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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乳品质量标准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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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论述了我国乳品质量标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乳品质量标准的安全管理提出了相应的控制对策,以便为我国乳品质量标准的修订以及乳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乳品质量标准;安全管理;污染;检验检疫
  中图分类号:TS252.7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39-8114(2011)05-1069-03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airy Standard in Safety Management in China
  
  WANG Hong-bo,GAO Ya-qin,NIU Chun-e,GUO Tian-fen,LI Wei-hong
  (Lanzhou Institute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Pharmaceutics, CAAS/Quality Supervising, Inspecting and Testing Center for Animal Fiber, Fur, Leather and Products, MOA, Lanzhou 730050,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and problems of Chinese dairy quality standards, and proposed corresponding control measures for the safety standards of dairy management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amendment of the quality standard of dairy products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dairy industry.
  Key words: dairy quality standard; safety management; pollut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造成乳品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对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乳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由于乳品质量安全特性,乳品市场买卖双方同样面临着对乳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由于种种原因,乳品生产者、加工者或销售者也缺乏对食品的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相关乳品安全信息的全面了解。但是相比之下乳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乳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所选乳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市场上出现低质、劣质乳品驱逐高质、优质乳品的现象,乳品市场秩序混乱也就不可避免。这就需要有足够令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通过设计出一些管制性的干涉,公正、真实、准确地传递有关产品的信息。这个第三方的角色应该由国家或政府机关直接担任,或由国家或政府认可的组织去担任。而政府承担该角色的简捷途径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约束生产者的行为。但是,就目前我国乳品质量标准修订的现状,已很难适应我国乳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乳品质量标准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阐述,以为我国乳品质量标准的修订提供参考。
  1我国乳品质量标准发展现状
  1.1我国现行的乳品质量标准
  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1,2]。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畜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畜牧兽医和饲料方面的法律、法规。1980年国务院批转《兽医管理暂行条例》,经过多年实践修订,国务院于1987年正式颁发《兽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同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4年,国务院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并授权农业部制定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同年,国务院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畜牧行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在食品加工方面,卫生部于2002年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同时,我国也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和质量法规以及关于产品质量检测方法的标准、关于加工技术规程、卫生规范以及生产中认证的标准。2002年,农业部又推行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通过健全体系、完善制度等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解决“餐桌污染”,保障消费安全,使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启动了绿色食品计划,已制定了绿色畜产品的认证标准以及有关畜产品的产品标准,从饲养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屠宰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环节对畜产品质量实现全程控制。
  1.2我国目前的乳品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
  当前,乳品行业的主要法规标准有:GB12693-2003《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代替GB 12693-1990)、《乳制品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则》、原料乳标准GB/T 6914-1986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和为数不多的产品标准及卫生标准,目前只有GB 5418.1-1999 《巴氏杀菌乳》、GB 5408.2-1999 《灭菌乳》、GB 2746-1999《酸牛乳》、GB 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代替GB 11673-1989),以上标准在充分性和适用性上都难尽如人意,尤其是产品标准界定略显模糊,产品标准随着产品种类的增多,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1.3我国乳品对抗生素、农残等的限制性标准不严
  抗生素对人体的严重危害早就引起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重视,美国FDA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对食品中的抗生素含量已做出规定,不允许生产及出售抗生素含量超标的乳制品,此后发达国家纷纷立法控制食品中的抗生素残留。但是我国在收购原料奶时,国家对于抗生素残留还没有一个标准,虽然国家规定的收购原料奶的理化指标早就与国际接轨了,但是对抗生素却没有明确的标准,虽然也曾于1985年9月发布了GB 5408-85《消毒牛乳》标准,并在附录A“生鲜牛乳的一般技术要求”中规定“用抗生素或其他对牛乳有影响的药物治疗期间的母牛所产的牛乳和停药后3日内的牛乳不得收购”,但这项内容却在1年后正式出台的GB6914-19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中被废止,只规定“收购的生鲜牛乳指从正常饲养的、无传染病和乳房炎的健康母牛乳房挤出的常乳”,其卫生指标只明确规定了汞、滴滴涕、“六六六”3项,“抗生素”指标被排除在外。在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WTO之前,农业部于当年9月发布了《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的行业标准,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标准对生鲜牛乳的卫生指标要求除汞、滴滴涕、“六六六”外,又增加了砷、铅、铬、硝酸盐、亚硝酸盐、黄曲霉素、马拉硫磷、倍硫磷、甲胺磷等11项指标,其中明确规定“抗生素不得检出”,但遗憾的是至今这个标准仍然只是行业推荐性标准。
  2我国乳品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
  2.1我国乳品质量标准混乱,企业无所适从
  目前我国已有的乳品质量标准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空白,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使得某些标准难以执行[1,3-5]。比如2003年9月24日,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有关原料奶新的国家标准GB 19301-2003《鲜乳卫生标准》(替代《新鲜生牛乳卫生标准》GB 33-1977),并宣布该标准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一方面要求生牛乳细菌总数小于或等于50万个/mL,另一方面却把《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作为引用文件。按照《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细菌总数300万个/mL或400万个/mL都是合格的,前后矛盾的两个标准,让乳品企业无所适从。另外,该标准要求生鲜牛乳不得检出致病菌,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然而,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达到这样的标准。因此这个标准从实施后半年多时间,没有一家企业切实执行。
  2.2我国乳品质量标准的约束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多为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差,法出多门,互有矛盾,且惩罚力度轻。按照我国现有《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相对过轻,基本上是以罚款来处理,违法者不怕被罚。另外,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方面,除了食品卫生标准外,国家没有强制执行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少必然放松对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要求,也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的不信任,反过来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利润,这几年发生的“毒奶”事件使乳品行业消费量阶段性的下滑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乳品企业纷纷抢滩中国市场,这时候如果不把好质量关,必然导致我国乳品企业处于弱势竞争地位。
  2.3我国乳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够
  我国在制定乳品质量标准时考虑国际标准较少,其安全标准不高。我国的国家标准低于国际标准,有的甚至没有技术要求。在对进口乳品检验时,只进行极为普通的一般项目卫生检验,使得我国在乳品安全和国际乳品贸易中处于较低的保护水平,实际上就是对进口乳品敞开了国门,这势必影响我国乳品行业的发展。
  国家的质量监测体系目前基本上没有正式运行,所以现在制定原料奶的标准严格来讲非常低,根据国家《生鲜牛奶收购标准》GB/T 6914-1986,牛奶中的微生物指标,国家一级奶应小于或等于50万个/mL、二级奶100万个/mL,四级奶则达到400万个/mL,而在国外,美国、加拿大规定,如收购的牛奶中微生物超过5万个/mL,就要从严处罚。这就是说,中国认定的一级奶,在很多国家却被判定为不能作为液态奶的原料。这样的质量标准,对于提升我国乳品行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乳品的质量安全和技术要求总是随着经济、技术和环境的发展而不断赋予新的内容的,这就要求其相应的标准也要不断更新和发展,并与国际标准接轨,以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需求。
  2.4乳品质量标准陈旧,检测体系不健全
  近几年的“有抗奶”和“无抗奶”之争,虽然已落下帷幕,但给我国的标准敲响了警钟。依照现行国家标准GB/T 6914-19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即使在原奶中检出抗生素,也是合格的乳品,这是20多年前实行的标准,到现在却依然有效。而能检出抗生素的乳品早在多年前已经根本不允许进入国际市场,在21世纪的今天我国却还是个炒作的热点,可见我国的乳品质量标准是很落后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乳品质量也凸显出新的问题,这必然要求我们的乳品质量标准也不断完善。
  2.5缺乏全面的乳品生产质量控制标准和操作规范
  我国近几年制定的乳品质量标准、污染物限量标准、分析和检测标准不断增加,但保障乳品安全、卫生和良好品质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比较少,对源头的控制比较薄弱,缺乏对整个乳品质量全方位的立体控制。我国现行的奶牛饲养国家标准只有2个,分别是在1982年和1996年制定的,早就不能适应规模化、现代化生产的需求。
  3提高我国乳品质量标准的对策
  3.1立法体系仍有待完善
  虽然目前与乳品安全、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多为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差,惩罚力度轻。因此,应进行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修订及全面清理工作,加紧完善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重防范、重处罚、以科学为基础的乳品安全法律体系[6]。
  3.2乳品质量标准体系尚需修订
  乳品质量标准的修订主要着力于解决我国乳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问题,大力推行各种目前国际上已经开始使用的乳品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
  3.3乳品质量监控体系有待健全
  利用全国有关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资源,提高检测技术、完善检测设备、加强监测力度[7]。针对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具体如乳品行业管理、生鲜原料奶管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乳品市场管理等法规、条例,修订我国原有标准中不适宜的条款,比如抗生素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从而逐步完善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管理和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 李建科,陈锦屏.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入世后的形势与对策[J].食品科学,2003(8):272-275.
  [2] 段成立. 我国原奶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研究[D]. 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5.
  [3] 亦戈.海外乳业综述(一)[J].中国牧业通讯,2008(22):41-43..
  [4] 亦戈.海外乳业综述(二)[J].中国牧业通讯,2008(23):42-43.
  [5] 亦戈.海外乳业综述(三)[J].中国牧业通讯,2008(24):34-36.
  [6] 汤天曙,薛毅.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对策[J].食品工业科技,2002(2):4-7.
  [7] 张锁海,张丽明,李文才.等.浅谈如何实现生乳质量安全生产[J]. 中国乳业,201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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