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图片版权商业性维权现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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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露 刘怡
摘 要:互联网时代,随着图片需求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因网络图片的不当使用而引起的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同时,互联网下的传播环境为“图片霸权”提供了生长土壤,出现了一种维权主体集中,通过恶意起诉实现诉讼盈利的图片商业化维权乱象。对此,为了实现有效的规制,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并从立法完善和技术革新两个方面提出规制商业性维权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图片商业性维权;互联网图片交易;图片版权;图库公司;图片侵权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5(b)--03
1 图片“商业性维权”引发的问题
图片商业性维权是图片的权利人通过合法权利来获取利益的体现,并未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也符合程序正当性,但这种以批量诉讼获取赔偿的维权方式扰乱了网络图片版权的正常交易秩序,违背了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本意,其合理性问题备受争议。
1.1 图片“商业性维权”现象
网络图片商业性维权虽不是图片版权保护的正式法律概念,但是近年来兴起的图库公司以商业经营手段维护图片版权的维权表达。某些图库公司就同一类作品在全国多地法院均以相同模式提起多起诉讼,其个案诉讼成本相对较低,诉讼结果和可获赔偿数额具有强预见性。实践中,图片侵权人通常出于多方面的顾虑无奈作出让步,以购买图库公司的相关服务作为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由于此类案件具有以维权为表象、以获利为目的、以商业化方式运作的突出特点,从而获得了图片“商业性维权”的提法。
1.2 图片“商业性维权”引发的法律争议
关于图片商业性维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上。肯定者主要从法理角度进行剖析,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对自己的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图库公司合法取得了图片原权利人的授权,那么其所宣称的维权行为就是为提高民众知识产权意识和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基因,所以需要社会的肯定与支持。持否定意见者主要从情理层面考量,认为图片商业性维权诉讼曲解了知识产权法所捍卫的价值,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理由如下:第一,商业性维权诉讼有违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行为人开发了商业性维权诉讼赚取利润的全新方式,存在恶意诉讼之嫌。第二,此类诉讼容易造成诉讼道德危机,引发社会道德风险,“追逐利益最大化是商业性维权的特征,尤其是以此为生的专业维权人的目标仅在于赔偿,而非让被告停止侵权”。第三,商业性维权诉讼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但是实施商业性维权手段的图库公司提起诉讼并不是为了维护图片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而是想以此获取经济利益。
2 图片“商业性维权”的原因分析
商业性维权的合法性为其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图库网站能有效利用法律实现其商业利益的价值转换,是多重原因导致的。第一,互联网的传播环境促生了以图库网站为主导作用的网络图片交易模式,这为图库网站利用信息优势实现商业性维权提供了基础。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图片使用人版权意识薄弱以及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提供了图库以诉讼牟利的机会。
2.1 现行网络图片版权的交易模式概述
在互联网图片版权交易中,主要涉及图片原始权利人、图片版权交易平台和图片使用者三方权利主体。在网络图片交易产业链中,充当图片原始权利人和图片使用者中介的是网络图片交易平台,常见于网络图库公司,其主要通过出售网络图片的版权以盈利,其用户既涉及自媒体、中小广告主及商家,又包括百度、腾讯等大型公司。根据图库公司是否合法享有该图片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可将图库公司的主要图片来源分成两类:一类是图库公司通过原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从而获得图片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常见的现象为图库公司跟图片原始权利人订立合约而购买图片原始权利人的图片版权,再转手向图片使用者出售图片版权,以获取其中的差价为盈利手段。另一类是图库公司通过“虚构授权”,以版权所有者或代理商的名义销售未获得版权的图片。常见的现象为图库公司将网络上没有署名的无主图片进行收纳,加上其logo而形成的“作品”。处于网络图片交易产业链末端的图片使用人,因信息沟通渠道受阻,不能有效与图片原始权利人进行直接交易,只能向图片中介机构支付费用,从而获得授权。
2.2 图片“商业性维权”现象产生的原因
2.2.1 立法缺陷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图片“商业性维权”现象的明确规范与指引。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越来越广,权利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在这样一种著作权扩张的趋势下,现行《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所规定的12种情形已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图片传播纠纷,使得“合理使用”难以成为侵权人可行有效的抗辩理由,这就要求原“合理使用”规则作出新的调整和适应。
2.2.2 网络便利使图片的获取更加便捷
搜索引擎作为新媒体获取网络图片的主要通道,不嘤呕搜索技术,为自媒体提供丰富的图片资源,缺乏版权意识的用户通过搜索不费吹灰之力,几乎零成本就可以收获自己想要的图片内容,大大增加了侵权的概率。
2.2.3 图片使用者版权意识淡薄
图片使用者因自身版权意识淡薄,造成侵权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故意侵权。网络用户购买图片版权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强,“拿来主义”盛行,对图片版权、来源和署名在所不问而直接使用在公开发表的文章或推文中。另一方面,过失侵权。海量信息时代,人们产生了网络所展示图片皆为免费的误解,没有对图片的版权归属尽到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造成了“无意侵权”局面。
2.2.4 图库中介机构的主导作用
一方面,图片使用者难以识别图片权利人。网络中存在不少没有任何权利归属标识的图片,这些没有水印或其他说明的图片让有意购买图片的使用者无法识别权利主体并进行交易,甚至图片使用者在寻找图片权利人所要付出的经济、时间成本,比侵权的成本还要高。另一方面,图片权利人难以获取需求方信息。在互联网时代下,自媒体行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图片的使用量上呈现井喷式增长。面对巨大的图片需求缺口,单个的图片创作者难以有效获取需求方的信息并向其展开销售、授权。在传统的纸质媒体时代,主流媒体可以通过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从而获得图片的使用许可,但是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追赶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步伐,没有线上业务的开展,导致购买者无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交易获得授权。因此,网络图片的交易依赖图库公司在其中发挥的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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