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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戴鸿志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图书馆正在转型。在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方面的重点变成图书资源的数字化,这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信息资源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本文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读等方式来探寻解决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法律
  
   一、一场诉讼引发的法律思考
  2004年底美国谷歌公司正式对外宣布了建立“全球性的数字图书馆”计划,这是一个伟大的构想,一旦该数字图书馆建立完成,那么对于人类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一计划自从发布之日起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非议,尤其是著作权人和出版商更是对该计划进行坚决反对,并将谷歌公司带入一场漫长而复杂的侵权纠纷之中。直到2008年案件才有所进展,谷歌公司与美国的各方著作权人就包括图书搜索和提供等敏感问题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为此谷歌公司将支付将近两亿美金来平息这一场持续了三年的著作权侵权诉讼。这一场举世瞩目的官司宣告着数字著作权时代的来临,也是长久以来著作权人和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之间的一个缩影。
  这种由于技术发展而引发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中有很多类似的情形,不论是在印刷术发明之后还是在静电复印技术发明之后都曾经引发过激烈的技术使用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这种冲突总是在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中得以缓解并最终得以解决。众所周知,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的发展总是远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这种滞后性也是产生各方利益冲突的重要因素之一。现在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互联网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都在进行着数字化建设,具有极强公益性质的图书馆当然也不例外。国内外一系列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方面的诉讼不断给图书馆从业人员敲响警钟,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绝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是包含有很多法律问题,在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的法律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否则极有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当然,现行的规制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和漏洞,这也必须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订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积极地促进图书馆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现代图书馆功能的转变以及法律定位
  (一)现代图书馆功能的转变
  图书馆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据记载,早在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就设有类似图书馆功能的相关机构,随着近代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图书馆是搜集、保存、整理各类图书文件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公众获取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途径。随着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图书馆中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多地从原来的纸质载体文字转换为以计算机存储介质为载体的数字代码,实现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的高速传播,极大地便利了人们对相关文献资源的查找和阅读。可见,现代图书馆正在由传统的信息资源保存者向着信息资源传播者的功能转变。这种转变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和纠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著作权纠纷。在图书馆传统的功能模式下,馆藏的信息资源只是非常有限地被特定的人群所查阅,对于图书的市场销售和著作权人的收益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而且著作权法律法规中含有著作权合理使用等条文的规定,对著作权人和图书馆之间的利益有着很好地调整和规制,所以在很长时间内双方维持在一种利益平衡的状态。但是,图书馆的信息化资源建设打破了这种平衡,因为借助于互联网络的普遍性和高速传播性,被数字化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可以轻而易举地被任何个人和单位以近乎零成本的代价在网络上获取,这种几乎免费的使用无疑将极大地打击图书的市场销量,也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严重的损害。
  (二)现代图书馆的法律定位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工作就是将传统的图书文字、图画、表格等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这就需要图书馆工作人员或者由图书馆委托的相关技术机构对图书信息进行整理、编排、筛选和网络发布,在信息资源建设完毕之后还要对数字资料进行专业地维护和更新。在这种情形下,图书馆就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出版者的角色,那么在法律的定位上与出版社的法律规定最为接近。按照现在的主流观点,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商,典型的例子就是各大门户网站如新浪、腾讯、新华网等等,这些网站对网络信息内容的采集、整理和发布等等基本是自身独立完成的,不涉及其他方的合作参与;第二种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典型的例子如天涯、猫扑等各大网络论坛,网络论坛的服务提供商仅仅是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应用平台,网络论坛里的具体内容是需要网络用户进行上传和填充的,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到网络信息内容的控制和流通活动中来;第三种是网络线路连接服务提供商,典型的例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它们所提供的一般是技术服务,对于网络信息内容不具备实际的控制能力,因此也不会涉及到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追究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需要进行归责原则的判断和使用。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对于进行信息资源建设的图书馆来讲,可以将其定位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商,那么在出现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等法律纠纷的时候就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即不论图书馆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馆藏的信息资料中包含有侵权信息,那么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为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在进行信息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尽到积极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对使用作品是否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以及作品的使用是否经过了权利人的授权等关键环节都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否则将很可能引起侵权法律纠纷并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
  三、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有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法律法规集中体现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在于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列举了十几项著作权合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条文,其中有一项是关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规定,但是由于该立法较为陈旧,主要是针对传统图书馆在信息资料的编排和整理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已经远远无法解决图书馆数字信息资源的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一越来越受人关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以及便于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对于规范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该法规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例还对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网络空间存储服务提供商等主体得法律问题做了一定的规定,由于图书馆的信息化建设涉及到多方面的技术,是一个极为繁琐和复杂的过程,因此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探讨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法规还对相关主体的法律定性、归责原则、免责条款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构成了中国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目前,调整相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其法律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律,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基本法律以更加有效地将相关规定进行贯彻和执行。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为先进的互联网国家,在网络立法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美国近些年来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但为美国国内的相关司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还为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样本。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中国相关立法最具有参考意义的就是美国法律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基本判断标准,这些判断标准是图书馆在处理信息资源建设时所遇到法律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该项标准,判断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建设时对数字资源的利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主要看四个方面:第一,对作品的使用性质和使用目的,即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作品还是出于公益目的使用作品;第二,使用该著作权作品是否经过了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第三,对特定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篇幅是多少,所使用的篇幅占整篇文章的比例是多少;第四,这种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对该作品的市场销售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以上这四个标准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主要构成要件,也是美国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在判断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是否存在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具有借鉴价值。
  四、加强与著作权人的合作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著作权人更加倾向于通过诉讼等对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著作权人最后胜诉也往往由于各种现实因素的限制而无法得到理想的赔偿额,因此解决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法律问题更好的途径是加强合作从而实现各方的共赢,使得利益的天平重新达到平衡。
  图书馆可以与著作权人达成作品使用协议,通过支付一定作品使用费的方式来获得使用授权,也可以采取利益分成的模式即图书馆的信息资源面向全社会进行有偿使用,然后图书馆将所获得的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对信息系统的维护和信息内容的更新上,将另一部分支付给著作权人作为使用报酬。
  这种合作共赢的商业模式也是符合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的,即通过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使各方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也实现了科学文化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广泛流传。
  参考资料:
  [1]王迁.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J].科技与法律,2005.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张建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疑[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6.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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