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文化在乡村治理中推陈出新的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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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乡约文化作为传统乡村的一种社会自治文化,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功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乡约文化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在当前开拓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有必要对乡约文化的内涵和思想起源以及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进行研究,探讨其推陈出新的路径,以促进乡约文化在当代乡村社会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乡约文化;社会治理;推陈出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K892.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乡约文化作为中国乡村社会中一种以教化为主要目标的文化形态,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元素,它在维护乡土社会秩序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分析乡约文化的内涵、思想起源,以及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探讨乡约文化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推陈出新的路径,对于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乡约文化的内涵及思想起源
乡约文化,俗称乡规民约,是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它是传统中国社会秩序链中的重要一环,是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由于乡约与宗法社会中的家训(族训)、家规(族规)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乡约的概念内涵既包含一般乡约,也涵盖家训、族规的主要内容。家训(族训、祖训)是对子孙立身处世、持家治业的教诲,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历史上对个人的修身齐家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一个家庭的家规、家训形成家庭的公众行为习惯即构成了家风,家风也就是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的家文化。族规(家规、家法),即宗法制度下家族的法规,是同姓家族制定的公约,用来约束本家族成员。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其基本结构是家庭、家族、村落。家训对应于家庭,族规对应于家族,乡约对应于村落。家庭、家族、村落构成乡土社会结构链,家训、族规、乡约则形成一条乡土社族秩序链。
乡约文化思想起源于古代先贤对理想大同社会的构想。《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千百年来,这种理想社会的蓝图成为各式各样乡约的思想指南。儒家经典作家对此多有著述,如《论语.学而篇》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朱熹理学家更是极力推崇。《三字经》、《千字文》、《弟子规》等蒙书对经学思想又进一步阐发,提出具体的要求,为乡约提供更为直接的范本。
2 乡约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乡约是社会治理,也就是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古至今,其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
2.1 乡约是德治的自然延伸
在古代,德治是中国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长期被统治者奉为正统思想,它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家训族规乡约是中国乡土文化的重要内容。从它的文化性质看,它是上下层文化的融合,上层的统治意识与下层的自治意识在家训族规乡约中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就其思想内容看,它主张修身齐家、仁智礼信,贯穿着儒家的思想原则、儒家的教化观、伦理观,是儒家伦理思想在家族社会的具体实践。在当今社会,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显而易见,乡约文化作为乡村社会自治形式,并自发将规范与惩处相融合,仍然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失为这一体系规范的基础,是德治的“神经末梢”。
2.2 乡约是法治的重要补充
一般认为,乡约制度最早始于北宋(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制定《吕氏乡约》),成熟于元明,盛行于清,其条款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而且乡约经过长期的演化,特别是历代的推崇,传统乡约不断发展完善。在功能上,鄉约也增加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从而在维护地方治安、催缴钱粮税款、调解民间纠纷等地方事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稳定地方社会秩序方面对于封建治理有一定的弥补作用。在法治完备的当今社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可穷尽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乡约仍然是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以外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乡约是治理创新的有效模式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主要是转变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同时还要做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乡约文化既有对中国基层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又有相应的乡村社会民间基层组织形式,是古代基层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主要载体。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借鉴乡规民约的做法经验,发挥村民在社会自治中的主体作用,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不失为一种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模式。
3 乡约文化在乡村治理中推陈出新的路径探索
乡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总与社会发展相生相伴。由于传统乡约植根于广大乡村和儒家思想,具有深厚的群众心理基础,业已成为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以外“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还将长期继续影响中国乡村的风俗习惯和村民的行为、意识、思维。它对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构筑和谐社会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对传统乡约文化吸收改造,使之为协调和完善当今社会秩序服务。 新时代发展提升乡约文化,推陈出新,总体上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序的原则。做到既尊重广大村民的自治权和首创精神,又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上合国家法律政策,下合村情民意,使其成为基层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准法”主要内容;既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又引导村民坚决摒弃封建文化的糟粕和不良恶俗,使其成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坚决保障农民依法约定“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合理、合情利益诉求,又坚决防止“村规民约”被不良人员尤其是恶势力滥用或利用,使其成为基层自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3.1 完善内容,提高可执行力
《村民自治章程》和各地的《村规民约》是现在乡约的主要表现形式。《村民自治章程》内容涉及社会秩序、经济管理、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以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等,它是村级制度的最高形式。《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是涉及村风民俗、社会治安、社会公德、邻里关系、婚宴家庭等,用于规定村民的行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构成了乡治的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注重结合各地群众生活、生产的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和充实,兼顾规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来建规立约,成熟一个,规范一章。由于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和政府的意图与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还应善于寻找政府工作与群众经济利益、生态利益、文化利益的契合点。当前,应结合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村民围绕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把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征地赔青、环境保护、村镇建设、禁养条规、卫生管理等纳入村规民约。
3.2 规范程序,体现公信力
乡规民约是乡村农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乡民既是乡约的制定者,又是乡约的执行者。只有村民自己制定符合自己意愿、尊重传统习惯又符合本地实际的民约(而不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介入而具强制性),村民们才会自动接受,自觉遵守执行。可以说,公认公信是乡约生命力的保证,而规范有序、发扬民主是取得公认公信的前提。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等各种形式的乡规民约,应充分发扬民主,遵循基本程序: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进行宣传动员、说明;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要规定的内容;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拟出详细草案提交各组村民反复讨论修改;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遵循这样基本程序,是实现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性的重要手段,更是体现乡规民约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3.3 延伸拓展,增强扩张力
传统乡约主要在农村,围绕农业来制定实施。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化,群众生活地域城镇化,传统乡约的制度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不可多得的制度文化渊源和历史借鉴,我们应注重将其延伸拓展,使其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发挥自律作用。一是区域拓展,由传统的村组向社区、城市拓展,如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市民文明公约”,社区业主委员会制定“社区管理条约”等,共创卫生、温馨、和睦、文明、有品位的社区。二是行业拓展,引导各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如制定“食品行业自律公約”、“诚信服务公约”等,从而在社会各领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4 强化诫勉,凸显约束力
村规民约及各种规约的实施方式主要依靠民众的道德观念、社会舆论和教育感化来实现。但如果缺乏对乡规民约执行的监督和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凸显约束力,就会削弱村规民约的实际作用,没有达到制定乡约的目的和初衷。有些地方的村委会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不仅把征地赔青、卫生管理、旧城改造等地方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进去,让村民自觉约束自己,同时还加大监督执行力度,聘请威望高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作监督员,督促村规民约的有效施行,促进和谐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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