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秦简所见秦的君臣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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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国华 李澄
[摘 要]秦有着悠久的君臣奏对传统,起初大多是单向的君问臣答,在秦统一前后,问对程序被进一步规范并最终确立为奏对制度。考察出土秦简可以发现,奏对旨在君臣共商如何解决现行法律中没有比附条文的新问题,经过“提案-群体讨论-君主决策”的流程,以“令”的形式颁行,具有高于现行成文法律的效力。奏对过程以君主的意志为主导,臣民的建言献策仅有参考作用。但奏对制定的决策并非都为解决实际问题,有时仅为满足统治者一己私欲,因此需要辩证地评价。
[关键词]奏对;岳麓秦简;里耶秦简;秦令;吏治
[中图分类号]K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2)01-0133-08
[收稿日期]2021-10-20
[作者简介]赵国华,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秦汉史;李澄,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秦汉史。
秦得以统一中国,凭借的不仅仅是强大的军事力量,更有赖于在统治地区内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了战略大后方的稳定。秦法自商鞅推行后得到历代君主的传承和维护,成为秦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使秦人有法可依,秦吏执法有度,整个社会井然有序,因此最终的统一“非幸也,数也”[1](P303)。诚然,秦律令体系的形成不可能仅凭秦君的一己之力,x不开秦臣民的集思广益,他们通过奏对实现社会上下信息的传达,使朝廷决策更为合理。
秦时,奏对即君主与臣民共商国是的政治活动,并以君主的意志为主导、臣民建言献策为辅助。参与奏对者既有在朝的官员,也不乏兜售绝学的游说士人,甚至可能是籍籍无名的平民。但就内容而言,前者多为参政议政,后两者则多倾向于政治表演;就频率而言,君主与朝臣奏对属于常务,而接见特殊宾客是偶然情况。毋庸置疑,君主与臣僚的会见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据着更重要的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尤其是在战国末期的大变革时代,秦的现行法律难免出现与实际脱节的情况,而在集权不断强化的秦朝,君主的个人意愿多少会与成文法产生矛盾,因此迫切需要一种在不破坏社会法制精神的前提下变现意愿的手段。有鉴于此,君主需要更加频繁地通过奏对听取臣僚建议、获取社会信息,最后将决策以“令”的形式颁行,使其效力高于现行法律。如此一来既能扩充律的内容,又通过奏对程序为君主意志赋予了合法性。
传世文献中记载有关秦时的奏对活动并不很多,秦律令条文也仅寥寥数见,盖因“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不察其终始,因举而笑之,不敢道。”[2](P836)林剑鸣先生曾批判这种现象,认为历代人们仅能笼统地说后世之法“大盖皆袭秦政”,却不知秦法究竟如何。[3]王绍东将汉代学者“过秦”的特点总结为三条:一是“重其亡而忽其兴”;二是“扬道德而非法治”;三是“笃于义而薄于利”,认为汉儒矫枉过正。[4]不难看出,对于秦奏对活动与秦令研究的困境主要在于文献的稀少与传统的偏见,在相关出土材料被发现之前,有志于此的前贤仅能够依托“汉承秦制”的逻辑,通过汉律辑佚来弥补秦律令的空白,取得了一些瞩目的成果。
自睡虎地秦简被发掘以来,大量前所未见的律令材料展现在世人面前,其中有不少记载秦君臣互动的文书,基于现有的出土文献,我们可以对秦君臣奏对的起源、发展及其特点作出初步探究。
一、传统――秦自古重视奏对活动
秦早在穆公时便重视擢用贤者,但形式主要是单向的君问臣答,臣属的影响力十分有限,仅具备奏对的雏形,因而称之为“问对”更加贴切。百里奚得以大器晚成,正是因为面见秦穆公后展开了长达三日的谈话,并且推荐了旧交蹇叔,同样为穆公所重用。[2](P238)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君臣二人谈话中的具体内容及其被穆公采用的程度,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一时期的问对多涉及战争方略的制定,如蹇叔、百里奚有关崤之战的商议,可惜秦穆公并未采纳他们的意见,而是刚愎自用,酿成了秦军惨败的结局。[2](P243)
相较于名义上“授之国政”却在重大决策上依旧一意孤行的穆公,后世的孝公显然更加出色。类似于百里奚,商鞅也是在得到面见秦孝公的机会后才“卒定变法之令”,仗恃孝公的权威主持变法工作。[2](P2709-2710)这恰恰是奏对制度在秦国得以确立的关键环节。
与昔日相比,商鞅及其新法拥有极大的权威,以至于后来太子犯法,孝公甚至没有出面阻止商鞅对公子虔的责罚,而是选择一断于法,结果“秦人皆趋令”[2](P2711-2712)。可见,商鞅先是在秦孝公的授权下从根本上改变了秦国原本的政治制度,而新法的推行反过来要求君主的行为至少在形式上应“合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意愿。这时身为臣子的商鞅拥有相当的话语权,他的治国思想深刻影响到了孝公,并且成功在秦国贯彻。但不可忽视的是,彼时的秦国旧贵族势力十分强盛,因此商鞅的改革必须要有君主的授权和保护,新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孝公意志的体现。这时奏对发展得更为成熟,不再局限于君问臣答,变法最终得以成功是君臣不断磋商的结果。
商鞅死后,秦法犹存,后世的秦国国君除了在权力交接时出现短暂的旁落现象(如秦昭王时的宣太后、秦王政时的吕不韦),在具备执政能力后都能与朝廷重臣建立良性的奏对关系(如樗里疾、张仪、范睢等文臣,甚至白起、王翦等武将)事见《史记》中的《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商君列传》、《张仪列传》、《樗里子甘茂列传》、《穰侯列传》、《白起王翦列传》、《范睢蔡泽列传》等篇。,即在合理听取他们的意见的同时稳操国政,确保了法制前提下君主的最高权威。诚然,秦国并非始终保持对旧贵族的优势,秦昭王时便出现了魏冉势力的抬头。穰侯以昭王国舅的身份任秦国相,举国之力发动战争却为扩大自己的封地,这是典型的旧贵族作风。魏冉在被罢相后,甚至仍“辎车千乘有余”[2](P2822-2828),足见其损公室而利自身的程度之深。好在秦昭王采纳了范睢的劝谏,及时制止了旧势力的死灰复燃。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历代秦王与朝臣通过大量的奏对实践,书写着秦国历史,并推动着这一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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