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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制度伦理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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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区管理制度伦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对社区管理制度的道德合理性进行考察,对它是否合理、正当作出伦理评价。那么,什么是社区管理制度伦理呢:第一,它是指人们从外部所做的对社区管理制度的一种价值评判,即对社区管理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评价。第二,社区管理制度伦理是指从社区管理制度中、从社区治理结构中体现出来的伦理原则和道德精神。
  【关键词】:社区管理制度;伦理价值;人性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08(2008)0110122-02
  
   对社区管理制度的伦理探析主要是对社区管理制度的道德合理性进行分析。社区管理制度的伦理价值是以这种制度本身的价值合理性(道德合理性)为前提的,否则,这种制度会因遭到社会多数人的拒斥而失效。也就是说,社区治理结构及社区管理制度本身必须是合理的、公正的,只有公正的、合理的制度,才能够公正规范社区行为,塑就社区秩序。因此,要想了解什么是社区管理制度的道德合理性,还要从社区管理制度伦理的涵义谈起。
   所谓社区管理制度伦理,是指对社区管理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道德评价和社区管理制度中蕴含着的伦理道德原则。从理论上来说,社区管理制度伦理有两种互有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涵义:
   第一,它是指人们从外部所做的对社区管理制度的一种价值评判,即对社区管理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评价。它着重强调是社区管理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即一个社区的任何管理制度选择与安排都体现正义、公平、公正等伦理价值,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一种制度或一个方面,一个系列的制度,实行起来是否合理、正当,既善恶倾向如何,社会做出伦理评价,这种评价是由社区管理制度中的伦理的性质所决定的,表明社会对社区管理制度的"伦理效应"所持的态度。由于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问题,因此,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这里所讲的制度"好"与"不好"就是对制度所作的道德评判,其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调动最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实践主体的主体能力,是否有利于培养和提高人的文化素质,简言之,就是否有利于促进人本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也是制度伦理建设的根本标准和方向。因此,对社区管理制度作出好与不好的伦理评价,也要以是否有利于促进人本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根本标准。然而,在实际的社区管理制度伦理建设过程中,社区管理制度中的伦理和对社区管理制度的伦理评价又往往是缠绕在一起的,因而,这种区分只具有学理的意义。
   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相比,目前社区治理结构本身就具有道德的合理性。
   其一,就主体而言,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我国过去在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中,管理主体单一化,只能是政府。而在社区治理中,主体的多元化是必然要求,除了国家(政府)主体之外,还有居民、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等。因此,社区的公共事务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决策,政府与社区之间要形成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信任关系,以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为目标,达至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其二,就过程而言,从强调行政控制到强调居民参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不论是单位制度,还是街居制度,行政功能都非常突出,命令式的上下级科层色彩浓厚。政府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都是服从与被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都按照行政命令模式运行。而社区治理则强调居民参与,要求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居民不再依附于单位或街居组织,更不受它们的庇护,而是彼此形成平等互惠的关系。
   其三,就结构而言,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互动结构。我国过去的街居制度结构是从上级政府到街道办事处到居委会再到居民,单位制度结构是从上级单位到下级单位再到居民,只有垂直的关系,没有横向的联系。而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社区主体多元化,街道与居委会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由单向运行转变为双向互动;大量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在居民和政府之间又是一道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从而将社区中行政力量、自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筑成横向的网状结构 。[1]从这二者特征比较当中就可以看出,社区治理结构本身就能体现出平等、信任、自由等伦理价值,有利于促进人本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而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从社区治理的实践模式来看,自治型治理模式比混合型治理模式、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更具有道德合理性。
   自治型治理模式主要是产生于一些民主思想传统较为深厚的国家。在社区自治中,政府的管理权非常有限,政府不直接管理社区的大小事务。社区拥有高度的自治权。社区内的成员对自己的事务当家作主的程度高,拥有自己独立的平等人格和尊严。这说明自治型治理模式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促进了人本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而,具有合理性。
   混合型治理模式产生于东西方文化交汇融合的国家地区。如日本、中国香港等。在社区管理上,既受东方文化传统思想的影响,也受到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因此社区管理中表现为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这种模式中的社区自治性较强,自治程度也越来越高,较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本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行政主导型治理模式主要产生于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的东方国家。在这些国家,法治与市场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统治来维系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社区发展只是政府推动的自上而下的运动,居民自觉参与还很有限。当然,在社会尚未完全发育的情况下,政府推动是必要的。这种模式中的社区自治性不强,民主程度低,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就体现不出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性的发展,因而,不具有合理性。
   民主是产生最合理、最公平和谐社会后果的社会机制,民主和自治的程度越高,就越能体现出人的自主性,越能给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发展空间。这说明民主和自治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反映在社区治理实践模式上,可以说,社区管理由行政主导向自治治理转换是必然的趋势。[2]
   第二,社区管理制度伦理是指从社区管理制度中、从社区治理结构中体现出来的伦理原则和道德精神。
   制度以道德性为基础,一定的制度蕴含着相应的伦理原则和道德精神,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斯把一定的伦理道德当着制定规则的规则;富勒指出,一个真正的制度包含着自己的道德性,即内在的道德或程序自然法,一旦国家所实行的制度没能蕴含着道德性质,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成为制度的东西;马克思在比较市场经济制度与自然经济制度时认为,市场经济制度蕴含着"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利己主义)。
   进步的社区管理制度本身就蕴含着伦理原则和道德精神。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区管理制度表现为"单位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区管理制度表现为"社区制"。在"单位制"下,我国实行了一套行政全能主义的"亚社区"管理制度。这样,单位的强大力量势必形成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支配和依附关系,久而久之,职工对单位这种从经济利益到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全面依附,容易使"单位人"生成依附人格,其结果是人的发展被局限在无比狭窄的时空临界点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的结构决定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相对集权的社会构结和高度集中的社会管理模式限制了社区这类民间性、自发性组织的生长,而以此为基础
  
  的自主意识由于缺乏物质前提便不可能发育出来。从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上来看,二者仍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虽然"统治"这样的观念早已被抛弃了,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仍以统治者自居。这就决定了政府表面上打着民主的招牌,但是实际上丝毫没有服务意识,仍然是根深蒂固的统治意识在支配着单位制度的运行。这样,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仍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几点都说明了"单位制"相对于现在中国的现状而言,是不适应我国的发展的,并且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而,是一个恶的制度。
  在"社区制"下 ,我国实行的是人性化管理。随着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单位制"受到强有力冲击后逐步松动,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改革"企业办社会"、"机关办社会"的旧制度,单位开始成为职工主要进行社会劳动的场所,单位原来的一些社会职能正逐渐向城市社区转移,过去政府的一些权力也陆续下放到基层,政社分离已经初步实现。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社区的经济功能逐渐增强,"社区服务部"方便了所在社区居民;"街道办工厂"为企事业单位改革、减员增效中的富余人员开辟了又一条就业途径。这样"单位制"下形成的职工与单位的社会利益关系逐渐淡化,职工对单位的依附性大大减弱,"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自主精神有了赖以产生的根基。[3]从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上看,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通过管理对社区公众服务,这是政府人员的职业权力,而不是特权。因为这和其他人一样,都在通过行使自己的职业权力来为社会上的其他人服务,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从目的上看,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公正、平等和规则有序,为了人们能过上富足文明的好日子,为了促进全体人民的全面发展。人民的幸福和全面发展就构成了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伦理以及这种伦理的终极价值目标。从这几点可以看出,"社区制"是适应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的,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而,是一种善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比较与分析》,中国百度网.
  [2] 夏国忠.《社区简论》,上海人们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225页.
  [3] 高春花.《论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道德价值》,《精神与文明》,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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