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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遗忘权”看数字化节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牛一心

  
  
  
  “被遗忘权”:保护信息时代的个人隐私
  谷歌公司从2014年5月29日开始,宣布同意欧洲法庭的裁决,尊重欧洲居民被遗忘的权利,意味着个人可以申请谷歌删除“不适当、不相关或不再相关以及随着时间流逝过度相关的数据”。这项服务开通仅4天后,就收到约4.1万份个人申请。事件缘起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搜寻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一篇1998年有关他因断供而被迫拍卖物业的新闻报道,认为其隐私被侵犯,于是将报社及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报社删除该篇报道,同时也要求谷歌公司删除这篇报道的搜索链接。①
  遗忘权早期常用于刑法中,用来指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之后,有权利要求他人不公开自己的犯罪记录,使自己的名誉免于犯罪记录被公开的损害,给予这些人重新生活的权利。时过境迁,遗忘权延伸到网络信息领域,使用群体已经从犯罪群体扩展到几乎世界上的所有人,含义也更加复杂。
  1995年,欧盟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但是直到2012年才把制定网络“被遗忘权”提上日程。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庭裁定,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谷歌必须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
  一般来讲,我们现在所说的“被遗忘权”又被称为删除权,是指个人有权要求他人或组织删除涉及自己的信息并停止其传播的权利,②就我国国内现在的法律体系来讲,并没有完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被遗忘权”更是无从谈起。2012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明确界定了公民个人的电子信息,在第八条仅仅提出了关于公民享有“被遗忘权”的主张,并没有完整地表达出“被遗忘权”的内涵、形式条件、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被侵权后的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问题,保障公民的“被遗忘权”更多地要靠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自觉。
  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中曾有过一段关于后台的独特论断,“没有被摄像机镜头对准的区域,或是实况录音的话筒范围之外的区域,人们自以为可以尽情放松”。③事实上,人们在选择将各自生活中的表演碎片不断呈现在网络这个大舞台时,难免有被侵扰的危险。而“被遗忘权”正好可以满足用户保持公开与隐私信息中的形象一致性,可以算是对这种后台困境突围的一种尝试。
  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删除――数字时代里遗忘的美德》中谈道:“遗忘变成了例外,记住成了常态。”谷歌对我们的了解比我们自己能够记住的还要多。④在此情形下,人们需要一种“数字化节制”,尽可能减少个人信息的暴露。
  
  
  数据化表演带来的数字化节制
  2007年,美国学者提出“数据化的自我”概念,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彭兰教授也随后在2013年提出“自我的数据化”概念,即:数据成为人们展现与塑造自我的重要手段。⑤用户个体在网络中对自己的行为经历进行数据记录时,其实也在进行一种社会交往中的“表演”。
  个体的数据化表演,是获得社会关注与社会认同的重要方式。实行数字化节制,意味着用户应减少有关个人信息的数据表演。同时,在网络运营者方面,则涉及到优化数据收集、索引服务等行为。
  (一)数据无处不在,遗忘昂贵而困难
  “用户自生成内容”是社交网络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某种程度上网站公共共享资源量代表着某一网站的活跃度,网络用户的这种信息资源的共享行为也为网站的信息收集与数据存储、记忆提供了原材料。特别是大数据概念爆红后,数据对于网络象征着一种财富。基于技术形成的大数据体系使记忆趋于数字化,让人无法忘记或舍弃,这就是对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记忆习惯、知识积累与传播方式的逆反。
  1.APP应用加速数据量暴涨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网络应用的用户量一直在猛增,加之各种移动智能终端不断研发,更加刺激了用户对数据生产、分享及存储的欲望,网络空间中也逐渐兴起了一种新的寻找存在感的方式“刷屏”。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显露其脆弱性的初期,网络用户针对“删帖”行为创造了一个“神器”――截屏,把看似虚拟或随时会被删帖的网络信息转换成图片形式加以保留,在适当时刻再呈现以便分享。在这种情况下的数据,是用户个体主动生成的,具有主观“表演”性质。
  2.网络运营商对数据信息趋之若鹜
  相比于用户基于各种APP应用产生的数据信息,网络运营商所控制的数据则更具有“商业资本”的色彩。由于对点击率的特殊需求,互联网不可避免地与资本联姻。此外,网络经营对技术、资金、人才等的要求也更加使其重视网络数据的收集。
  (二)信息数据化后记忆成本低廉
  信息在网络中的蔓延得益于数字技术的广泛发展。数字技术把文字、图形、声音及视频等资源转化成代码压缩后进行存储,转变成易传播共享、存储成本低廉的数字信息。另外,伴随技术的进步和电脑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操作性更加简单,各种数据存储和传感器的成本和价格都持续走低,大型门户网站的信息处理器的功能也愈发强大。
  
  
  数字化节制,让用户容易被遗忘
  以往人们要想把自己的过去抹掉,可以采用销毁资料、刻意忘记某段往事等方法。在数字时代,我们在上网时经常按delete键,可是现在我们发现这是远远不够的。
  (一)远离透露个人信息的互动,适当控制用户数据表演欲
  彭兰教授认为,“数据化表演”成为互联网时代人的一种生存状态。⑥然而热衷于网络自我数据化的个体,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操作层面上,由于网络运营者和网民的地位不平等,网民如果想删除公开报道过并被收录在网络运营商数据库的内容,只能在网站的网页上进行书面的信息反馈,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和详细侵权情况资料及链接地址。但是就我国来看,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有效处理。用户自己在日常的网络使用行为中从源头上注意节制,才是低成本、易操作的可行方法之一。
  (二)网络运营商对信息要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行业自律
  有学者将网络运营商等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法人或其他机构称为“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⑦同时它们也是潜在的侵犯个人信息的主要主体。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导致用户信息容易被多种形式侵犯,并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网络运营商应该优化其对信息的保护机制,强化通知删除、在线投诉、个人信息收集在线申报等服务,以便及时处理和解决网络用户的投诉和请求。
  
  
  结  语
  互联网带给了人类前所未有的改变,改进了获得信息的方式,促进了生产方式的变革,但是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互联网产生的一些消极影响。遗忘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或者单个的心理活动,在数字时代,遗忘已经具有一种社会性,社会性的遗忘不仅给曾经做错事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可以保护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在“被遗忘权”不能被完全行使时,数字化节制这一技术性操作能够最低成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不被外泄。
  
  
  注释:
  ①陈庆辉:《我想忘却你牢记 搜索引擎好霸道》,《广州日报》,2014年5月15日
  ②郑文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遗忘权”》,《新闻界》,2014年第3期
  ③【美】欧文・戈夫曼著,冯钢译:《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④【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著,袁杰译:《删除――数字时代里遗忘的美德》,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6月版
  ⑤彭兰:《Web2.0及未来技术对数字化个体的再定义》,《当代传播》,2013年第2期
  ⑥彭兰《“连接的”演进――互联网进化的基本逻辑》,《国际新闻界》,2013年12期
  ⑦彭支援:《被遗忘权初探》,《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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