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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探索资源效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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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分析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无偿资助的现状与弊端,阐述了变无偿资助为有偿资助的积极意义,并结合广东某学院的全员义务劳动制度,探讨有偿资助的途径,以通过调整资助方式实现资源效能最大化。
  关键词:资助方式;无偿资助;有偿资助;资源效能最大化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已形成了以“奖、助、贷、补、减、勤”为主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在这个资助体系中,按照资助形式进行分类,可分为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有偿资助包括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无偿资助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事实表明,现行的资助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就学。但在实施资助的过程中,部分的资助手段也暴露出了某些弊端,影响了现有资助资源效用的最大发挥。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无偿资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非常有必要调整资助方式,变无偿资助为有偿资助,以实现资源效能的最大化。
  
  一、无偿资助的现状与弊端
  
  1.无偿资助无法使资金“增值”。无偿资助的显著特点是“赠与性”,如国家“三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是只要学生符合申报条件,就可以无偿地得到资助资金。其单向性、非循环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使得国家和学校要不断的投入大量的资金,以保证资助效果。根据经济学原理,资本的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这势必导致国家、社会和学校长期背上沉重的负担。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增值”并不是指增加资金的数额,而是指增加资金的效用价值。
  2.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导致不公平性。每个学生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无偿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让家庭困难学生不因经济问题而失去读书的机会。受资助的贫困生得到了利益,实现了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无偿获得资助,却没有履行一定的义务,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不劳而获”。这种因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进行的无偿资助对非贫困生是不公平的。学生进入学校后就是一种平等的地位,非贫困生需要自己负担学费,而贫困生却只需开具一个证明就可以得到无偿资助,这无形中就产生了不公平,甚至导致部分贫困生产生“贫困优越性”的感觉和假贫困问题。
  3.无偿资助不利于提高学生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无偿资助为贫困生提供了较大的帮助,解决了贫困生学习的后顾之忧。但以现金形式直接给予学生,无疑只是“授人以鱼”,缺乏激励学生上进和教育学生自立的功能,对贫困生个人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影响不大,还容易让部分学生养成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据调查,无偿资助产生以下的负面效应:一是部分学生产生了不良思想,目前,学生主动伸手“要”甚至“争”补、助、奖学金的现象较以前突出了,甚至有个别学生认为“不要白不要”;二是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如果学生都等着发放补贴,就失去了动手、动脑的动力,失去了自强自立的精神,谈何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二、无偿资助变有偿资助的积极意义
  
  有偿资助的特点是受助者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要付出劳动或者还款的代价,这可有效消除无偿资助过程中出现利益均沾、假贫困、不劳而获思想等问题。
  1.适应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生对资助资源的获取权利与一定条件下的义务付出是相关的,但学生拥有的资助权利大于他所尽的义务,以体现教育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而具有的经济福利性。就有偿资助而言,它的获取条件是以学生付出一定的劳动为前提,这种资助资金的分配是以“劳动一报酬”的形式出现的,是遵循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2.协调了能力资助与经济资助的关系。经济资助主要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迫切、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属于“输血”的治标之举;能力资助则是在学生有了基本的生活学习费用保障后,帮助他们发展交际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最终让其通过自身能力去摆脱经济困难问题,进而回馈社会,这属于“造血”的治本之举。能力资助与经济资助相协调,标本兼治,才能令资助方式的功效最大化。
  3.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意识和感恩意识。无偿资助会使学生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部分学生甚至认为“贫困光荣”,毫无感恩之心。既然享受了资助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通过劳动,用自己的双手或智慧来换取利益,能够培养自身自强自立的坚强品格。同时,在付出的过程中,才能体会到获得的喜悦,从而感恩国家、感恩社会。
  
  三、有偿资助的探索――以广东某学院“全员义务劳动制度”为例
  
  广东某学院(以下称H学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全员义务劳动制度”,是合理使用现有的贫困生资助资源,把当前无偿资助为主导向有偿资助为重转变的有效尝试。
  (一)有偿资助内涵的界定。
  有偿资助是相对于无偿资助来说的,是指受到国家、社会、学校资助的学生必须承诺完成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目前主要包括从事学院内的教学与管理的辅助性工作,其外延包括勤工助学、参加义务劳动和课题项目以及力所能及地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等。用自己的努力实现人生的价值,并从中获取自尊心和自信心的满足。同时,“全员义务劳动制度”明确:“孤儿、烈属、残疾学生、低保户家庭子女以及家庭重大变故学生是优先接受无偿资助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有偿资助的考核”。所以学校在实施有偿资助的过程中会先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二)有偿资助的途径和措施。
  学校在实施有偿资助,分配资助资金过程中,必需参照市场的价格,科学地界定相应的义务,并将其制度化。下面以H学院的“全员义务劳动制度”为例对有偿资助的实施作具体的阐述。
  1.开展义务劳动的目的、对象和要求。开展“全员义务劳动制度”的目的是引导学生通过课余时间参加义务劳动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接受感恩教育的熏陶。学生通过参与教学及管理,可以增强自身“自主学习、自我激励、全面发展”的能力。“义务劳动制度”考核的对象面对全体注册学生。“义务劳动制度”对不同的学生群体有具体的要求:申请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学生的义务劳动时间每学年分别不少于40小时、30小时和20小时。
  2.组织机构及各方的责任和权利。(1)组织机构的责任和权利。活动的组织机构为学院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的内容有:组织学生开展义务劳动和对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学生表现进行统计汇总,对各系义务劳动资源作统筹安排,对用人部门、参加义务劳动学生、各系的关系进行协调,对用人部门的用人工作进行监督,对参加义务劳动学生的表现进行测评及资助资格的认定等工作。(2)参加义务劳动学生的责任和权利。参加义务劳动的学生要听从用人部门的安排,按质按量完成用人部门安排的工作;身体条件不允许完成用人部门所安排岗位工作时,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学生有权向学生工作处反映参加义务劳动的情况;学生有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等。(3)用人部门的责任和权利。用人部门只限学院内各行政部门,用人部门只能安排学生参加非盈利性项目劳动,用人部门要保障参加义务劳动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用人部门有考核参加义务劳动学生的权利、优先使用本部门学生的权利和自主调配义务劳动人数和时间的权利。
  3.义务劳动的执行程序和考核措施。(1)申请程序。首先,用人部门要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填写《义务劳动使用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签名,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在一个工作日将任务分派给各系,交由各系具体安排参加义务劳动的学生;第二,各系接到义务劳动用工安排后,无特殊情况,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用人部门提供参加义务劳动的学生名单,无故未按期安排,视为自动放弃该学期的学生评优资格,同时追究相关办事人员的责任。(2)考核措施。第一,义务劳动过程中,用人部门要如实考核义务劳动的学生,用工完毕后填写《义务劳动考核表》,并在三天内将电子版《义务劳动考核表》反馈给学生工作处和义务劳动派出部门;第二,义务劳动派出部门根据用人部门反馈的《义务劳动考核表》进行登记汇总,统计参加义务劳动学生的劳动时间和劳动表现,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依据,学生工作处负责对义务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矛盾进行调解。
  H学院开展的“全员义务劳动制度”实现了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不仅有效缓解了资助资源的稀缺性和贫困生群体不断扩大之间的矛盾,也可以逐步弱化贫困生“等、靠、要”等消极依赖心理,培养学生的自立精神和责任感。这种形式的“义务劳动”是一次有效的探索,对于创新资助形式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本文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研究课题:《高校贫困生评估体系与资助手段绩效研究》(2009zxzz013)]
  (作者单位: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迎丰,杨荣.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南方论刊,2006,(10).
  [2]高玉玲.论高校贫困生资助原则的耦合[J].高教探索,2007,(3).
  [3]张江河.对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新思考[J].法律科学,2002,(6).
  责任编辑何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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