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是事前监督好还是事后监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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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编辑部
在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实践中,为规避干预政府工作之嫌,多数往往是事后监督。但有人主张,为使政府工作的决策更加科学,人大应多进行事前监督。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倪红钢人大常委会应加强事前监督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加强事前监督,有助于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
一是可以实现党委决策与人民意愿的良性互动,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人大常委会依托人大代表,可以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最大优势,梳理、整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供给党委作决策参考,避免决策的“失真”。
二是可以强化“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目前,“一府两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倾听人民意愿的意识还不是很强,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有距离。人大加强事前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财政报告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将人民的意愿反映给“一府两院”,可以提高“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时,人大对“一府两院”不适当或违法的行为,可以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强化“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
三是可以有效发挥人大代表、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监督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要求人大常委会将行使监督职权的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为此,人大通过事前监督,可以把人大代表、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较好地吸纳进来,贯穿于“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始终,从而提高人大代表、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实效。
温岭市石塘镇人大尚小正人大要重视事前对政府工作监督
时下,有人戏称人大监督是“放马后炮”,往往是在出了问题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向“一府两院”提出整改意见。其实,“放马后炮”也没有错。以笔者理解,事后监督主要是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来说的。由于司法机关行权的独立性,人大自然要避免干扰司法工作,往往在事后进行监督。但政府工作与“两院”工作不同,作为行政机关,法律上没有规定它有什么特别职权,主要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因此,为使政府在管理工作中决策更加科学,人大理应重视对政府工作多些事前监督,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
从目前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来看,好像是“守株待兔”,出了问题或者老百姓呼声高了才提上人大监督工作的议事日程,工作往往被动。如果多些事前监督,如对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等,提前介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决策不当及时指出,有利于推进政府工作,确保政府工作顺利进行。如果等到既成事实,再来监督,损失已经造成,于事何补呢?此时,人们对人大事前的“失声”会没有想法吗?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尽量不放“马后炮”
监督,意为察看并督促。方案一旦启动,事情开始进行,才有察看的内容,才有督促的意见建议,监督也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只能发生在决定、措施作出之后。因而,事前监督提法似有不妥,应为事中监督才是。
事中监督,对政府工作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可以预先采取措施加以规避;对于已经发现的不足或困难,则可以及时纠正或在以后的工作中设法加以解决。而事后监督,似有些桑榆已晚,即所谓的“马后炮”。如有的事情做不好,再想挽回影响或损失,可能要花更大的财力或精力,有的甚至已经不可能了,这就显出事中监督的重要性。所以我认为人大还是应多考虑事中监督,尽量将人大的监督关口前移,尽量不放“马后炮”。像政府跨年度的重点工程,要长期坚持的诸如环境治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工作,中长期规划实施以及规划调整、变更等,应列入人大事中监督范畴。
事实上,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划分是相对的。人大有许多需要跟踪监督的事项,是属于事中监督,而对某一事项进行阶段性的回头看,又带有事后监督的意思。提出事中监督,是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把握监督的力度,做到尽职不越权、监督不包办,就是一个需要我们探索、实践、研究的课题。
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人大徐凡明人大为何缺少事前监督
目前,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即政府已经研究决定了的事,人大按照政府设定的规则去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是走走形式,不能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为什么人大缺少对政府工作的事前监督呢?我认为原因有3个:一是政府怕影响权威性。不愿把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等政府工作事前交给人大监督。二是人大缺乏事前监督的积极性。在我国的国情中,人大岗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二线”现象,这从干部的配备使用上是明摆着的。因此,人大方面的一些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有“退位”思想,对政府的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关键性的事前监督就放弃了。三是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可操作性。即使是今年实施的监督法,也没有哪些方面的事项政府应事先向人大报告,或人大应事前进行监督的规定。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讲,事前监督的作用大于事后监督,因为事前监督包含着有关事项的可行性论证,特别是财政资金如何运用等重大问题;而事后监督等于生米已煮成了熟饭,无非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四川省营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何金书蒋松柏人大监督要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笔者认为,人大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内容比较广泛,对于不同的监督对象和内容,人大实施监督的程序、方法都不相同,人大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应当把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
要使监督工作主动适应政府工作的需要,就必须把监督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一是事前要主动介入。在事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出台和重大项目立项前,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政府将重大事项提交人大常委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避免事前就出现偏差。二是事中要积极参与。要注意全方位把握全局,了解政府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防止越俎代庖,做到不干预、不包办政府的具体工作。三是事后要抓好检查。在某项政府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后,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与执法检查等形式,对其作出审议意见,抓好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建军人大事后监督的必要性
人大监督是全程的,即从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开始时起,到执法行为的效力终止时止。这是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是完全的权力,未作时间上的限制,只要依法进行,什么时间都可以监督。应当看到,在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实践中,一般都是事后监督,它只能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决定、措施或判决、裁定作出之后,或者执行行为发生之后进行,不能超前。监督法中规定的“撤销权”、“撤职权”、“执法审查权”、“特别调查权”、“质询权”等都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比如,人大行使罢免权总是滞后于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时间,这并非“马后炮”,而是依法罢免。
如果一味地强调全程监督、事前监督,规避人大的事后监督原则,有可能造成监督的滥用。就像立法的滞后性可以通过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弥补一样,人大监督天然的滞后性可以通过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等诸多途径加以补充与完善,而不能一味强调事前监督。
宁波市镇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杨杰人大不宜事前监督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责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应该是事后监督,不宜搞事前监督。
一是事后监督有利于“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宪法的框架内,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强调人大搞事前监督,有可能使人大主导“一府两院”工作推行的措施或直接参与到其工作过程中,这就容易出现国家机关之间职责混淆、越俎代庖的情况,继而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造成负面影响。二是事后监督是监督法明确的一项监督工作原则。监督法规定的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无一例外属于事后监督的性质,是根据“果”来究其“因”。若搞事前监督,等于是在“无果”或“尚未结出果”的情况下究“因”,超越了监督法关于监督程序和形式的规定。三是事后监督具有广泛而成功的实践基础。各级人大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行使监督权时,关注但不干预“一府两院”的工作,一般也不直接去纠正或处理违法行为,这样的做法有利于理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权责关系,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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