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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听证制度的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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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法制化不断健全的今天,学生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高校听证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尤为重要。本研究以听证制度的引入基础和必要性为切入点,就现行听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深入探讨了问题根源,并为规范听证制度、完善学生违纪处分流程提出了合理性原则意见。
  关键词: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规范
  作者简介:龚园(1981-),男,湖北武汉人,武汉科技大学教务处副主任科员,研究实习员;黎伟(1972-),男,湖北京山人,武汉科技大学教务处副处长,讲师。(湖北 武汉 430081)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学生违纪处分的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2011jytw039)的部分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22-0181-02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听证制度在高校违纪处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5年3月,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1]即要求高校在处分流程上合法、合规。因此,听证制度的引入势在必行,它的实施既承载了国家法律法规对高校管理的制约和要求,同时也维护了学生权益,保证处分的公正、公平,减少了后期法律诉讼。听证制度的建立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项引人注目的举措,但其规范性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一、高校学生管理引入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
  听证为“舶来”词,在《圣经・创世纪》中就有上帝听取陈述解释的说法,听证英文为“hearing of witnesses”,其中hearing有“听取”、“倾听”之意,“witnesses”则可解释为“目击者”、“证据”、“证词”、“证明”,由此可以将听证的字面意思概括为听取证词、听取目击者证明之意。[2]古语有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听证制度听取各方面的证据、证词或者意见、建议,其制度本身就吻合了我国公平、公正、民主化的理念和思想。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有其法理基础和必要性。
  1.法理基础
  听证制度在高校的建立和实施,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首先,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原则,为听证制度的引进和发展提供了基础。宪法第二十七条载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3]这里所谓“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即是听证法定形式的一种。其次,我国在《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中分别确定了听证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广大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侵害,同时也实现了管理的民主、公开、公正和公平。例如,在《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载明:“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
  相比国家行政机构,高校是具有颁发授予学位的权力机关,同时,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行为,是一种依法律授权进行的行政行为。高校处分学生会影响学生的诸多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学生宪法权利的实现。例如许多学校规定,对学生记过以上处分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学生处分要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等。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学生违纪处分就是对其自然人权益的重大侵害,应该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作出处分前实行听证程序,以保证处分的法力效应。
  2.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听证制度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听证制度赋予当事人了解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听证要求学校把拟作出的处分内容事先告知当事学生,通过听证,给其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与“执法人员”当面对质与辩论的机会,这样可以更大程度上去寻求正确有效的处理方案。这样一方面给当事学生提供了一次公正公开参与处分决定过程的机会,另一方面使学校能客观全面的清查事实,从而保护受处分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听证制度有利于平衡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作为管理者,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服从的地位,这本身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对等的。学校处分学生只要有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其效力不以学生的意志为转移。学校处分学生这种主导性和单方性的特征,决定了处分过程必须是公开的和透明的。[6]因此,听证制度的建立,在为学生授予程序性权利的同时为学校设置了程序性义务,以平衡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处分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最后,建立学生管理听证制度有利于顺畅学校内部管理。通过听证程序,学校可以听取学生的意见,促使最后作出民主、公正、公平的决定。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相关听证程序的规定,一旦其所作出的决定不符合程序,即构成程序违法,会导致处分决定无效,这促使学校强化内部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实现行政公正。在高校诉讼案中,大多是因其工作流程的疏忽或遗漏,导致处分决定的驳回,如田永案、刘燕文案等。
  二、目前高校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目前很多高校关于听证的规定条例有了,但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阻碍,主要原于管理者缺乏思想认识,从强制管理到法制管理观念的转变还未形成,而且听证程序的执行流程、人员组织、会议安排也缺乏统一标准,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听证人员组成不透明。人员组成是保证听证会公正的关键,什么人可以参加听证会、谁来决定、用什么标准决定,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数量和标准还不明确,许多听证会既不公布真正的遴选标准,也不接受师生监督,听证会被异化为“合理性证明会”,使听证会丧失意义。
  第二,缺乏规范统一的听证程序。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就不是一项真正的权利。听证制度虽然确立,但是却没有规定听证的具体程序。由于没有统一的程序和规则可供遵循,各个高校也仅仅是凭借自己的理解进行听证,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极不规范和统一,某些听证会越开越像“茶话会”、“研讨会”。
  第三,缺乏听证意见的回应制度。对于当事人或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或疑问,应予以回应,并给出理由,不管是在听证代表范围内公布,还是在校园内张贴,意见和回应都要公开。可是许多听证会开过后就把记录放在抽屉里,“听证会”变成“听过会”,没有发挥作用。
  听证制度最好地体现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民主、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可是一旦精神领悟表面化、执行不到位被抽离内核,就会成为徒具形式的“幌子”和“招牌”。正是由于现行听证制度中存在着缺陷和不足,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还听证以本色。
  三、高校听证制度规范原则
  高校听证制度在探索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和规范,近些年,高校诉讼案频发,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教训,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思想认识
  思想认识水平的高低是高校听证制度实现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源于实践,且又反作用于实践,并对实践进行指导。只有思想站的高,实践才能行的远。以往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强制性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关系,这种思想潜移默化的存在于教学管理者心里,正是这种隶属关系,使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更多地倾向以自身利益去思考和解决问题,认为学校的意见学生就应该遵守,学校的处分决定,学生就应该接受,很明显,这种思想在法制化管理的今天已不再适用,因此,思想认识的提升和转变尤为重要,只有融入法治管理意识,处处以法理为标杆,才能将规范化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思想认识水平的提升是保证了思想的先进性,同时也为管理规定的后续修订和更新提供思想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意味着高校规章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学校相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必须遵循国家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学校管理的规范与合理。如田永案,校方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据此不予授予“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法院认定校方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退学的规定无效。
  2.建全管理制度
  建全制度是高校听证程序实现的保证。在制度规定上,要做到被处分者、管理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分明,而且对其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会议流程、会议记录要求等方面都应予以明确规定,保证其公开、透明。如学生被予以举行听证的权利,而且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要求校方提供举证等。听证制度的确定,将听取学生意见、心声,纳入到正常的流程范围内,管理流程、条例的建立和建全为裁决的公平、公正做出了保证,而且更有助于管理的规范和违纪事实的认定。
  如在听证人员的组成上,要明确规定参与会议的成员和人数,以及相关成员的遴选办法。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学校指定校学生主管部门人员担任,根据需要,也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通常有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人员,教务、纪委监察、校长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且教师和学生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二。成员的遴选应该遵循非调查执行人员、非利益相关人员参加的原则。
  3.严格执行程序
  程序的严格执行是高校听证制度实现的关键,它与制度的制定一样重要。严格执行程序能减少各个环节漏洞,使处分决定更具公信力。主要程序分以下七个步骤:(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2)违纪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3)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第三人进行陈述;(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6)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7]
  除此之外,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听证权利的被告知。学校在处罚学生时应当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受处罚的学生如要求听证的,应当被告知在合理期限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其次,校方应提供举证和质证。学生相对于高校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故学校要对其处理依据或主张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学校若不能提供合理合法有力的证据,那么将会影响到其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然,为了确保查明事实真相,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可以提供证据,同时享有知晓和驳斥校方提供的证据的权利。最后,做出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是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质证、辩论过程中记载整个听证会活动的书面凭证。“听证笔录是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是听证程序本身法律价值的必然表现。”[8]“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法庭做出裁决时,不得考虑审讯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受审讯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9]听证应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规和校纪,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提出听证事件处理的建议。因此,在学校听证中应明确这一原则,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对学生的处理决定。
  四、结语
  听证制度的规范为协调高校与学生间不和谐状态作出了努力,它为学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事前救济,体现了学校对学生权益的尊重,而减少了事后行政诉讼发生的可能性,为校园和谐、社会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2005.
  [2]刘燕清.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8: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198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R].2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1996.
  [6]孙国,薛鹏.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听证制度的建立[J].科学教育家,2008,(6):45.
  [7]郑文兵.略论设立高校违纪学生处理听证程序的若干问题[J].黄山学院学报,2003,(3):23.
  [8]张卫东.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08,(10):270.
  [9][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303.
  (责任编辑: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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