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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咋能冒充警察?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龚明义

  重庆某报记者对暗藏在民房内的色情表演团伙进行暗访,拍照时发出的闪光惊动台上表演的女子,色情表演者和观众想一起冲出去。“堵住门口的摄影记者急中生智,自称是警察,要求他们继续呆在原处。”(2月12日《重庆晨报》)
  看到上面生动惊险的情节,笔者在为现场摄影记者的“急中生智”惊叹的同时,也不禁为他捏了一把汗:记者咋能“自称是警察”?须知,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特别强调:“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尽管记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抓住从事色情表演活动的有关人员,但,这样做至少有两点不妥:一是用非法的手段去对付非法的人和事,本身是不合法的,如果产生严重后果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这样容易造成新闻记者职能错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作为记者其基本职能是采访新闻事实,而不是直接制止或抓获现行犯,何况也没有应具备的合法授权与能力。
  从一些记者采访遭遇的冲突现象看,有违法者目无法纪阻挠采访的情况,也有记者不讲策略,越位对违法者盲目“出击”甚至动手阻止的原因。就以此次新闻采访为例,记者在色情表演者和观众逃离时,只要抓拍到真切逃离镜头就可以了。因为即使有关色情表演者逃离现场,也不难抓获,并且构不成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怎么能冒充警察违法呢?!这说明对新闻工作者还要加强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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