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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事裁判的“三段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何锋

  提要: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的请求权,即是要审查当事人是基于何种请求支持其诉求及条件是否具备,这就是民事法官进行法律思维的基本构建过程。民事证据,双方当事人抗辩之目的。
  关键词:民事裁判 三段论 请求权
  就民事裁判言之,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莫衷一是的证人证言,或真或假的当事人陈述,需要一个民庭法官做的就是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毫无疑问就民事审判而言,法官通过审判去评判是非,即是一个适用法律而得出结论的过程。但在实践中法律裁判的方法或者说步骤往往是通过发现法律而获得了一个判决的过程,而这一发现的过程又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一、找出民事法律关系,初步确认请求权
  民事法律关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架构这个社会的方法,是认识这个社会的方法,也是我们规范这个社会的方法。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最根本的是要判断这个请求(诉求)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只有通过这样的分析才能够确定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即原告是否适格,才能了解原告提出此请求是否具备了初步的条件,或是特殊的条件,此事关原告是否可以得到法官之支持也即胜诉。民法总则除了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物及行为,代理规定及时效。这些内容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要素。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展开。民事法律关系由抽象到具体,逐类展开。最高类型即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它们是处在最顶端的。而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以继续划分,然而,要找出具体案情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继续划分下去,因为现实当中的案件总是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层面,诸如债权关系,到底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若为合同之债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要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或总则处理),若为有名是建设施工、加工、买卖 、租赁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如此一层层的分析下去,去找最具体的法律关系,这便是裁判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分析当事人的诉求是否符合行使的条件
  在确定法律关系之后,确定请求权就成为接下来的首要任务。确定请求权,就是对当事人的诉求做法律上的断定。认定当事人有权行使这个权利且具备行使的条件,法官就会做出对该当事人有利的判决,而请求权又基于法律关系之确认,法律关系的差异导致了请求权在类型及行驶上的差异。?原权请求权是以存在相对或绝对民事权利为基础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对权与绝对权的完满状态,是绝对权不被破坏,相对权又得以顺利实现。原权请求权包括:人格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和债权二次请求权。次生请求权是基于他认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请求权。其实质是权利人请求相对人承担责任。次生请求权典型表现侵权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产生请求权。有时会存在请求权的竞合。关于请求权竞合,目前通说认为(规范竞合说),权利人的请求权无论如何表现,其实只有一个请求权,如果说竞合,那么只是法律基础的竞合,而不是请求权的竞合。而只有在不同的权利保护上才会有两套请求权体系,就这一角度而言,寻求到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便是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三、行成法官内心确信,从而支持或驳当事人的请求权
  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从而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一个过程。当事人通过举证向法官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它是一个他向证明的过程。之所以强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就是因为它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密不可分的。民诉法的规定“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按照规范要件说去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对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则须对消灭,阻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则表现为原告需要对起诉符合初步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原告得以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官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逐渐形成心证,在庭审结束时,法官只需问自己是否确信了案件的法律真实既可。由于法官作出裁判的依据是一个无限接近历史真实的法律真实,这一事实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案件事实。在民法上,只要使法官在内心上达到了盖然性占优,即可促使法官支持请求。大多数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可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然而有些案件,由于事实的难以查清,而法官赖以查证的证据又不足时,即处在所谓的亦真亦假的“灰色地带”时。法官如何去认定事实,这时就必须运用法律推定及举证责任去认定案情。
  法律推定是在案情难以查清的情况下适用的一项法律技术。它既可以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可能是法官运用常人之经验去推定的。对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没有反驳的权利,而对于后者当事人则可运用证据去推翻。如民诉法中关于自认的推定,在代理人和当事人均在庭的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经法官充分讯明而不为意思表示者推定为自认。证据规则的运用。如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无利害关系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大于有利害关系(与任何一方)的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最后,法律的适用。法官根据法律事实适用法律,有法律者依法律,无法律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法律的适用涉及强行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简析如下:单一指向的强制法律规范的适用即该案件。
  单一指向的强制法律规范即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单一,不存在竞合,则必须强制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竞合时应当由法官确定如何适用。而任意性法律规范发生竞合则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直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对存在法律空白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慎用裁驳,而应敢于在习惯及法理间寻求对当事人的救济。
  综上,我认为就是一名民事裁判者裁判的全过程,是一个展开的三段论。当然裁判者的思维具有跳跃性,而其经验也不同程度影响到案件审判的进程,故此过程并非按部就班,刻板的过程。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二版.
  [2]王泽鉴.民法总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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