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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驻监检察人员轮岗的意义及其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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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派驻监狱检察又是监狱检察最常态化的监督方式,目前,驻监检察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的缺失存在诸多弊端。建立驻监检察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可以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检察人员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检察人员更好的进行检察监督,确保公正司法,建立合理的驻监检察轮岗制度对新时期的监管场所检察监督意义重大。本文拟通过对驻监检察人员轮岗的意义及其制度构建进行探讨,以期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职能。
  关键词:驻监检察人员;轮岗;意义;制度构建
  查询轮岗百度百科的解释: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在2011年的全国检察机关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工作会议上规定,在同一派驻检察室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检察人员,一般应实行岗位轮换;在同一派驻检察室担任主任五年以上的,应当进行交流。这是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人员轮岗年限作出的进一步规定,以推进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促进派驻检察室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解决派驻检察人员的同化问题和不敢监督、监督不力的问题,必须建立和落实派驻检察干警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大对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轮岗制度的研究,建立合理的驻监检察人员轮岗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监管场所秩序。
  一、驻监检察人员轮岗制度缺失的弊端
  (一)检察人员被同化的概率大,不利于开展监所检察监督
  由于监管场所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检察人员需要深入到各个监管场所进行动态的检察监督,所以就不可避免的会与监管场所的民警接触、交流。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如果长时间在某一监狱工作,容易与监狱警察形成熟人关系,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者虽然发现了违法行为、监狱警察的职务犯罪线索,但是顾及人情关系或者自己也是利害关系人,而不敢监督。其被同化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利于开展监所检察监督。
  (二)检察人员容易墨守成规,出现监督疲劳
  若一个人长期置身某个岗位,其视野和角度之外的人和事会墨守成规,好处是稳定,坏处是容易出现缺乏活力和带来僵化。驻监检察人员如果长期在一个监管场所进行监督,他的思维和观念可能就是固定的,不会有大的改变,监管场所一些细小的改变和漏洞也许就难以发现,他会觉得是合理的,容易出现监督疲劳。缺乏必要的轮岗,易固步自封,易居功自傲,也易放松自我要求,对驻监检察人员的成长不利。
  (三)不利于开拓视野和工作创新
  在同一岗位上呆久了,必然产生一定的惰性,缺乏工作激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凭个人经验办事,工作安于现状,随波逐流,不愿或者不想进行幅度较大的改革创新,工作往往停滞不前。驻监检察人员在一个监管场所工作时间长了,对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日常工作程序比较熟悉,平时监督往往是轻车熟路,不费力气,如果单位长期不轮岗,他不能对自己的技能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驻监检察人员仅凭已有的知识完全可以应付日常工作,没有进一步学习的压力,自然缺乏更新知识的动力,不利于开拓视野和工作创新。
  (四)不利于协作配合
  驻监检察人员长期在驻监检察岗位上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比较熟悉,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考虑问题就会站在本部门的角度,维护本部门的利益,如果长期不和其他驻监检察室、机关科室进行轮岗,既不利于培养复合型的检察官,也不利于与其他部门进行顺畅的协作配合,工作效率和效果会大打折扣。
  二、建立驻监检察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检察人员有效的开展检察监督,避免被同化
  监所检察人员之间进行轮岗交流,不但可以互相学习经验,而且可以解决监所检察人员与监督对象关系过分紧密而影响检察监督质量的问题,有利于检察人员依法独立、有效的开展检察监督,避免被同化。
  (二)有利于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满工作热情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检察人员由于单调的重复每天的工作,会产生厌倦心理,觉得为了应付差事,只要过的去就行,这样既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不利于培养优秀的检察人员。“干警轮岗可以避免长期从事同一工作的单调和局限,有利于培养流动的多功能检察官,对每一位干警都是一次新的挑战和机遇”。在驻监检察室之间、驻监检察室与机关科室之间规定合理的轮岗时间,有利于调动驻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对每次轮岗都充满期待和热情。
  (三)有利于检察人员开拓视野,积累工作经验和技能,推动工作创新
  实行驻监检察人员轮岗制度,可以使其适应不同的工作岗位,面对不同的环境,其不易受到传统工作经验和各种条条框框的束缚,视野更宽广,思路更开阔,更容易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创新发展,更能拓宽思维方式,开拓视野,积累监所检察工作经验、提升技能。同时,面对新的工作岗位,为了尽快的熟悉和开展工作,检察人员需要自觉的加强新岗位的业务学习,丰富业务知识,提升业务技能,可以培养驻监检察人员的学习能力,有效提升驻监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有利于促进相互配合,保持检察队伍团结
  建立合理的驻监检察人员轮岗制度,可以使检察人员有机会在多个部门从事多种检察业务工作,对各种检察业务知识都所有熟悉和了解,能够体谅各个岗位工作的难处。在需要配合支持的时候,他们能够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互相理解,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尽力而为,从而取得最佳的工作效果。保证检察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构建和谐的检察院。
  三、驻监检察人员轮岗制度设计
  (一)横向轮岗
  所谓横向轮岗就是在各个驻监检察室检察人员之间进行的轮岗。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可以由省级检察院收集各方建议,起草制定《派驻监狱检察人员轮岗制度规定》,规定驻监检察人员轮岗的条件和轮岗的时间,合理的规范驻监检察人员之间的流动。   (二)纵向轮岗
  所谓纵向轮岗就是在各个驻监检察室检察人员与机关科室检察人员之间进行的轮岗。可以在《派驻监狱检察人员轮岗制度规定》中制定驻监检察人员与机关科室检察人员之间的轮岗条件和轮岗时间,比如可以规定检察人员在所有的驻监检察室都轮岗过后必须与机关科室检察人员进行轮岗,这样做可以避免有的驻监检察人员在全部的驻监检察室都工作过,同样有被“同化”的风险,实现不了设计驻监检察人员轮岗制度的初衷。
  (三)跨区轮岗
  所谓跨区轮岗就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轮岗的所在检察院相互解决住宿、家属安置等问题),同一省内的驻监检察人员,在该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相互到对方的驻监检察室进行一定时间的跨区轮岗。这种类似于挂职锻炼模式的轮岗可以开拓驻监检察人员的视野,通过借鉴学习其他驻监检察室的工作方法和先进经验,共同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由于跨区域轮岗相对复杂,故在实际操作中轮岗时间不宜超过一年,且为了保证轮岗效果和轮岗纪律,一般轮岗人员应以领导班子成员为宜。
  四、驻监检察人员轮岗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个新制度的设计在最初运行阶段总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要尽量避免缺陷,并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在驻监检察轮岗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要做好轮换岗位中的管理、考评工作
  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合理的考评办法加强对驻监检察人员在每个岗位期间的管理、考评工作,以增强驻监检察人员的岗位责任感,防止敷衍塞责,避免因轮岗对驻监检察人员的考评工作无法正常、及时开展。
  (二)要科学的设置轮岗时间
  在设计驻监检察轮岗制度时,要科学的设置轮岗时间,对轮岗时间的设计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轮岗时间太长实现不了轮岗的效果,时间太短不利于保证驻监检察监督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议轮岗时间以5年为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制定出来的规定对检察人员实行轮岗,不能无故拖延,以保证驻监检察轮岗制度真正达到实效。
  (三)要做好轮岗时驻监检察工作的衔接
  为了保持驻监检察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在轮岗时要做好各个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要制定出科学的轮岗方案,运用因素分析的方法,及时安排轮岗对象、人员、数量和时间,保证其连续性、稳定性。如果检察人员手上还有必须本人处理的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可以适当推迟轮岗,待工作处理完毕后再予以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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