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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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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深入探讨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图书馆如何在不侵犯作品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读者提供数字化信息资源。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10)0710162-02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了以网络为主要载体的电子信息时代,相应的,图书馆的馆藏重心也由原来的印刷文献转化为数字信息,这样才能在新的环境下依然承担起“知识集散”的使命。因此,建设高质量的数字图书馆既是各个图书馆加强自身建设的追求目标,也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
  1 数字图书馆
  何谓数字图书馆?即图书馆将数字作品依托网络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在相应用户群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也有一种认识,认为“数字图书馆并非一种实体结构,而是一种新的基础设施和知识环境,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新型管理模式”。[1]
  数字图书馆的功能主要有:将传统馆藏资源数字化;连接外部信息源获取、更新信息;对数字化数据进行组织、存储和管理等。由于数字信息的形式特点,提高了馆藏的信息量和覆盖面,图书馆的服务形式也由原来的柜台式服务转为自助式,这一变化使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2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从上述数字图书馆的功能定位来看,在其建设和日常运作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传统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的利用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只有严格遵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才能促进数字图书馆的自身建设和横向联系,尤其是国际交流的发展。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产生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范围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是WTO成员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协议。该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其中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关系最密切的就是其中的著作权(版权)保护。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未与著作权人达成协议情况下进行的数字化或是网络传播的行为不仅是对图书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还可能使图书馆陷入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
  3 数字图书馆可能踏入的法律雷区
  3.1 传统文献资源的数字化
  从技术角度来说,数字图书馆基础性建设较多是对传统文献的数字化。虽然在对传统文献数字化这一行为的定性曾略有争议,但是大家普遍认为:数字化过程只是对文献资料的形式转换,其间并没有产生新的知识价值,属于复制行为,因此应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有关规定。
  将传统文献资料数字化的过程只是一项前提工作,目的是为了读者能够通过网络直接获得数字化资源,这使读者无须购买印刷本即可享受信息资源,这个信息的传播过程才真正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作品一旦转化为数字形式,在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复制成本显著降低,网络化的环境又为传播提供便利途径,难以对侵权行为加以有效控制。就“网络传播侵权适用”来说,目前世界各国的意见并不一致。美国适用复制权加发行权,基于的是数字化信息一旦被下载就足以永久保存的认识。而在欧洲国家则适用于复制权加公开传播权,认为下载行为并不足以代表永久保存,但是可以视为传播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明确提出“网络传播权”这一概念,但参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可知,作品的网络传播虽然不同于传统方式中的复制、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出等,但是同样应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
  3.2 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数据库是当前普遍使用的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方式,是一个数字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库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图书馆水平的标准。《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的定义是:“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由此可见,数据库是一种汇编作品,在对数据信息的汇编过程中实际上是实现了一次知识的增值过程,因此完全可以享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但是在汇编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数据库可分为指南性数据库和源数据库两种类型。指南性数据库是指引读者用户到另一信息源获取原文或其他章节,如自建馆藏书目数据库或报刊篇名数据库等;源数据库是指读者用户可通过此类数据库直接获取原始文献及其有关数据,如数值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图像数据库等。[3]我国的数据库产业尚处于初创阶段,相关的法律保护也不完善,以我国《著作权法》为基础,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1)在对他人作品进行编辑、处理、加工时,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2)编辑作品由编辑者享有整体性著作权,不享有其包含作品或作品片断等被编辑材料的著作权;
  3)未经许可,对编辑作品进行复制、再加工等整体性处理行为,构成双重侵权;
  4)对无著作权的公众信息、数据或是资料构成的数据库,汇编者享有双重权利。
  3.3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网络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鲜事物,网络作品就是直接在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此类作品本身借助于网络而产生,且要依靠网络加以传播。对于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现在尚未形成完整的立法,那么数字图书馆又该如何避免对网络作品的侵权呢?对于本身就属于免费性质的网络资源,如一些“共享软件”等,图书馆可以对其网站信息加以归类、索引,只要不是出于商业目的,一般都不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而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图书馆可以通过制作目录、索引或连接等间接方式,为读者提供查找全文的线索。制作网络导航条是一个较为妥善的办法,网络知识导航主要通过超文本链接方式,引导读者查阅位于不同服务器上的同类信息资源,大大提高了网络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一般不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4 谋求互利中的平衡
  数字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建设过程中可说是要小心谨慎,步步为营,因此了解现行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硬件”和“软件”,对于指导数字图书馆的工作,规避法律的雷区,谋求在自身发展建设和保护著作权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很必要的。
  4.1 “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是目前各国版权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允许社会公众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无须支付费用的使用资源。目前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是科学研究,翻译或是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是科研人员使用;
  3)图书馆为保存本馆收藏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4)为国家执行公务需要而进行的复制。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为数字图书馆有效的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但是“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并无法满足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利用那些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和版权法未予明文保护或是明确表示不予保护的文献。
  4.2 授权使用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合理使用”制度上,还应该积极谋求取得合法授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权:
  1)复制权:指将数字化的作品复制在本地服务器上供用户下载、浏览;
  2)发行权:某些国家将网络传输视为作品发行,在此种情况下,如要将有该国版权的作品上网传输就应先取得发行权;
  3)演绎权:指获权可对作品进行编辑、整理、改编等制作成数据库或是多媒体作品;
  4)传播权:可将已数字化的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权利。
  4.3 先进技术保护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发了较为先进的技术,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无权访问和非法使用。目前较为常用的有以下几类:
  1)使用权限限制,设置密码,限制无权用户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
  2)运用数字水印技术在数字作品中加入特制的不可见的标记,用以证明原创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
  3)安全容器技术,是目前最有前景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之一,目前较好的应用在商业信息领域;
  4)设置认证程序,建立著作权人和资源利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激情,促进知识更新和发明创造,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数字图书馆在创建数字信息资源的时候是作为著作权法的相对人,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一旦高质量、大规模的资源库建成,图书馆也就可以享受被保护者的权益。尤其对于本馆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所创建的自身可具有著作权的数据库的保护,也必会成为每个数字化图书馆的自觉行为。数字图书馆学习引进此类先进技术,既是为了防止自身侵权,也可以保护已经取得合法版权的资源不被非法盗用。
  5 总结
  综上所述,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和运作各环节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很容易行差踏错而引起侵权纠纷。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才能使本馆的资源成果不受非法盗用。所以说,既要保护创作人的创作热情,又要提高对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双赢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邱均平、陈敬全,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图书馆建设,2003(1).
  [2]杨向明,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情报科学,2003(1).
  [3]姬光,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探讨.前沿,2003(1).
  [4]陈万忠,浅谈图书馆文献资料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报,2002(10).
  [5]卢松苗,入世后图书馆的知识产权策略.图书与情报,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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