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民族高等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灵芝

   摘要:基于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生源及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特点,民族高等院校应当以国家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指引和契机,改革现有的法学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关键词:民族高等院校  法学教育  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17.017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迫切需要。民族高等院校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共有法学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共有15所。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建设周期为5年,全国民族高等院校中有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等4家获得批准作为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笔者认为,基于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和生源及其就业方向的特点,为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应当积极因应国家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契机,改革现有的法学本科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
  1   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及本科人才培养特点
   近年来,我国民族高等院校大多已发展成为综合性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如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在办学宗旨上,民族高等院校以“两个面向、两个服务”为宗旨,如西北民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以及大连民族学院等民族院校均秉承“面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宗旨。在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上,概言之,大多以“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总体目标构建培养框架,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拟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均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入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同时,学校还广泛联系省市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每年从3月份开始,每月举办一次大中型校园双选会,吸引众多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各二级学院还结合专业实际,全员动员加强就业工作。近年来,大连民族学院荣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示范学校、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民委就业典型学校、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本科学生就业率连续11年保持在90%以上,学生(包括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就业的学生都受到其就业单位的认可和好评,并受到重点培养,在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2   关于目前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
  教育部2011年1月至3月对部分高校法学教育情况的调研显示,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有:短期内专业设置过多且课程简单重复;教育质量监控不力,就业形势严峻;人才培养方式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对接不充分;国际化水平偏低,很难适应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是由于法学教育模式发生了偏差。为此,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和精英教育;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
  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我们的学生从高中进入大学就学习法律,还有很多人文的东西未确立起来,且在大学期间仅有两年半的时间学习专业,要成为法律职业人,是根本做不到的。现在法科毕业生去向多元,只有一小部分是去了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所以应该给学生提供更宽的学习平台”。徐显明教授认为,“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徐显明教授指出,“法学教育近十年的最大贡献可能只是为高等教育贡献了‘毛入学率’,其表面繁荣的背后是深刻的质量危机、就业危机和声誉危机,人们已经慢慢认识到,未来的法学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徐显明教授提议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士教育。[3] 周祖成教授认为,本科教育是奠定社会人文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关键阶段,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构成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的教育,奉行“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法律职业外的各领域就业;在本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必须有达到分流效果的门槛。周祖成教授指出,从我国的情况看,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作为分流门槛比较合适,这就意味着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毕业后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管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如吴汉东教授认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应包含专业和职业两方面的要素。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或者直接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以强化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江国华教授也认为,就其性质而言,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让法学本科教育回归职业教育之本位乃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问题。王健教授认为,要深化法律教育体制改革,必须立足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借鉴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经验,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胡玉鸿教授认为,法科学生的职业性和应用性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任务,卓越法律人才所需的法学教育内容设计,应突出对法科生运用法律原理能力的培养。基于这种考虑,当下法学教育模式也面临着转轨,即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是能力培养,法学教育的基本环节是技术训练。余涛博士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更为具体的说,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因为“所谓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其实就是对法律人职业素养的一种要求,职业人才的培养当然离不开职业教育。从这一点出发,专业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应该是一种职业教育”。李磊博士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应走精英化、职业化之路。李磊博士指出,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化是司法权的独立性、专属性和技术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必须从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整体性出发,优化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其核心是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二元教育结构。
   笔者赞同吴汉东等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应该是大众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在很多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学教育都是坚持职业化的取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在修完通识教育必修课(含人文类教育)并完成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的法学学科16门核心课程之后,可以加大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培养,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及从事法律职业的需求。从我国现状来看,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公检法司系统内由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等现象仍广泛存在。2002年以来国家通过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来改善这种现状,但实践中,一方面存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协调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法学专业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就业偏重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现象,全国2860多个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学历层次仍然比较低,县区级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引进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比较困难的局面。对于民族高等院校而言,由于担负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任,如法学教育采取六年制本硕连读教育培养模式对于民族地区学生而言起点过高、学制过长,不利于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由此,笔者认为,近年来,我国高中起点的法学本科教育在不断地改革完善,逐渐形成比较合理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高中起点的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对法律人才的需要,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需要,从笔者任职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法学专业精英教育适合设计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
  3   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法学教育探索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这是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民族高等院校改革完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依据和方向。实践中,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在教育对象、教育宗旨、教育目标以及培养规格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完全相同,必须采取高等教育一般规律与民族工作规律有机结合的方式。因而,民族高等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着不同。笔者认为,民族高等院校应当主要从两个方面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以期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一是加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二是为民族地区尤其西部基层民族地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3.1   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同时,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3.2   完善人才培养的方式与途径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机制联动等问题,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解决的途径之一是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相契合,使法学教育致力于法律职业目标的确立,致力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建设和促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
   作为民族高等法学院校,应当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标,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及法律研究人员,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其他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样才有可能处理好不同专业领域的案件;同时还应该具备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上述专业知识与实际能力的培养需要日积月累、反复实践,还需要经验丰富的导师和足够的教学资源。因而,应当以《若干意见》为指导,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双师型培养计划”,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整体优化,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对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现“厚基础、强实践、高素质、重创新”的特点,培养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职业化是当下我国法学教育要面向未来的一个趋势。   3.3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对高校法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因为他们是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员。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法治理念依托于公民共同体,公民意识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平等及权利的正义价值诉求,构成了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法科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4   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对各种人才,包括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样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体对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和类型并不一样。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断细化的行业向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只有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多样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在校内,应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如吴汉东教授曾指出,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育环节,比较注重专业因素,对职业因素关注不够是普遍的问题;在法律人才的养成环节,法学教育还没有找到用武之地。可以说,我们的法学教育还只停留在法律人才的培育阶段,虽然丰富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培育内涵和内容,使专业教育更具系统性,却丢失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职业训练和职业养成功能。吴教授认为,“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已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取向和职业背景,通过学位论文、学年论文、试验课程、课内实训、专业实习构建了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学时占教学总时数的35%,这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以增强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实践部门的紧密合作,以发挥学校与实践部门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联动作用。
  3.5   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第一,在教学手段上,课堂教学尽可能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网络教学平台等,加大信息量,开阔学生视野。第二,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手段,适当增加实验课、实践课比例,增加专业见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教学的比例。鼓励并支持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实验室,早进工作室。第三,本科生从一年级开始推行导师制,做好学生的学务指导,力争让每个学生都跟进到教师工作室或者教师具体课题中,加强对本科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第四,改革专业课程授课方式,重视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参与式教学,利用网络信息和视频资料,以案说法,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第五,完善考试考核形式。根据专业课程实际情况和特点,将课程口试、课程论文、调查报告等方式纳入考核体系。强化学生分析问题、查阅资料、归纳整理等能力。
   综上所述,改革本科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这同时也是高等院校创新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的一场深刻变革。尤其民族高等院校,为适应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的办学宗旨,应尽快转变法科学生培养模式,进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的改革,进行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探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全新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1]张渝.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理念回归及创新机制改进[J].江西社会科学,2013,(2).
  [2]张娜.充满生机和希望的中国法学教育――张文显教授谈法学教育及改革[DB/OL].中国法院网,2005-9-6.
  [3]蒋安杰.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专访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DB/OL].法制网,2013-6-19.
  [4]周祖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以法律职业为导向[N].法制日报,2012-7-11.
  [5]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
  [6]吴汉东,刘茂林.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个问题探讨[DB/OL].中国法学会网,2012-4-10.
  [7]江国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2,(4).
  [8]王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J].法学家,2010,(5).
  [9]胡玉鸿.卓越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教育研究,2013,(2).
  [10]余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西部法学评论,2013,(4).
  [11]李磊.论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改革[J].民族教育研究,2013,(1).
  作者简介:刘灵芝(1963-),女,河北阜城人,法学博士,教授,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辽宁大连  116600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66995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