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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燕梅

  【摘 要】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两大热点问题。二者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对立关系,使二者和谐统一,能够极大地推动国家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创新。本文详细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立统一关系,并就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资源共享 对立统一 侵权 法律
  1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它是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具有以下特性:(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创造性;(5)可保密性;(6)非物质性。基于上述特性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人类创造智力成果的肯定,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人们进行知识创新,旨在促进社会的信息交流和经济发展。
  信息资源包括文字、影像、印刷品、电子信息、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信息资源共享创造了有力的技术平台。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机构将信息资源纳入到一个有组织的网络中,按照互惠互利、互补余缺的原则进行协调,使网络中的信息可以被用户共同分享与利用的一种方式。
  2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立统一关系分析
  现代社会,随着以远程通信和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递的方式,为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技术保障。
  2.1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统一关系
  2.1.1 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具有促进作用
  (1)知识产权的公共性能够保证社会信息资源共享顺利进行。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智力创造成果的社会财富范畴,但同时它又具有独占权。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公共性便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维护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在维护一定的私人利益的同时,也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对私人的专有权进行了适当控制,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正是由于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对私人利益的限制,才促进了信息共享的进行。(2)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激励权利人使得可共享信息资源极大丰富。知识产权的设立就是要维护权利人的利益,通过多种激励手段鼓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使其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精神财富。激励的手段可以是赋予权利人一定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使其劳动成果得到合理的经济报酬甚至增值报酬,通过这样的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他们创造出更多可供社会共享的信息资源。
  2.1.2 信息资源共享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信息资源共享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这就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要求,如何在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而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恰恰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2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立关系
  2.2.1 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可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信息资源实现共享的前提是保证具有充足的社会信息资源,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大量的未经权利人允许的信息资源不能在社会上流动,不能为公众自由获取,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就使得社会可共享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2.2.2 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复制与下载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目前,网络上传输的资源可分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就以著作权法的原则为例,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下载行为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属于合理使用。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版权人声明不允许下载,用户进行“恶意下载”,则构成侵权。(2)开放存取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开放存取是指某文献在互联网领域里可以被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拷贝、打印、索引、检索、超级链接该文献,并为之建立索引,用作软件的输入数据或其他任何合法用途。开放存取保障了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被准确接收与引用。开放存取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但以此种方式获取信息必须得到作者授权,如果未经授权,就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3)采用网络超链接可能会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在P2P网络中,通过超链接,能够为用户拓宽信息传播的渠道,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最大范围的共享。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绕过被链接网页的主页,直接将其分页内容合并至原来的网页,使用者可能会在不知道信息来源的情况下,直接看到被链接的信息,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3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对策
  3.1 网络时代下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
  笔者认为加强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漏洞有所突破,构建符合信息时代发展特征的法律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对新型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护。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知识产权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带来一些麻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维护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平衡关系的基本标准之一,必须以保护完成者和授予相应的权利为宗旨,将权利赋予权利人,从而制止随意在网上得到知识的人,以期通过平衡最终达到激励他们的作用。
  3.2 知识产权制度在设计上要为信息资源的共享留出一定范围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应得到重新审视。随着知识扩散速度和信息传播密度的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随之大幅增加,这说明在信息化背景下,同样的信息智力资源的实际收益很可能呈现成倍增加的趋势。而社会公众对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信息资源本身又具有共享性和难控制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在保证信息资源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社会具有丰富的可共享信息资源,这是当下信息产权制度本身应作出的适时调整。
  3.3 采用多种形式的技术保护措施
  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防范网络信息资源被侵权,如设立防火墙,信息加密技术来保护网络信息资源。外部用户必须通过防火墙的身份认证,才能访问网络信息资源。
  3.4 构建P2P网络服务收费机制
  合理完善的P2P网络能够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保护公众的合理利益,但P2P引发的盗版问题也一直为业界所诟病。解决的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协作,构建P2P网络的在线付费机制,这种机制的实施一方面保证了用户手中信息资源流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是对版权人的激励和鼓舞,促使他们将更多的信息资源放到网络上从而实现更大规模的信息资源共享。
  4 结语
  综上,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我们应当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审时度势,正确处理信息共享问题,使二者达到和谐统一,以保证信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信息共享与创新。
  参考文献:
  [1]哈清.信息资源共享的现状和展望[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2.
  [2]刘金玲,叶艳鸣.我国信息资源共享问题与对策[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8.3.
  [3]陈传夫.数字时代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与展望[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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