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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使用资产记账和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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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按: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开始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由于管理角度的不同,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在实务操作中产生一定的误解。为了准确理解和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并与资产管理政策规定相结合,本刊以案例讲解的形式,将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管理影响予以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情景1
  2001年8月,某地水務局所用的8层办公楼建造完成并办了房屋产权证明,但水务局财务一直未入账。2005年3月水务局信息中心(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成立并占有有、使用其中的一层楼面。2018年3月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等相关规定,水务局将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变更为机关事务管理局,但使用情况不变。在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实施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财务老师王小丽遇到了几个关于资产登账层面的问题。
  Q1:单位对该办公楼是否要登记入账?
  A:《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四点规定: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在上述情景中,该楼的权利人为事务管理局,但是由水务局使用,按照该规定,财务人员应该将其使用的办公楼按盘盈登记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Q2:水务局信息中心对使用的一层楼房是否要登记入账?
  A:《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四点规定:同一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部门本级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的,按照本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制度对这种情景的规定较为灵活,这时就需要单位从成本角度考虑,按照“谁使用、谁入账”的原则,要求信息中心将其使用的一层楼面按面积分摊价值后登记入账。
  情景2
  2019年11月,机构改革中,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调整办公用房,分配另一幢楼中的部分楼层给水务局使用,该幢楼里有部分楼层已经有其他部门在使用。同时,水务局信息中心也要求搬离到其他地方办公。对于办公用房的处置与登账问题,李子明与王小丽存在几点困惑。
  Q3:水务局是否要申请资产处置?
  A: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务局想要核销办公用房,需以无偿转让的方式申请资产处置,待取得处置批复文件后再从账面上核销固定资产。考虑到资产处置时更多地强调权属清晰,李子明应在申请处置时须附上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分配办公用房相关文件。不过,无偿转让方式需要考虑受让方是谁,受让方也得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登记入账。
  Q4:水务局信息中心是否要申请资产处置?
  A:同上,单位信息中心想要核销办公用房,得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无偿调拨的方式申请资产处置。其中主要关注的也是无偿调拨的受让方问题。
  Q5:水务局是否要对新办公用房登记入账?
  A:《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四点规定: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在上述情景中,考虑到单位与其他部门共用一幢办公用房,因此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此幢大楼的确认主体,单位无需对新办公用房登记入账。
  上述案例,将资产入账与产权关系予以了分离,更多地强调了谁占有、使用,谁就应该登记入账。笔者认为,从政府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以及从成本核算的角度来说无可厚非,资产耗用的成本确实应该记截在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单位,但此做法也特别容易造成要么大家都记,要么大家都不记。同时,从资产管理的角度来看,资产管理过程中权属清晰尤其重要,可以很好地防止重复记账,尤其是审核部门应更注重产权关系,若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产权证明文件上是其他单位的,则将给审核部门带来很大的审批风险。因此,单位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应该从实际出发,充分理解政府会计准则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遵循“先清后记、应记必记、不重不漏”的原则,切实做好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等工作。
  (责任编辑:刘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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