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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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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首先以我国近年来农业因自然灾害所遭受的巨大损失来引入研究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性,指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分析日本、美国2个较为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 农业巨灾风险;风险分散;再保险;财政补贴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9)02-35-3
  我国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然而频繁的自然灾害给农业大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1]。比如,2008年我国所遇到的雨雪冰冻灾害,使得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了0.133亿hm2;2010年云南省盈江县发生的旱灾,使得当地近1.600万hm2甘蔗受到干旱的影响等。自然灾害不可避免,发生的时候会使农业遭受巨大的损失,这一类风险即农业巨灾风险。面对这种高风险的事件,我国要加强对此类风险的防范,尽量将此种风险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
  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巨灾风险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因此,世界各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话题就是如何更好地应对巨灾风险。最近几年,全球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巨灾风险形势严峻。2014年,全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 600亿美元,是20世纪60年代平均经济损失的4倍。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是保险业正在拓展的一个新兴领域,也是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1 文献综述
  1.1 关于巨灾风险的研究
  在对巨灾风险的研究方面,各个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例如,程悠旸指出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都重视农业巨灾风险的研究,并且提出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方法[2]。国外研究者认为农业保险是发展中国家保护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经济的重要途径。
  1.2 关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
  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因此不断有人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进行研究,尽可能找到合适的分散机制来降低风险、分散风险。张长利总结出我国的再保险体系应以政府主导的再保险机制为主,以商业再保险为辅[3]。姚庆海对于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研究,在详细分析中国灾害风险的特点和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运用“有限政府”的概念,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整体性风险管理模式[4]。
  由于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研究起步较晚,实践滞后,尽管更多的学者对此有关注,也有更深入的研究,但是,目前有关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仍然缺乏更深入的理论论证和实证研究。
  2 2014—2016年我国农业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情况
  2014—2016年,我国农作物的年均受灾面积为2 706.77万hm2,全国农作物年均成灾面积为1 281.87万hm2,平均成灾率高达47.67%(见表1)。由此可以看出,2014—2016年我国由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农作物受灾面积虽有降低,但是成灾面积还是比较高的,成灾率仍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可见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为了降低巨灾所带来的损失,探索与完善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尤其重要。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未来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成灾面积会有所下降,但是下降的幅度较为缓慢。如果大家在应对巨灾风险的时候措施落实不到位,仍旧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积极探索和完善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3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探索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还在不断进行,但是仍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相比较于世界上较为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我国的農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3.1 财政效果不明显
  过高的赔付率带给保险公司巨大的经营压力,为了不让我国刚起步的保险业停滞不前,这就需要财政补贴来分担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财政补贴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手段,这一手段的存在也使其他风险分散方式成为可能。根据近几年我国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数据可以看出(见图1),虽然每年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都有所增加,但是每年增长的幅度不大,远远不足以弥补保险公司高额赔付率的空缺。
  3.2 农业再保险体系不完善
  我国保险业初期发展较为缓慢,农业再保险更是起步较晚,农业再保险市场主要依靠的是中再集团的分公司中再财险公司。中再财险公司早在2011年就已经开始面临潜在的经营风险,2011年中再财险的分保费收入为24 122.14百万元,分出保费是385.4百万元;2011年中再财险的分保费收入为21 014.13百万元,分出保费是722.97百万元。其次,我国还存在着从事再保险业务的农险公司,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再保险体系来说,我国的再保险主体还是比较少的,分保能力也不足。表2列举了我国4家主要的农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情况,是以分出保费来衡量的。
  4 国外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4.1 日本模式
  日本的农业保险体系主要由3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叫作农业共济组合,实际上就是保险合作社。第二层次叫作农业共济联合会,这一组织具有商业性质,其对农业保险提供一级再保险。农业共济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会各出50%来成立农业共济基金,发生巨灾时农业共济基金就会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低息贷款,供农业共济联合会应对巨灾损失的赔付。第三层次叫作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这一组织具有国家性质,其对农业保险提供二级再保险,主要职责是发生巨灾损失时联合会所不能承担的部分将由该组织进行赔偿。
  4.2 美国模式
  美国的风险分散机制主要包括再保险、财政补贴及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3种途径。美国提供再保险业务的公司主要有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商业再保险公司。联邦农作物再保险公司是主要的再保险提供者,其再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是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经营原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时,依据10%~75%的分保比率,根据各个州的实际情况,对各个州实行不同的分保比率。对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比率采用累进制进行计算。   5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完善对策
  5.1 增加风险单位
  面对保险公司高额的赔付率压力,我国可以通过增加风险单位来降低赔付率。尽可能增加风险单位,也就是说要尽可能大面积推行农业保险,这样就会提高农户的投保率。市场供需是不断变化的,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即使推行范围再广,也会有人不愿意购买保险。基于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风险分散模式,即根据不同的物种和农户的生产规模对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这样就有效地增加了风险单位。还可以借鉴美国的风险分散模式,即提供保费补贴,这样形成了利益诱导方式,促使投保人投保,有效地增加了风险单位。有了更为广泛的保费收入,相对来说就可以缓解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
  5.2 组织再保险
  我国保险公司在农业巨灾风险保险业务方面已经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再保险是经营风险单位的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的再保险主体较少,承保能力也不足。美国和日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再保险体系,美国的再保险业务是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日本的再保险业务是由具有商业性质的农业共济联合会和具有国家性质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共同提供,使得日本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有了双重保障。相比较这些较为成熟的再保险体系,我国的再保险体系可以以国家性质的再保险公司为主导,主要承担超额赔款再保险,以商业性质的再保险公司为辅,可以依据我国各地区不同情况来进行比例再保险[3]。同时,也可以国内国外再保险共同经营再保险业务,以有效地增加再保险主体,有了国家性质的再保险公司的保障,承保能力也会逐步提升。
  5.3 巨灾风险证券化
  我国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资金来源比较少,但是资本市场的资金是比较充裕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就可以有效地将两者链接在一块。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巨灾风险分散途径的一个创新。巨灾所带来的损失往往让大家难以承受,大家都知道资本市场上资金规模是庞大的,如果可以将资本市场上充裕的资金引入农业保险领域,就会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的分担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5]。我国仍旧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庞大的人口基数,并没有过多的资金来投入单一领域,所以,政府部门应认识到各个市场领域的特点,分析相互之间的联系,让他们进行相互促进式发展。
  6 结语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农业巨灾风险方面的研究也不如国外的研究先进与完善。我国是一个多灾的国家,因此完善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应结合本国的农业环境特点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一旦遭受巨灾风险,可以及时分散风险与获得补偿[6]。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克,张峭,等.中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及大灾风险基金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3(6):3-15.
  [2]程悠旸.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J].情报杂志,2011(s1):102-106.
  [3]张长利.农业再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J].西南金融,2013(4):34-37.
  [4]姚庆海.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5]张长利.发行农业巨灾债券的思考与建议[J].征信,2013(11):81-85.
  [6]楊志坚.我国财险业巨灾风险承保能力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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