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调整和改造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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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 周 芦长有
[摘要]构建合理、公平、高效的社会关系,改造过时、低效、畸形的社会关系是走向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社会关系一方面是客观的、现实性关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有着规定、约束、影响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关系是人的实践对象,是为了人、属于人而形成和变化的。研究人对社会关系的主动构建、改造及其各种规则,能够使我们理性、自觉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实践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关系;双重属性;改造原则
[中图分类号]C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2-0056-03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最终目的。社会是由各种社会关系组成的一个有机结构体,因此,构建合理、公平、高效的社会关系,改造过时、低效、畸形的社会关系,就必然是走向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研究人对社会关系的主动构建、改造及其各种原则,能够使人们更加理性、自觉地把握社会关系的实质,妥善处理好社会矛盾,按照优化原则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实践的健康发展。
一、社会关系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般而言,社会关系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由各自的需要和生产方式的现实水平决定的各种联系,包括血缘关系、情爱关系、合作关系、经济关系、政治法律关系等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现实的人首先必须进行生产活动,按照一定的方式使自己与他人、与物质生产资料结合起来。马克思指出:“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至于这种活动中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则是无关紧要的。”也就是说,人们之间开展了“共同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彼此发生了交换,就形成了某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根据其构成要素来区分,包括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朋友之间等。其二,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如个人与生产单位、团体、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三,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如不同的团体之间的协作、经济单位之间的合作,乃至阶级之间的对立统一、社会的代际间更替等。其四,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社会关系对人有着规定、制约、影响作用。社会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现实性关系。它是由人的实践的需要、水平、条件等诸多因素决定其构成形式,并且是人进行实践活动要应用和受其制约的关系。“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的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人传给后一代人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告规定新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性”。人在实践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以法律、制度、文件、契约、风俗、仪式等各种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文化和环境的一部分,反过来又制约、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人们的社会关系作为既定的社会条件,成为后代人必须继承、必须在思想意识中直接反映的客观因素。每一代人都必须经历一个接受、适应现实的过程,即所谓的“社会化”,才能开始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另一方面,人对社会关系有着选择、控制、改造作用。社会关系不仅是客观的现实性关系,它也是一种能动的主体性关系,具有“属人”的性质。因为它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并在实践中改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为了人、属于人而形成和变化的。
第一,人是社会关系的载体和出发点。社会关系是由一个一个的人建立起来的。离开了一个个具体的人,虚幻的或独立的社会关系是不存在的。马克思说:“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存在于具体的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对于相互利益的考量之中。一旦共同的利益不存在了,彼此的合作结束了,所谓的“关系”也就成为了过去,只剩下彼此独立的个人。如果离开了双方的意愿,离开了各自的利益,即使个人之间在空间上的距离很近,也不构成实质性关系。
第二,人是社会关系的目的。家庭、法律、国家,不管其形式如何,都是各个个人为了一定目的而组建的。组成家庭是为了个人延续后代,制定法律是为了明确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责任,国家则是社会成员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而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所形成的、一个表面上超越社会的机构。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人总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去建立某种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合作关系的建立,领导人的选举等。而这些关系都是从有利于个人和群体的角度,以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为目的的。
第三,选择、控制和改造社会关系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一部分。旧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这个思想是片面真理。因为,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被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每一代人在继承了既定的生产力、社会关系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实践创新和发展生产力,选择和改造社会关系,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当然,这种选择、控制和改造不能脱离条件的允许)具体方式包括:择友、择偶、择业;修改契约、制度、法律;调整方式、方法、结构等等。从个人的具体实践看,他具有哪些社会关系,具有到什么程度和范围。与他自己的主观选择和努力有着直接联系。个别人从一个阶级的成员转变为另一个阶级的成员,也与其主观意识发生作用有关。从整个社会的发展看,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应该“能动地”进行社会改造,消灭现存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构建新的社会秩序,使之控制在全体社会成员手里,控制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
总之,人与社会关系之间是能动的、互动的。社会关系既是人从事生产、生活所必须的条件,又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对象。具体的个人一方面无时不处于社会关系之中,一方面又不断重构自己的社会关系。而整个社会的结构则是一个不断构建――稳定――构建的过程。我们要将社会关系自觉地看作动态的、需要不断完善的对象,而不是凝固不变的对象。要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发展,用新的、更加适合客观实际的社会关系形式去取代旧的社会关系形式。
二、人对社会关系的自觉调整和改造
社会关系是属于人、为了人而构建、存在的关系,所以,人们不断根据客观需要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以新的、更加适合的社会关系取代旧的过时的社会关系。现存的社会关系,其形式和内容绝非同定不变。在历史上,家庭形式、生产关系形态、国家政治体制等均经历
过多种类型的更替。在当今世界各国,它们亦以多样化的形式存在着。
人对社会关系的改造,基本上缘于以下方面的原因:
1、实践需要和主客观条件的变化。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其他社会实践中建立起的、为实践服务的功能性关系,是从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发,根据客观现实条件而构建的,当实践的深度、广度发生改变,或者客观条件有新的变化使人的实际需要发生改变后,原有的社会关系形式就会产生不适合客观条件和人的需要的状况,产生旧形式与新内容之问的矛盾冲突。这必然促使社会关系形式发生变化,否则,就会产生对社会实践的阻滞作用。例如婚姻关系,人类经历了原始的群婚制度、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度、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度。这种制度形式的演变。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的出现有直接关系。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转变,与原始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转变是同步的。而从一夫多妻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转变,则与近代科技进步和人的能力普遍提高有直接关系。巴金的小说《家》描述了封建家庭对从属的束缚和摧残,这基本上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矛盾的反映,亦是封建大家庭解体的必要性的反映。
2、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的不断磨合。社会关系的构建和改造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主观反馈到客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观与客观不断磨合,不断纠正主观错误,保留正确的内容。虽然说,社会关系是为社会实践服务的,理应完全由客观需要决定。但由于社会关系的构建是由人来完成的,人的主观因素掺杂其中,必然使这一构建具有主观色彩。换言之,现存的社会关系并非全是客观的、合理的、合乎实际的关系,有些是主观化的、由于错误的观念而形成的,有些是过时的,有些是靠不正当手段建立起来的。这些带有主观色彩的社会关系形式,在实践中会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不适应性,因而会促使人们对其加以重构,使之逐渐摆脱主观性,向客观实际靠拢。而且实际的过程也正是人们不断摆脱主观色彩,不断向客观化靠拢的过程。
3、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博弈。参与社会关系的各方均有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力图按自己的心愿来构建社会关系。因此,当社会关系的参与者对利益分配格局不认可时,就会产生重建社会关系的动机。(这种“不认可”包括两种情形:符合现实的合理要求及脱离实际的主观欲望或过高期望)当一方力量或者贡献大于其他各方时,也会提出改变原有关系的要求。实力强大、贡献突出的一方会逐渐占据优势、主导地位,取得支配权力,原有的利益分配方式也会改变。一个国家经济落后、衰落,国力下降时,在国际事务中处于被动、屈从地位,不得不服从于强国提出的要求。而当它经济振兴、科技军事发展起来后,取得了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地位,会坚持自己的主张,并以主动姿态处理与他国的关系。同理,在一个合作单位中(无论是经济单位还是军事单位)。贡献突出的人必然要获得突出的同报,如领导地位、利益分配、荣誉等。如果得不到回报,就会产生对合作关系的负面影响,或者合作关系破裂,有突出贡献、才能的人出走;或者其他人感到不公,因而产生懈怠心理。
在实践活动中,每个参与者都会从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两个维度出发来判断社会关系的适宜度。每当客观条件的改变使大家普遍感受到某种社会关系不适合实践活动的要求,或者与“人一社会”的利益不符,或者有更加优越的关系形式出现,能够取代不甚优越的关系形式时,社会成员中的杰出人物会从理论上论证其必要性,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从“普遍的”个人意识升华为社会意识。人们也会通过“改良”、“革命”和“契约”等实践形式重构社会关系。这恰恰是实践作为人的能动活动的证明。
三、人对社会关系调整和改造的原则
人对社会关系的构建与改造,有“正确”与“错误”、“应该”与“不应该”之分别。所以。人们在改造社会关系时,自觉地掌握和遵循正确的、符合规律的原则,摒弃错误的违背规律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人在实践中根据新条件、新情况、新需要对社会关系进行重构,总的原则应该是“以人为本”,即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达到人的目的。但这只是抽象的、一般的原则,亦即总的价值目标。如果将其还原为具体的、特殊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客观化原则。即构建和改造社会关系时要遵循客观规律,依据客观现实条件。任何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从根本上说是有根据、有条件、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进行的,人们构建和改造社会关系,不应只从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出发。还必须确认目前的实际条件,必须考虑到实际条件发生的变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和规律。当生产力还相当落后的时候,就贸然地调整生产关系,结果只能事与愿违,不得不回过头来“补课”。同理,当经济基础发生改变的时候,上层建筑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会与经济基础发生冲突。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政治体制中,一个很大的弊端是机构臃肿,官职泛滥。因为在“人治”传统的社会里“从政为官”是许多人的追求,为了尽量满足大家的愿望。而虚设领导职位,增加干部队伍的编制,其结果是造成社会结构的失衡,浪费严重,基层群众负担加重,生活贫困,从而引发社会不满、冲突、怠工、破坏等现象。
2、优化原则。即追求高效率、高效益。社会关系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内涵分工协作、组织结构、操作方法、分配方式等功能性要素。这些要素的不同搭配,能够产生出不同的效率和效益。当出现新的方法,或者当条件变化需要采用新的方法,如果这种新方法能够使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更有效率和效益,人们就应该重构社会关系。同样的条件,可以形成多种形式的社会关系。按照低成本、高效益的要求,用最优或较优的社会关系形式取代低劣的社会关系形式,这就是优化原则。在社会生活实际中,往往有着较低劣的社会关系形式依然大量存在着并继续起着作用,而较高级的社会关系形式遭到排斥、弃置的情况。其中的原因在于既得利益者的刻意阻挠、转型需要付出成本、缺乏良性竞争机制等等。因为低劣的社会关系中,总有一部分人拥有不合理的权益,因而要制造种种借口来阻挠变革,而对变革所需代价的忧虑,也使其他人犹豫不决,不敢轻易下决心。尤其是在良性竞争机制被阻断、人们缺乏比较和选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3、双赢或多赢原则。或者称利益合理分配原则。社会由单个的人组成,单个的人又按血缘、地域、民族、经济地位、社会职业等因素形成或划分成种种群体。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同公共利益始终处在矛盾统一的关系之中。每一方部努力争取使己方获得最大的利益,这
不可避免地要同他方发生冲突。如果要建立和维持合作的关系,就必须在利益分配上均衡合理,使合作各方都能够接受。否则,利益受损的群体就会退出合作,采取抵制、破坏的态度。因此,构建社会关系必须遵循利益均衡的原则。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均不乏出现通过欺骗或者暴力的方式建立和维持、强化一方面或某些方面利益的社会关系的情况。在信息闭塞、科技和生产力水平较低、人类道德法律等文明意识较弱的历史条件下,这两种方式能够给统治者带来短期的利益甚至暴利。如武力入侵他国,掠夺、占有其财富;采用“愚民政策”和高压政策压榨底层群众的利益;黑社会式地奴役他人,制造政治迷信换取支持等等。但莫不是以牺牲他人利益,降低他人价值为代价。最终必然会导致冲突、反抗,造成社会动荡,生产力倒退。而在信息通畅、教育普及、科技和生产力充分发展、人类道德法律等文明意识高涨的现代,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平等、公平的要求突出,十分渴望和向往建立公正、公平、多赢或双赢的社会关系。利益不均衡的社会关系必然要受到强烈的抵制和反对,使各方的利益均受到损害。而建立利益均衡的社会关系,才能得到较大程度的认可,从而调动起参与者的积极性,提高参与各方的社会价值。
4、价值原则。实现对自己和对社会的人生价值,是社会成员的普遍愿望,也是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目标取向。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社会等级制度十分严格,少数人拥有政治、经济等特权,享有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多数人则处于被压制的状态中,自身价值受到损害,被迫成为社会历史阶段局限的牺牲品。即便如此,社会各阶层的人还是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价值。如以“私奔”方式争取自己爱情的权利,贫寒学子通过发愤读书而成为社会栋梁,奴隶以逃亡方式选择自己的命运,农民期望勤俭致富,下层军人希望通过战场立功博取功名等。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经济和科技的充分发展,为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解放人提供了客观条件,社会的等级制度越来越受到否定,自由、平等的要求自18世纪被英法资产阶级革命者提出来后,逐渐成为整个人类的价值目标,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则更加彻底地提出要使全体社会成员成为“自主活动”的主体,即拥有自主劳动的权利和自由支配时间的社会成员。所以说,价值原则,必然越来越成为人们构建和改造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我们要通过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改革,扩大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范围,拓宽参政、议政渠道,扩大自由、平等的范围和权利,扩大文化的普及范围。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的社会条件发生显著变化,整个人类社会经济、科技、文化获得空前发展,人的能力普遍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在逐步缩小。这些变化,推动着人们摒弃传统过时的社会关系,构建新的、使每个人更加“自主”、“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这对于走向新的和谐社会,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最终将会走出自私与暴力的误区,采取理性、协商的方式,自觉地调整社会关系,推动社会进步。
责任编辑 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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