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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抑或“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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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个体的道德实践是出于保持自身行为善的一种内在的精神需求。善是一切道德实践得以可能和道德规范得以生成的价值前提。道德实践是一种建立在道德自足基础上的价值选择。德育的价值使命在于使人养成对其内在固有美善法则的价值选择。然而在道德价值上我们应如何选择,又应如何判断价值实现。本文将从道德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道德教育;道德悖论;价值选择;价值实现
  在道德哲学领域,研究者把“道德行为的选择和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同时出现善与恶两种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称作道德悖论问题。”当下在我们高度赞扬故事中人物“善”的同时,时常忽略甚至无视“恶”情况的出现。例如,一个不会游泳的青年为救一个溺水孩童不惜跳下水;救助弱势群体的善举,可能会造就两方面恶果:1.救助了不该救助的懒汉;2.诱发部分弱势群体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
  在我们以为善之时,却对社会带来了恶的结果。所谓道德悖论就是同一道德价值实现出现两种结果,它既是道德的又是不道德的。它反映的是道德行为选择和价值实现结果中同时出现的两个对立现象。
  一、道德学中善恶好坏概念的混淆
  1、何为善
  康德认为,世界上只有善良意志是唯一的善,是无条件的。明智、勇敢、财富、幸福等,从多方面看无疑是善,但从某些特定方向去看却是极大的恶。善并不是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也不是因其期望的事物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善往往是责任的体现。康德分析了三种行为:和责任相抵触的合乎责任的行为,但是由于另外的爱好所驱动的(商人童叟无欺);合乎责任并且有直接的爱好去做的行为(保全自己的生命)。康德由此得出道德的第一个命题: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行为的准则;第三个命题:责任是由于敬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2、善恶福祸概念混淆
  善和快乐相结合,而恶则与造成痛苦的东西相联系。在康德看来,善恶不由个别主体感觉来评判,而是按照普遍传达的概念,通过理性去判断。善恶、祸福的概念大相径庭,福祸代表着人快乐、痛苦的状态,而善恶却与人的意志有关,善恶需靠理性判断。康德举例:一个人接受外科手术,毫无疑问会把手术看成是一种祸或苦,但他以及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应理性地把手术理解为善的。
  由于自然秉性限制,人不可抗拒的就是维护自身利益,考量自己的福和苦。但人具有理性的更高目的除此之外,是把本就是善和恶的东西纳入其中综合考虑,并能完全区分这两种评判。如果人的理性只是用来考虑一些动物本能就可完成的事情的话,那人就是一种意义不大的存在者。
  二、美善法则是道德的价值核心
  康德曾说:“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会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和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我们“行为全部道德价值的本质性东西取决于如下一点:道德法则直接决定意志。倘若意志决定虽然也合乎道德法则而发生,但仅仅借助于必须被设定的某种情感,而不论其为何种类型,因此这种情感成了意志充分的决定根据,从而意志决定不是为了法则发生的,于是行为虽然包含合法性,却不包含道德性。”即依据内在情感而引发道德行为。康德断言:“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实则就是在讲“出于爱的责任”。只有“道德之爱”被安置在行为出于对行为可能产生的东西的热爱和倾心的必然性之中的时候,它才能成为一切道德实践得以可能和一切道德规范得以生成的价值前提。
  在生活中,我们一度将“利他”、“奉献”、“先人后己”、“自我牺牲”或“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为道德而道德”品质视为个体道德的价值核心,它的最大特征是无条件的和没有规范限制的。如此一来,在这种伦理规范的作用下,一个拥有高尚品质的人却一直在事事损己。“有病不看”、“ 过节不回家”和“一有荣誉就得发扬风格”的“烈士”就成了人们所赞扬的社会典范。越是道德的人,生活越艰苦,利益牺牲得最多。
  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提出将道德的价值核心应放置于“利益平等”的价值原则上。认为“君子国”是专门利己、毫不顾人这类“小人”们的肥沃土壤。于是茅于轼先生断言:问题不在于自利,而在于自利的限度,即别人同样有自利的权利,所以借口集体主义抹杀个人利益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存在不能够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进而,教育学者扈中平先生又提出“利益和权利的机会人人均等和利益分配上的合理”。在笔者看来,这只能将个体内在道德尺度引向道德之外的“利益比较”的物质层面。
  这是因为,“规范,是我们应当做什么。被认可的规范,对每一个接受者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没有什么例外可言。”关键在于如何使外在的道德约束转化为内在的“善”。对于内在的美善法则而言,它至多在作为目的的同时被作为手段,除此之外不能在道德行动中获致道德的美善体验,道德将因此沦为一种与人的自由和幸福无关的肢体劳动。它意味着个体行为始终是一种出于责任的即合目的性又合必然性的道德实践。
  三、道德教育的价值使命
  德育乃至一切教育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帮助人们通过实现其潜能而成为他自身。教育的对立是操纵。对机器人来说,不需要使其树立信念,因为它没有生命,操作便可。儒家的道德传统告诉我们:道德不是被利益驱使为之,而是个体的良知和自身善的冲动。所以,德育不应是要求学习者努力遵循道德规范,而是帮助学习者理清“道德本能”,进而发现其“道德潜能”。
  道德教育要养成个体对于美善的信仰和选择,意味着教育者需对学习者的内在价值需求长时地给与有效的关爱,通过有效的价值诊断,获得现实性教育行动的“切入点”,使学习者内在的美善体验获得一种“接续”意义上的“教育合力”,进而使这种价值选择转化为学习者自觉的价值选择,否则教育的一切“给予”性的行动就是盲目和徒劳的甚至会演变成教育者对学习者的操纵。
  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不只是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事情,它是全社会的使命与责任。不光是孩子,教师、父母乃至出现在孩子眼中的任何人都应该学习如何成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仅期望通过建立道德规范来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是不现实的。没有通过普遍的道德法则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心理相容,秩序只能是人心中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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