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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外卖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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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互联网+”经济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目前传统餐饮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形成的电商平台外卖为消费者提 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由于政府监管缺位以及法律的滞后性,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隐患始终无法得到有效 遏制。分析了该行业现存问题,从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网络订餐行业运 营模式,保障电商平台外卖食品安全。
  关键词:电商平台;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健全法制;政府监管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3-0034-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203        文献标志码:A
  1  电商平台外卖的含义及其发展现状
  1.1  电商平台外卖广义、狭义概念的区分
   广义上,电商平台外卖是指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对线下实体行业的需求消费,商家根据需求提供商品信息及配送服务都属于外卖的范畴,比如天猫、京东等网购平台提供的服务。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是狭义的电商平台外卖,即网络订餐,指通过互联网在餐饮网站上订购食品,而不需要身临餐馆等地进行点单。
  1.2  电商平台外卖发展的现状
   目前,众多商家云集美团、饿了么、百度糯米等国内知名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通过简单的文字和精美的图片向消费者展示自家产品,低廉的价格往往更是吸引顾客的利器。外卖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大量实体餐饮商家看到电商平台外卖带来的可观利润从而选择加入,甚至部分商家直接放弃线下实体经营,集中火力满足线上需求。
  2  我国目前对电商外卖行业监管的法律规范
  2.1  法律法规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出台并实施,这部“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力求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但是面对电商平台外卖这一新兴领域,该部法律明显捉襟见肘,只是简单明确第三方平台对商家监管的基本义务,即对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并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同时制止其违法行为[1]。
  2.2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虽全面落实了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了食品生產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但在网络食品安全方面,只强调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下,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处理办法,缺少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置,具体操作性也有待考察。
  2.3  部门规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电商平台外卖领域不断寻求更为全面的监管制度,2015年起草《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审议通过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及2018年施行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对具体地对电商平台外卖行业作出规范,为各地政府对网络订餐实施监管提供一定依据,使得各监管部门对违规第三方平台和违法经营商家进行处罚时也有迹可循[2]。
  2.4  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在电商平台外卖这一新兴领域实现突破的同时,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已先后推出地方管理办法,以期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网络订餐行业运营模式,保障电商平台外卖食品安全。
  3  电商平台外卖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虽然对食品安全问题都作出相应规制,但立足于虚拟网络之上的外卖行业范围广、内容复杂、形式多样化,现有的法律根本无法对其全面监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提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要履行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条件的商家入驻平台,并制止其违反经营活动。然而实际上电商平台与食品经营者之间本就存在一定的互利共赢关系,在缺少外部监管的情况下,让电商平台牺牲自身利益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极低。
  3.2  政府监管缺位,执法不严
  3.2.1  政府监管模式落后
   电商平台外卖近些年之所以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经济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与传统餐饮行业抓住机遇及时转型密不可分。反观政府食品监管工作,并没有建立起与之对应的“互联网+”监管模式,外卖市场瞬息万变,需要的是更高效、更全面的监管。面对庞大复杂的网络订餐市场,政府部门资源有限,在落后的监管模式下无法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
  3.2.2  政府怠于监管
   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在政府对市场监管过程中频频发生,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原本应主动出手,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于摇篮之中。可实际上“消费者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事态严重化—政府着手调查整顿”已经成为市场监管的常态化,作为市场调节的“最后一只手”,政府监管缺位,执法不严必将导致违法经营者越发猖狂[4]。
  3.3  监管主体单一,监管力度单薄
   现有的政府监管显然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网络订餐市场,面对电商平台激烈的竞争,食品经营者的准入门槛难以保障。再加上电商平台从业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可能会被不良经营者提供用于资质审查的虚假证件蒙骗。此时,完全依靠政府及电商平台自身监管远远不够,公众监督等社会力量的缺失是外卖市场混乱的一大重要因素。
  3.4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维权存在障碍    尽管我国制定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在遭受侵害时提供法律保障,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少则几元多则几十元的消费相比较,维权成本往往远远高于实际损害,因此更多的消费者选择放弃维权,自认倒霉。再者,我国现行侵权损害保护制度并不完善,法律责任划分尚不明晰,维权道路本身更加坎坷难行。
  4  对电商平台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4.1  完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监管空白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及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监管工作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区虽然也在不断探索网络订餐领域监管方法并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全国统领性法律法规的缺失,必将导致地方政府监管过程中方向不明、程序混乱。因此,国家应该加快立法步伐,为全国范围内电商平台外卖行业监管指明道路[5]。
   此外,法律法规应该细化责任分配,建立完善的网络订餐主体法律责任体系。出于电商平台与商家的互利关系,现有法律中依靠电商平台承担主要审查责任造成了法律“名存实亡”的尴尬局面。国家立法要严厉打击电商平台的不作为,甚至是包庇行为,对违法经营活动既要追究商家法律责任,也要对平台施压,惩罚平台监管不力。
  4.2  创新政府监管模式,加强政府作为
   政府应该创新监管模式,建立与网络订餐相适应的互联网监管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应该引入互联网监测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并发现外卖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政府监测系统与网络订餐平台数据对接,及时掌握商家营业资质、经营状况和消费者反馈等,定期淘汰综合素质较差的经营者,解决传统监管模式下政府缺位的问题。
   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网络订餐管理部门,明确职能划分,避免监管范围交叉引起的责任相互推诿。通过政府监管责任细化,建立问责制度,可以有效促进政府部门从被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到主动监管,从事后收拾残局转化为事前避免乱象的发生。
  4.3  扩大监管主体范围,实现行业自治
   仅仅依靠政府作为监管主体,监管力度未免过于单薄,除强化自身监管责任以外,政府应努力调动全社会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督。消费者、新闻媒体的监督通常更具有时效性,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往往对经营者具有更强的震慑力。应鼓励电商平台外卖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对各大网络订餐平台实行统一监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行业协会更加了解行业发展状况,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彌补政府监管的空白,并且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学习,可以更加高效地提高政府新规的执行效率,降低政府监管难度。
  4.4  加强消费者权利意识,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承担者,要想从源头治理电商平台外卖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切实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现实生活中,维权难主要体现在成本高和无途径两方面,未来立法应对举证责任加以明晰,降低消费者举证成本,必要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促进消费者维护权利。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也要为消费者实现权利救济提供路径,只能借助媒体曝光促使政府部门监管会使人民群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对权利维护失去信心。
  5  结束语
   只有以国家立法为根基,政府监管为主体,联合社会力量共同抵制食品安全隐患,才能使不良商家面对高昂的违法成本望而却步,才能促进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进而实现网络订餐行业运营模式规范化,保障电商平台外卖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徐艳萍.哈尔滨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7):192-193.
  [2]徐鹏飞.网络订餐需法律监管[J].智慧论坛,2018(7):98-99.
  [3]疏爽.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研究[J].山西农经,2017(18):23-24.
  [4]许金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地方政府规制研究——以安徽阜阳劣质奶粉问题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09.
  [5]吴永婵.政府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J].商,2016(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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