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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震保险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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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地震对我国民生影响很大。以2008年5月12日的四川汶川震灾为例,截至2008年6月16日,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69170人遇难,374159人受伤,17426人失踪。这次汶川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估计在5000亿元以上。作为社会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的履行者,保险业肩负着分散风险,降低地震损失、保护民生的重要责任。
  关键词:地震;保险;风险转移
  
  1地震保险与民生息息相关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几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因震灾事件受灾群众达百万人之众,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见图一)。地震灾害发生后,人民生命被剥夺、房屋被破坏,田地及家畜被毁,商店和车辆遭损;地震灾害不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冲击。
  
  汶川震灾发生后,我国保险业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机制,各保险公司建立了快速理赔通道。截至6月15日,我国保险业已向地震灾区支付赔款3.16亿元,对灾区重建发挥了一定作用。灾区群众通过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获得人身伤亡赔付;通过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财产赔付方面;灾区企业通过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获得了经济补偿。同时,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人员优势和网点优势,为灾区人民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转移、心理辅导等多项服务,积极开展灾后重建中的保险服务。保险业在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这次保险业向四川汶川地震支付赔款图中可以看出(见图二),赔款中意外伤害保险占了很大比重。显然,从保障范围看,我国地震保险体系以附加险和意外险为主,保障范围有限,远远不能达到分散震灾风险、保佑民生的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地震保险的补偿比例偏低。例如: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经济损失共达706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276亿美元,即保险公司承担了总损失的40% (Swiss Re Sigma 2008.1)。与巨大的震灾损失相比,汶川地震保险赔付占比也不超过5%,当前保险赔付仍杯水车薪。
  长期以来,由于地震保险缺失,使得震灾发生后我国灾区的重建基本上靠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这就给国家财政带来巨额负担,而且影响到我国的经济稳定增长。国家财政救济的滞后性和社会捐助的有限性给灾区人民的灾后重建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若开展地震保险,则震灾损失将主要由保险业承担,它不但可以减轻地震灾害对国家财政的冲击,而且通过地震保险基金的日积月累,可以在震灾发生后发挥保险本身所固有的及时、充分的补偿作用,有效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维护经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地震给我国民生所造成的威胁和破坏不断增大,它要求我国从民生角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地震保险。
  
  2 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历史
  
  我国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当时因缺乏数据积累和技术支持,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巨灾风险进行控制,所以我国当时将地震风险列入责任免除条款而不予承保。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地震灾害风险也越来越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1998 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允许保险公司将地震责任纳入所承保的“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2006年出台的“国十条”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2007年发布的《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 年)》指出,我国中长期目标是“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我国保监会本着“广覆盖、小保额、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商业运用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制订了建立我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拟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地震保险的研究不断深入,国家地震局2007年3月推出了我国首个地震风险模型,为我国地震保险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支持。
  目前我国涉及地震险因的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各种人身保险。在各种财产险中,除了中国人保20年前开办的长效还本农房保险外,地震均以附加险方式自愿投保。涵盖地震责任的人身险险种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健康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学生平安保险等。
  
  3 对策及建议
  
  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必须从关注民生角度发展地震保险。我国可以选择对民生影响重大、具有较多经验损失数据的家庭、住房、农业等财产地震保险进行试点。针对我国地震风险的特点、对民生造成的危害以及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加快地震保险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政策上的支持是保险业发展的利器。如1964年日本发生新泻大地震的两年后,出台了《地震保险法》;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经历“9・21”大地震后于2001年颁布了《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大大促进了地震保险的发展。
  建立多层次地震风险基金。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从制度上鼓励保险公司积累地震保险准备金,提高偿付能力;在保险行业层次上建立地震保险保障基金,以防范巨大震灾对保险行业的冲击;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地震基金,以减缓地震对国家财政、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小,经营主体少,承担巨灾风险能力有限,它制约着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通过培育我国再保险公司和引进国际再保险公司,大力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分散风险。
  加强对地震保险及再保险的监管。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在市场准入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偿付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它制约着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地震保险监管部门,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地震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增强全社会防灾防损和保险意识。强制设立建筑物防震等级制度,提高公众的防灾防损意识,减少震灾危害;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保险意识和风险转移意识。
  加强地震保险的专项研究,尽快绘制我国地震风险地图。地震风险研究可以为地震保险地发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它有助于增强保险企业对地震风险的风险防范能力,降低地震保险保费,提高责任限额,扩大承保面,促进地震保险的快速发展。
  转换政府角色。我国政府不应是地震灾害的第一风险承担者,其正确定位应该是地震保险的最后再保险人。另外,也可以通过发行地震灾害债券等风险证券化产品,把地震风险在全球资本市场上进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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