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异地派遣工社保缴费有讲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专家观点
  郑卫东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本期是关于异地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亡案例,请您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把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是一般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虽然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却与劳务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与一般劳动合同用工一样,对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
  异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往异地的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的一种特殊形式。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根据这种特殊性,专门做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人社部《勞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派遣机构为规避发达地区的高额保险费或减少对劳动者的补偿,把单位设立在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或从这些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派遣劳动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上述规定正是为了维护异地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本期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未在商场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即何叶所在公司应该为徐鑫有代缴社保费。
  编辑:本期案例中,判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就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相关待遇与用工单位充分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劳动者受到伤害后,是承担赔偿的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也应与劳务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案例中,徐鑫有发生工亡,劳务派遣机构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徐鑫有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7192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