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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击及应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娟

  摘要: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其渐渐融入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对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所具有的全球性、实时性和交互性等特性对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本文通过对互联网的特性和有关网络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的分析来研究网络案件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
  关键词:网络 管辖权 国际协作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对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目前国际社会上认同的管辖基础主要为地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意志,它们都与管辖区域间存在某种物理空间上的联系,而互联网的特性使得这些管辖基础发生动摇。
   一、互联网的特性及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
   (一)互联网的特性
  第一,网络的全球性。全球有许多国家都可以连上网络,以任何一种连接方式上网之后,可以任意的访问本国或者外国的网站,与全球各地的用户交流和传递信息。
  第二,网络的实时性和交互性。首先是网络具有实时性,通过网络,用户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的进行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其次是网络的交互性,通过网络,用户既可以发送信息也可以接收信息。
  第三,网络的匿名性。目前网络还没有完善的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网络使用者上网时被给予的IP地址仅是数据逻辑的排列定位,用户一般无法通过这些数据去了解交流的对象的真实身份,司法机关也无法通过网址位置查询到对方的资料。
  第四,网络管理非中心化。网络空间中没有中心,每一台机器都可能成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每一台电脑都可能成为信息来源地。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或组织能对网络这个开放式系统进行有效地控制或管理。
  (二)互联网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
  传统的司法管辖权一般是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意志为其管辖基础。而互联网的特性使得这些管辖基础发生动摇。
  第一,就地域而言,网络空间是物理空间的一种延伸,其本身是不可见的,在网络世界中网址和地理位置相互独立,网络行为与现实中的地理位置并非一一对应,因而对于网站所可能对应的地理位置很难确定。网络行为与地理位置的这种非对应性使得按传统属地管辖权的确定方法来寻找与网络行为有关联的地域因素很困难。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使得传统的属地管辖规则面临更大的冲击。
  第二,就当事人的国籍而言,互联网上的信息从一个节点传到另一个节点极有可能会经过很多系统,再加上网络的全球性及匿名性,在网络世界中很难确定参与者的身份,其国籍更是难以查明。
  第三,从当事人的意志来看,相对于地域与国际而言根据当事人意志协议选择是比较好的方法,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殊性和协议选择本身的限制,使得在网络案件中实现协议管辖也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管辖权的新理论
  面对互联网对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的挑战,一些新的网络管辖理论开始出现,其中较有影响的有以下几种:
  (一)新主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网络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完全脱离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拥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准则,因此主张网络成员间的利益冲突由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称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裁决,并由ISP来执行。(1)这种理论注意到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差别,并且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裁决的确比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更方便快捷。但是这种理论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制定的规则只能算是行业道德或者技术标准,而不是法律;其次,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裁决不可能代替公力救济,国家也并没有放弃其对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因而新主权理论在现实中很难具体操作。
  (二)管辖相对论
  管辖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 就像公海、南极洲一样, 应以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 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 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2)该理论将网络技术引入司法程序,有利于提高网络案件审理的效率。但是该理论排除了网络以外的法院对网络的管辖,试图仅仅依靠网络自身的技术力量来解决问题,割裂了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联系。
  (三)长臂管辖权理论
  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3)该理论提出通过被告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来判断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具有一定的可适用性。但是这种标准太空泛,易于造成域外管辖权的过分扩张。
  (四)网址管辖理论
  该理论认为,能够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根据的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本身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确定性;二是该因素和管辖法院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而作为新管辖权基础的网址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网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4)网址作为新管辖权基础相较于之前的管辖权基础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网址上的信息一旦进入网络空间,网址的拥有者就无法有效的阻止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在这种情况下若只以网址作为管辖权依据,对于网址的拥有者负担过重,因而只以网址单独作为管辖权依据是不合适的。
  (五)不方便法院理论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或者花费等角度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5)虽然不方便法院原则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但是若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不失为一个能有效解决网络案件国际管辖权冲突的工具。
  三、网络管辖权问题的应对
  网络本身的特性使其对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若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管辖冲突,势必会影响国际私法的发展,甚至会阻碍国际经济交往,因而我们必须针对网络对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的冲击采取应对措施。
  首先,虽然网络具有全球性、实时性和交互性等特性,但是网络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空间,它也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因而网络并没有推翻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但是网络自身的特性又使其不同于运用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能解决的问题,因而对现有的管辖基础和管辖规则的发展是目前解决网络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最妥当方法。
  其次,我们必须正确的看待五种新的管辖理论。上文五种新的管辖理论中新主权理论和管辖相对论太过强调网络的自律性,忽略了其与现实空间的联系。长臂管辖权理论易于造成域外管辖权的过分扩张。网址管辖理论和不方便法院理论虽然都有不足之处,但是若继续发展完善定会成为解决网络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好方法。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立法来解决网络案件管辖权冲突。网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全球性,没有哪个国家拥有单独全面有效控制网络的能力,因而网络案件管辖权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来协调解决。
  四、结语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传统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带来巨大的冲击。在这种环境下我们一方面要发展现有的管辖基础和管辖规则,另一方面要积极的寻找新的管辖理论,并积极的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国际立法来解决网络案件管辖权冲突。
  参考文献 :
  [1]赵振华《网络案件国际民事管辖权研究》(海南大学学报)2008.26
  [2]李凤鸣《计算机网络空间对国际私法管辖权的冲击及解决途径》(沧桑)2006.2
  [3]韦燕《‘最低限度联系’与网络管辖权》(河北法学) 2001.1
  [4]向扬《网络对传统冲突法的挑战和对策研究》(重庆交通学院学报) 2004.1
  [5]王贵国 《国际IT法律问题研究》 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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