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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利益的博弈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索而其已

  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是企业的自然行为。对一个需要拓展新市场的企业来说,迫切需要知道目标客户的真实情况。面对市场调查公司或咨询公司的高昂收费,与低代价地购买隐私资料相比,后者具有挡不住的诱惑。企业的需求是造成隐私资料转让、贩卖、盗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有些具有良知的企业来说,开始可能不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可是,面对同行的激烈竞争,为了生存,也不得不采用购买隐私的方法。对处于高压状态的销售员来说,使用隐私达到促销目的也是一种择优采用的方法。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人会收到大量的垃圾邮件、骚扰电话或信件,甚至不速之客。
  计算机和互联网给企业经营和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新问题。以企业经营的立场,需对有关企业的每种信息都尽可能获得,其决策的约束条件是成本。在现阶段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中,获得隐私信息的交易成本很低,而违规成本甚至为零,所以,贩卖个人隐私的现象将持续存在,还可能泛滥。
  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现象还发生在企业的内部。以企业的立场,要求雇员在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可是,有些雇员偏偏用公司的资源私用互联网。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捕获雇员的隐私成为了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当所有的雇员在一个可视的场合中工作的时候,监督每个人的工作表现是企业的权利。当互联网作为部分工作环境的时候,雇员的行为也应该向企业透明,在这种意义上,企业获取雇员的信息隐私,是企业的正当权利。
  个人隐私与企业利益是一对矛盾。在企业中,如果以个人隐私的名义占用企业的工作时间,就是对企业利益的侵犯,以企业的立场,就需要对个人隐私进行监督。以个人的立场,个人隐私被别人记录,就可能被透露或贩卖,造成对自己的侵害,要求坚决制止对个人隐私的监督。个人与企业作为当事人的双方,都以自己的立场为出发点,难以解决问题。
  无论是在企业外部或内部,个人隐私与企业利益的矛盾的本质是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对个人隐私的完全封闭;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是对个人隐私的完全透明。显然,这不是平等主体的博弈,企业的力量要强大的多。在这种非均衡的博弈中,个人的利益注定会成为牺牲品。
  当社会环境、企业制度无法保障个人利益的时候,个人就会依靠最基本的能力做自我保护。一种策略是注册虚假信息;另一种策略是采用保密技术;还有一种策略是远离网络。增加虚假信息会加大个人的工作量;需求技术突破要消耗社会资源;自我隔离会增加社会退化的因素。这些策略以经济原则判断,都不是好策略。
  在公司内部保护个人隐私的可选策略是界定个人信息。界定个人信息的方法,就是在工作时间内,个人应做公司的事情,没有信息隐私可言;在工作时间之外,需要保护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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