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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纵勿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严军

  【摘 要】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存疑无罪原则,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律师介入、证人出庭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在控申参与案件复查,深刻体会到防错纠错的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在实践中执法者观念的更新尤为关键。宁纵勿枉,在存疑案件的处理上,实践证明,是可取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存疑无罪;证据;合理怀疑;宁纵勿枉
  一、问题的引出
  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洛杉矶市发生一宗恶性人命案,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和一名叫戈德曼的男子,被人杀死在公寓楼前,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警方在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等证据,检方证据堪称“铁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
  但辩方认为,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对这个谋杀案的结局产生了极大影响。(1)忽视现场勘查常识,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可能发生交叉沾染,影响证据效力;(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警官独自一人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重要物证均系该警官一人发现,证据来源不合法;(3)警官携带含EDTA血样返回现场,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现场后院围墙的门上的血痕系辛普森的血迹,但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EDTA,关键物证存在重大瑕疵(案发的当日,警方抽取辛普森的血样,并在血样中添加了防止血液凝固的EDTA。)。最终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一致作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
  从这起典型的以存疑无罪判决予以纠正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案主要依据言词证据定案,没有人证和物证,定罪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且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侦查、起诉、审判均存在硬伤。但在程序选择上,体现出的却是疑罪从轻。
  二、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承认的原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在1996年3月修订时,在第162条第三项就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修订的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这一原则,进一步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提前了律师介入的时间,细化了证人出庭制度,进而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诉权。然而立法上的成就并没有彻底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忽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传统陋习,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在社会公众的观念和刑事司法的实践中仍然阴魂不散。
  “宁可错抓、错捕、错判,不可错放”,“疑罪不敢从无”的“潜规则”仍然固执地存留于部分司法人员的心中。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定”的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官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
  三、在刑事诉讼中,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选择
  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着力于恢复被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使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国家力量干预下复原,却忽略了在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执法手段是否科学恰当、司法行为是否侵害了诉讼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强调追究实体违法,放纵程序违法。似乎认为,为了实现诉讼结果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在事实清与不清、证据确实充分与不确实充分之间,有时并不存在一条一看就清楚、一摸就明白的界限,难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刑事诉讼在追求实体真实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正当程序中实现实体真实,或曰:在正当程序范围内寻求实体真实主义。正当程序的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依照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进行,以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四、面对疑案,宁纵勿枉,也许是程序正义的最佳选择
  执法、司法实践是相当复杂而精密的人类活动,那种认为只要能够记住法律条文就可以担当司法重任的论调是极其肤浅的。除了控、辩、审等主观因素,导致错案的原因其实非常复杂。阴差阳错的巧合、科学鉴定的偏差、模棱两可的证词,都可能引发错案,必须承认,从事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是离不开一定水准的法律素养的。面对那些放纵坏人、冤枉好人的案例,人们常常要谴责司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殊不知这种责任意识是只能建立在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和对法律知识的素养之上的。
  作为一个司法人员,无论是在侦破、起诉或判决一起案件,都应当把程序公正放在首位,对疑案处理的价值取向宜“宁纵勿枉”。“宁纵勿枉”―宁可放纵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可能一时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不会冤枉无辜,事后易于纠正“纵”,社会总体损失和司法机关总体的责任风险相对小。这给了人们尤其是政法机关以警醒,在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处理上,尤其必须慎重。
  即便存疑无罪,那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但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来说,却是100%的错了。面对疑案,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两难选择中,程序公正永远第一。我想这个时候还是要有宁纵勿枉的勇气,面对被害人的指责、舆论的压力勇于承受,敢于担当。
  参考文献
  [1] 朱孝清.最高检谈防止冤假错案[N].检察日报,2013- 07-08.
  [2]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M].法律出版社,2003.
  [3] 陈瑞洪.法律价值观[J].中外法学,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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