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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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红 杜菊
【摘要】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遭受被害的客观性、身份特征、生理特征以及心理特征等人口统计学变量和行为方面明显区别于其他群体。根据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情况以及面临的现实困难,对食品安全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是减轻被害人因问题食品而遭受痛苦和创伤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 法律援助 经济援助 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是指遭受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侵害,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往往会给被害人带来许多方面的损害,这些有形以及无形的损害会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及生活。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被害人的基本伤害。基本伤害直接来自于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肌体损伤、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在遭受问题食品侵害后,有些被害人表现为严重的肌体损伤,严重者甚至会导致死亡;至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既包括受到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被害人的财物,也包括被害人为减轻、治愈其肌体损伤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来讲,无论是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还是遭受了财产损失,都会使被害人的生活质量、生存状态等发生重大的改变,并在被害人心中留下痛苦的烙印,因此,遭受心理伤害即精神损害,对于被害人来说是普遍存在的。 被害人的从属伤害。被害人的被害不仅仅限于犯罪直接带来的伤害,还包括被刑事司法程序排除而带来的伤害,有时候新闻媒体或者邻里周边等也会给被害人带来深刻的伤害。①这种伤害被称为二次伤害即从属伤害,主要包括: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二次伤害。由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非主导地位,使得他们被简单地认为仅仅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在这样的制度层面上被害人往往被忽视,其正当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也得不到合理的维护。二、被害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二次伤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使被害人成为新闻媒体的焦点,正常的新闻报道可以揭露问题,为被害人争取到应当补偿的利益,但是不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也有可能会再次加深被害人的心理伤害。 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的特征是指被害人群体在人口统计学变量和行为方面区别于其他群体的明显特点。②这是被害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群体的本质属性和征象表现。 受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侵害的现实性。即被害人受到问题食品侵害是现实的、客观的,而非其假想出来的。并且问题食品对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的损害。也就是说,行为人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且这个损害是客观的,不是假象或是幻觉。 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身份特征。身份特征是指被害人在身份上的特定性。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是指遭受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的外延只能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不利后果的直接承担者,不是间接承担者。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近亲属不属于被害人的范畴。被害人的身份特征还包括被害人的职业、受教育程度以及所处的社会阶层等因素。这些因素对于被害人的被害也有一定的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生理特征。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实证主义的鼻祖龙布罗梭曾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但是犯罪学以及被害人学的发展已经证实了这一结论的局限性。尽管如此,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列举,我们也发现在食品安全犯罪中,有一些被害人的共同生理特征可循,表现在性别、年龄以及体格方面。如,生理有残疾或者缺陷的人,就会相信一些所谓的药品或者食品的功效,从而成为受害者;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的原因,在遭受问题食品的侵害时,所表现出的后果相对较为严重。 食品安全被害人的心理特征。被害人的心理特征是指在被害发生前后,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心理变化和状态。在被害后,被害人对于犯罪都是抱着满腔的愤怒,对于犯罪结果都具有一种主观排斥性。但是在遭受问题食品伤害之前,被害人往往基于对品牌的信赖、缺乏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了解以及没有防范意识或者是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而对于遭受被害没有预知。 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之援助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实施援助,目的是通过援助以减轻被害人因问题食品而遭受的痛苦和创伤。对此,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即《联合国被害人人权宣言》第14~17条规定:“被害人应从政府、自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③根据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情况及面临的现实困难,对食品安全被害人的援助主要有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 法律援助。为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指遭受问题食品侵害的被害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相关机构或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或收费很少的专业性法律帮助。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措施主要有:一、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此种法律服务主要是发生在诉讼之前的代写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书等的法律服务,除此以外还包括为被害人提供法律以及信息咨询服务,帮助被害人了解案件的进程,帮助被害人与对方当事人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调和谈判。二、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提供诉讼援助。在诉讼活动中给予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一定的援助,使受到问题食品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够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是给予被害人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提供的诉讼援助主要有:详细告知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法院审判的程序、出庭的相关人员及其职责、作用(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被害人在法庭上可能遇到的询问、被害人在法庭上如何举止的建议等。 经济援助。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一些被害人,特别是老年人和贫穷的被害人,需要紧急的经济援助。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害人中有相当比例的困难家庭,因此在遭受侵害后,迫切需要相关部门为其提供经济援助。被害人最终获得经济援助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提出经济援助申请,这就需要援助机构为被害人提供该项信息,并且为其评估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并帮助被害人递交申请材料;其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遭受了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失;第三,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保险,也没有其他可以获得救济的渠道。当前,为众多学者所提倡并能够使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实质补偿的行之有效的经济援助方式,是构建具有高度补偿性和公益性的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 第一,补偿基金的来源。补偿基金的建立,资金来源是关键问题,基金的渠道主要源自于以下几种方式:一、企业缴款。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按照一定的数额标准,向基金会缴纳相关费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由其出资注入补偿基金、对被害人负责补偿,既是情理、法理的要求,更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二、政府的财政拨款。即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每年有计划地以财政拨款的方式向补偿基金注入资金。三、社会募集。社会募集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如,可以通过发行彩票的方式,还可以动员群众直接募捐,也可以通过慈善机构、慈善家进行募捐等。 第二,补偿的范围和程序。原则上,凡是遭受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侵害,进行了侵权申报,并被登记在册的被害人都可以申请,要求获得基金补偿。但是,由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涉众型,也就决定了,事后补偿不是“阳光普照式”的公共福利,最终获得补偿的被害人还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一、该食品安全事故的被害人已经向司法机关申报了,或提起诉讼或是申报了被害人身份,经法院审判侵权行为得到确认。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拒绝赔偿或者经济上无力支付赔偿费用。三、被害人由于不符合条件而不能获得国家赔偿以及保险赔偿金,或者是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④在补偿程序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环节:首先,应由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可以申请补偿基金的被害人来主张权利,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由于受害而丧失了行为能力,可以由被害人的遗属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进行申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由于被害人数量众多、分布区域广泛,人民法院的公告应当规定一定的时间。其次,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并作出最后的处理。处理的结果主要有两种,一是经调查核实被害人的情况属实、符合补偿条件,法院按照确定的补偿范围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二是经过调查核实被害人的情况不符合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作者分别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图书馆馆长、教授;本文系200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食品安全的刑事保护》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09BFX021) 注释 ①张鸿巍:《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理念、议题与趋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②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1页。 ③麻国安:《被害人援助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页。 ④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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