric A. Posner & Cass R . Sunstein,“Climate Change Justice,”Georgetown Law Journal,June,2008.
  ①Eric A. Posner & Cass R . Sunstein,“Climate Change Justice.”
  ②Nicholas Stern,“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98,no.2,2008,pp.1-37.
  ③郑艳、梁帆 :《气候公平原则与国际气候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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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Daniel A Farber,“Basic 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of Climate Change,”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55,2007,p.1605,pp.1641-1642.
  ②Eric A. Posner & Cass R. Sunstein,“Climate Change Justice.”
  ③H. D. Lewis,“Collectives Responsibility:Five Decades of Debate in Theorectical and Applied Ethics,”in Larry May & Stacey Hoffman,eds.,Rowman & Littlefield ,1991,p.17,pp. 17-34.
  ④曹荣湘主编:《全球大变暖:气候经济、政治与伦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
  ⑤Sheila Olmstead & Robert N Stavins,“A meaningful Second Commitment Period for the Kyotoprotocal,”The Economics Voice,May 2007.   ⑥Eric A. Posner & Cass R. Sunstein,“Climate Change Justice,”Georgetown Law Journal,June,2008.
  ①王灿发、陈贻健:《中国气候政策立场:以气候正义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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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William D. Nordhaus,Life after Kyoto :Alternative Approaches to Global Warming Policies,Jan.4,2001,http://www.econ.yale.edu/nordhaus/homepage/postkyoto-v4.pdf.
  ③Michael A. Levi,“Copenhagen’s Inconvent Truth -How to Salvage the Climate Conference,”Froeign Affairs,no.10-11, 2009.
  ④郑艳、梁帆:《气候公平原则与国际气候制度构建》。
  ⑤薄燕:《全球环境治理的有效性与国际环境正义——中国的视角》,《绿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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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张磊:《国际气候政治中的中国困境——一种微观层次的梳理》,《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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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Georgd A. Akerlof,Thoughts on Global Warming , delived to the China/US Climate Change Forum in Berkeley in May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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