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意识的关系理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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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斌政
摘要: 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而权利意识是人的主体性的确认方式,它确证了人的价值、自由与尊严,推动着西方社会的复兴,不仅于此,在制度层面上,政治权利是公民社会与现代宪政制度的价值基础与基本元素。本文通过权利意识与西方现代性启蒙的价值关系;与公民意识、宪政体制的历史关系;与当代政治文明的关系的探究,对于构建东方国家政治文明以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样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政治权利 公民意识 政治文明
一、权利意识与西方现代性启蒙的价值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权利平等的思想,封建等级制度和特权却发展出极为发达的特权文化,传统文化中,以“三纲”为核心的伦理法则和存“公”灭“私”的伦理文化,使得人们承担绝对服从的义务,淹没了个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重整体轻个体、排斥权利,吞噬个人;历代君主的集权统治,导致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形成人们浓厚的官本位意识。而西方现代性启蒙是以破除中世纪等级森严秩序、“发现人并确认人的尊严为标的的。中世纪的社会秩序是一个典型的等级秩序,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思想任务,就在于给这一秩序寻找价值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宇宙学正好与此思想任务相契,因此经过神学改造后就成为了中世纪价值等级的思想资源与知识支撑。具体而言,权利意识推动着人从“天国的世界”回到“人间的世界”,并设定了“人间世界”世俗化、理性化秩序。而理性化的社会秩序的形成,进而促进了“神宠式”的威权秩序的瓦解。在政治领域,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正是以“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诉求,来吹响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所以说,在现代性的启蒙中,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合法的存在状态”,失却了正当性的权利基础,人掌握自我的资格也将不复存在。
二、政治权利与公民意识、宪政体制的历史关系
权利意识在政治领域的展开即表现为政治权利的实现。在公共生活中的个体权利的确立,不仅使人拥有了抵御权力侵入与滥用的保护伞,而且可以掌握着驾驭权力、防止权力僭越的有效武器。从“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关系来看,西方世界的理性化、世俗化和“祛魅”的过程,就是权力不断受到规约与限制,权利不断得以张扬的过程。因此,权利意识与公民意识和西方宪政体制的建构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权利意识就是一种公民意识,也是西方形成权力制衡理论的基本要件。在洛克那里,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政治社会,他同时将国家视为保障个体权利的机构,在那里,个体主体性和政治权利首先是得到确认的。在“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预设下,行政、立法和外交权的分离与制衡,构筑了西方现代的宪政体制,反之成为保障权利的制度力量。继洛克之后,孟德斯鸠、卢梭、格老秀斯、威尔逊、韦伯等人不断发展,西方政治思想围绕政治制度的“理性化”设计,合理- 合法”的法理型社会秩序逐步确立起来。
社会基本结构的改变,一方面包括社会基本制度或体制与社会生活方式之显形结构的根本性转型,另一方面还包括社会文化心理与价值信仰体系之隐形结构的革命性变革。如果说权利意识引发的“西方现代性”扩张,是一种信仰体系的革命的话,那么,西方宪政制度生成的公民社会的确立,则是一种社会显形结构上的革命。观念形态是制度形态的先导与指向,制度则是观念的展开与实现。两者无所谓孰重孰轻,而是相互依托、相互作用、相互澄明,一同完成西方社会的现代性转型与建构。综观近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科技革命与资产阶级宪政制度设立是相继发生、交互演进的。主体性原则及其背后潜藏的权利意识,则是对这一过程在价值维度的总体把握与梳理,权利意识生成也可以成为理解近现代西方社会变迁的主线索。所以说权利意识在政治领域的展开即表现为政治权利的实现。
三、权利意识与当代政治文明的关系
传统中国人的权利与主体性则湮没在家国同构的社会体制与整体主义的宗法礼治价值秩序之中。个体权利与价值服从于国家与社会的需要,个体权利不仅由“外在于我”的宗法政治权力、宗法礼治规范来界定,并与个体“身份”直接照应,而且个体权利的价值不存在于它对个体自我世界的关照,而体现在它服务和贡献于作为权利渊源的宗法社会与家国,我国古代虽然有“民为邦本”、“民贵君轻”之说,但这些贵民重民思想只不过是封建文人和士大夫对皇帝的劝谕,目的是巩固其封建统治,而并非民主观念和人权思想,这是我国古代权利文化乃至整个政治法律文化最根本的缺陷,因此,我国古代欠缺争取民权和保护权利的意识。就像有人所说,我国历史上虽经过许多次改朝换代,和若干次的异族入主中原,在清末以前,却从来没有过平民向统治者争取法律上的权利这类事实,所有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着中国人权利意识的发展。权利理性是社会理性化的重要内容,它在西方社会启蒙与现代性转型中的重要价值,以及它在社会现代化发展中所折射出的相通性特征,使其理应成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思索点。现在,我们在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等方面向西方借鉴的时候更重要的是要了解西方实行民主法治的根由和目的所在,在西方,民主法制不过是保护其自由、财产等权利的手段,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才是他们的目的,所以我们更要注重对政治权利意识相关理论探究,因为对于构建东方国家政治文明以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有着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卢 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
[2]洛 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出版社
[3]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 2000.
[4][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97.
[5][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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