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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往互动的社区参与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邓洪洁

  摘要:社区参与的前提应是一定程度的社区交往,即在社区交往基础之上生成地对社区的集体情感、对公共利益的付出意愿、对普遍共识的达成。基于此,要实现社区参与的有效开展,必须构建有利于社区参与实现的公共环境,包括人格化的交往氛围、理性化的协商平台、有序化的表达机制。
  关键词:社区交往 社区参与 机制
  引言
  目前,学界研究社区参与的视角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从国家治理的视角出发,研究社区参与在化解基层社区治理问题方面的治理效用。第二,从公民社会的视角出发,研究社区参与在实现居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推动公民社会成长方面的功效及改善路径。第三,通过研究参与行为背后的动力、心理、逻辑等,来把握社区内部的权力结构、治理生态等问题。以上三种视角分别从宏观的角度,研究了作为社会行动的社区参与在国家―社会层面的积极效用;从微观的角度,研究了作为个体行动的社区参与对社区治理结构的折射。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社区参与的研究,多将“社区参与”视为一种“行动类型”,立足于“行动”本身的价值、功效、问题、结构等对其进行研究,而对“行动”的前提与基础,也即社区参与何以可能、何以保障等问题鲜有涉及。本文从社区参与的前提出发,认为只有一定程度的交往、互动、沟通,社区参与才得以存在,社区内居民交往互动是社区参与得以实现的基础。
  一、集体情感、公共利益、普遍共识:交往互动中形成社区参与基础
  当下我国社区参与的状况在总体上呈现出“弱参与”“参与不足”的态势,究其原因,是因为原子化的个体彼此之间因为缺少黏度而无法聚合形成参与力量,更无法经由沟通协商提炼出具有普遍共识和集体认可的公共议题。由此可见,社区参与要得以实现,就要将陌生个体联接成以互惠、信任为基础的互动网络,培养居民彼此沟通、协商的能力。
  1.“仪式”互动中产生集体情感
  社会学家涂尔干非常重视情感在巩固社会团结、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他认为,是某种共享的情感、是社会中人们的一种“集体意识”创造了基础的团结。而形成集体意识、凝聚群体团结的重要基础是“仪式”。当人们聚集到一起、将注意力集中到某种共同对象上的时候,他们的思想和情感在中间流转并得到了强化,直到最后变成一种超越个人之上的力量。因此,集体情感的产生、集体团结的巩固都有赖于“仪式”的发生和作用。仪式的建构一方面有赖于大型活动的举办,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日常的群w互动。对于居民而言,参与辖区内组织大型活动、在社区创办的平台上接触等互动中升腾起来的集体情感是巩固社区团结的基础,也是传递社区价值观、形成对公共议题、公共利益的认知与付出的前提。
  2.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与表达
  利益是支配人类所有活动的根本准则,作为一种行动,社区参与的发生也离不开利益的助推。与此同时,当分散的主体对关涉社区治理和发展的公共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他们的参与意愿、参与能力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培育。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不是个体私利的简单叠加,它是对社区成员具有普遍影响力、能够为社区成员所共享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不仅仅局限于社区居民看得见的一些利益,例如社区的公共设施、物业环境等基础性公共物品,还包括了许多居民尚未觉察到的制度安排、服务保障等,这些也是影响整个社区治理的“软环境”。当居民在沟通互动中形成对这些“共同受益”的制度、政策的理性关注和积极倡议时,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达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
  3.对公共议题达成普遍共识
  要保证社区参与有序、有效,首先要对行动的目标与方式达成共识。而共识的达成是在沟通、互动基础上经过辩论、竞争、博弈、认同、妥协、平衡等沟通机制,将对问题的关注点从个体私利走向公共利益,实现目标与行动的趋同。因此,能否提供可以实现理性表达、理性沟通的组织化制度环境,是沟通最终能否达成共识的关键。组织化的制度环境既是保证社区参与主体有效参与社区参与的实践基础,也是进一步历练现代公民精神的平台。在社区多元合作、竞争、博弈、冲突的互动过程中,公民的竞争与合作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合理与合法性、法制意识才能真正内化为公民个体的伦理意识,参与型公民文化也只有在这样的实践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 1 ]
  二、交往氛围、协商平台、表达机制:构建有利于社区参与的公共环境
  哈贝马斯认为,在公共领域里,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并对不同的主张、观点进行商讨就是交往,交往是公民参与意识生成的现实基础。[ 2 ]当参与主体学会运用自身的思维和行动向外界传达自己的诉求,并通过语言等符号对外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的实践中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居民的参与能力就能在实践锻炼中不断提高。
  1.创造居民人格化交往的互动氛围
  所谓人格化社会交往,是基于私人身份的社会交往,这种交往更能产生情感联结。在这种交往中,个人信息是交往的重要媒介,只有开放部分隐私,这种社会关系才能得以建立和维系。[ 3 ]然而,城市社区中的交往多为非人格化交往,也即基于彼此身份和角色的交往,邻里间从“相识”到“相熟”中间隔着一个“玻璃天花板”。但根据笔者观察,这种现象经常会被两种情况打破:一是在广场上跳广场舞的大妈会在休息时刻一起闲聊、沟通,逐渐熟悉;二是一个家庭有了宝宝后,带宝宝在小区玩耍时会结识并熟悉其他同样有宝宝的家庭。这两种情况下,尽管人们仍然存在一定的隐私保护意识,但在拉家常、互相帮助过程中也会让渡部分个人隐私,实现从陌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跨越。
  因此,要创造居民人格化交往的互动氛围,社区可以鼓励居民创办一些文娱类协会,如书法协会、舞蹈协会、登山协会等有助于扩大邻里互动、增进感情的社区组织,以建立居民间扁平化联系的机会,消除城市社区“关门闭户”带来的隔离感。房屋管理部门和社区管理部门在对社区建设进行规划时,可以突出强调对公共空间的塑造。已有研究表明,良好的公共空间有利于社区归属感的产生,社区广场、社区文化活动场馆、社区休闲文娱场地的打造不仅能够为社区交往互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保障,更重要的是,能够在一个相对开放的场地但又是同一空间中包容不同的人群,这种时空上的“共容”能够消除空间隔离带来的疏离感,让居民产生强烈的社区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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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打造居民理性化协商的互动平台
  社区参与中,有效的利益表达关键在于形成具有普遍共识的公共意见,而公共意见的形成关键在于协商,因此,打造居民能够理性化协商的互动平台,是促成形成成熟公共意见的前提,这就需要社区为居民协商议事创造“场域”。
  从协商平台搭建的载体上来看,要坚持线上协商与线下协商相结合。当下,居民线下协商的载体主要依托社区的各项会议制度,例如基层政府组织的社区听证会、民情恳谈会、居民大会、百姓议事厅等。这些协商的传统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自上而下的推动难以调动起更多居民的关注与参与积极性。因此,提高线下协商的效率,可以更多地考虑采用居民自发形成的自组织作为协商载体,例如居民自愿参与的各类协会、服务团体或具有较高公信力和较好群众基础的公益组织等作为议事平台,政府只是对协商的流程、要求进行把关。除此以外,在高度信息化的社会,新媒体上能够听到更多居民真实的意见表达和诉求,可通过设定相关制度、健全议事规则等方式,对意见表达的理性客观进行制约,将这些非正式的诉求表达转化为正式的协商意见。
  3.完善居民有序化表达的互动机制
  社区参与强调政府、社区与居民之间进行双向交流、互动。因为居民参与的过程实际上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c使用者交流信息、传递信息的过程。[ 4 ]完善居民有序化表达的互动机制,就是要通过结构化的表达程序、合理的议事规则充分保障居民的话语权。
  引导居民有序化表达的一个重要经验是要培育社区政治人,使其作为居民的表达代言人,成为联接居民私生活领域与社区生活公共领域的重要桥梁。[ 5 ]除此以外,通过社会组织提升社区参与的有效性也是社区参与的一种策略。专业化社会组织在了解并满足居民需求方面具有传统的行政机构及其延伸组织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他们与居民能够产生更为亲近、紧密的联接。这种联接能够在收集民情、传达民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间接途径。
  三、结语
  社区参与的真正开展并非建立起相关机制和制度就能实现,参与有效性的关键在于社区公共性的形成,而公共利益、公共精神、公共舆论等公共性均形成于社区交往的过程之中。因此,改变社区参与的现状首先要改变社区交往的现状,这是社区参与得以实现的前提。社区交往更多的是居民之间的交往,但同时包含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及其之间的交往。在社区层面,于机制、制度的基础之上,将各参与主体进行有效链接形成参与网络、明确参与方式,社区参与机制才能真正形成。
  【参 考 文 献】
  [1]夏晓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1.
  [2]刘小萌.法治视域下公民参与意识研究[D].郑州大学,2019.
  [3]张雯雯.从“认识兴趣”到“交往理性”――哈贝马斯对历史唯物主义规范基础的重建[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6).
  [4]熊易寒.社区共同体何以可能:人格化社会交往的消失与重建[J].南京社会科学,2019.
  [5]张大维,陈伟东.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目标模式、现状问题及路径选择[J].中州学刊,2008,(02).
  (责任编辑:李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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