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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视野下农村妇女维权状况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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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完善,以及各级妇联和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大力宣传普及,近年来,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迁,农村妇女维权领域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根据对河北省妇联系统权益部门近几年接待的来信来访案件的分析,以及对河北省部分地区、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行业的500多名农村妇女,就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等方面进行的实地走访调查,仅从新农村建设视野下农村妇女维权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调研和探讨。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妇女维权 对策建议
  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部署,农村妇女是新农村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主力军,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妇女的参与,农村妇女的维权问题直接影响其自身的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完善,为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农村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使得社会甚至于妇女自己对于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
  笔者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利用寒假期间走访了河北省妇联、石家庄市妇联的权益部门,对近年来妇联系统接待的来信来访案件进行了分析,还随同河北省妇联针对石家庄、保定及沧州等地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行业的500多名农村妇女,就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喜忧参半。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村妇女的权利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仍然十分薄弱,妇女权利受到侵害事件时有发生,农村妇女的权利状况仍存有不少问题,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村妇女面临的困境不仅有来自传统的问题,更有现代背景下的困惑。从表面上看,农村妇女的权利在法律上不断增多,但在实践层面,她们的权利实现难、救济难仍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一、农村妇女维权现状及问题
  (一)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知晓率明显提高
  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500名农村妇女中,有308名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297名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298名妇女知晓夫妻之间有相互尊重、相互抚养的义务,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96名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以上调查结果表明广大妇女已不再是沉默的羔羊,已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通过实地走访我们了解到,农村妇女中正在忍受或者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为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触犯法律的也有人在;因为土地问题闹得手足分离的也不足为奇,种种现象和问题也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一定的财产支配权
  在被问及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时,有80%的妇女表示自己对家庭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但在问及家庭重大问题决策权时,除少部分表示会夫妻共同商量之外,绝大部分家庭都由男方做主,这也同时说明妇女在处理家庭重大问题时依然与男方地位不相平等,“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在农村地区依然较为严重。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更是农村妇女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广大农村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妇女结婚后,其婚后住所、户籍所在地都发生了变迁,但是土地却不能随住所、户籍的变迁而变动,而且大多数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土地的种植和收益权利。虽然《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等均规定了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并得到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
  在调查的500名妇女中有71%的妇女其承包的土地在娘家;有54%的妇女没有耕种自己的田地;有35%的认为出嫁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5%的妇女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
  (四)家庭暴力问题仍需重点关注??? 在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较为严重,农村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和直接的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做了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给农村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而且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在接受调查的500名妇女中,有98名表示曾被配偶打过,占近20%,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数字。当然在“被打过”的之中可能有很多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这个数字也隐隐透露出,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
  据了解,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一是性格不合。年龄集中在25-35岁,这一时期的婚姻是最不稳定的磨合时期,意见相左,性格不合,家务琐碎,感情日渐淡薄,夫妻关系日趋紧张,成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导火线。二是文化素质低。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综合素质低是产生暴力的内因,一般文化素质高的群体,自我意识强,不容易产生暴力倾向。调查表明:有20%的农村妇女表示,“男方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媳妇是自己的,两口子生气打骂是家务事。”三是经济不独立。农村妇女没有经济来源,难以自立,过份依赖于男性,引发了男方在家庭的统治欲而导致家庭暴力。四是婚外恋、第三者插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发家致富,一些道德水平低下的人,经不住美色的诱惑,开始有了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调查结果表明:有16%的农村妇女认为婚外情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五是轻率结婚。受金钱利益观影响,有些女孩婚嫁的条件是男方经济条件好,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品德、性格、脾气的同时就以身相许,婚后男方缺点逐渐暴露出来,由矛盾而产生暴力。六是掩饰心理的纵容。多数受暴农村妇女把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争执以及暴力行为看作是谁家都发生过的“家务事”,怕丢面子,不声扬,不求助,忍让迁就,使家暴不断的发展、升格。六是社会的宽容助长。家暴具有隐秘性,“邻居不劝”、“居委会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三不管”实际上是对女性遭受暴力的默许,国家法律法规对这一块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家暴肆无忌惮。此外,有些未婚同居导致女方得不到财产保障,农村妇女生女孩也是引发家暴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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