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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垄断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卫华

  修改中的反垄断法应该制定规范行业协会的具体条款,原因是现在很多价格联盟背后都有行业协会的影子,行会已成为价格卡特尔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组织者了
  
  200多年前,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写道:“同行业的经营者们即使为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到一起,一旦他们聚会,结果往往是阴谋抬高价格、损害公众。”
  
  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的情形还印证了亚当・斯密另一段关于垄断的描述。他说:“垄断者通过使市场的货物经常存量不足,通过使有效需求永远得不到充分的满足,就可以将其商品以大大超出其自然价格出售,使自己得到的报酬大大超出自然比率。”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郝际广一起上书国家发改委的梁子显对《经济》表示,一些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对利润的追求超越了对法律的敬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铤而走险,甘冒触犯法律的风险而获取利益;加上取证的困难,法律不够完善等因素使得一个又一个价格联盟不断出现。
  价格卡特尔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它也限制了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反垄断专家王晓晔曾撰文指出,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危害最甚的卡特尔。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是生产者之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社会生产和需求的最重要机制。一旦产品的价格被固定下来,价格的传递供求信息的功能和调节生产的功能就丧失殆尽,其结果是劣质的企业不能被淘汰,优势的企业得不到较好的经济效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黄勇,针对近期包括方便面等食品集体涨价现象指出,这种通过协同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典型的核心卡特尔,是反垄断法严格规制的对象。“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价格联合,核心卡特尔对相关市场竞争、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会造成明显的损害。”
  
  行政手段利弊
  
  价格卡特尔如此“罪恶累累”,不是要不要反的问题,而是怎么反的问题。
  7月底以来,国家发改委连续下发相关通知,直指一些企业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仅8月上旬一周之内便连发三个通知。
  8月13日,国务院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促进生猪等副食品生产供应的各项政策措施,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合谋涨价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短缺数量、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上书发改委的邱宝昌律师接受《经济》采访时认为,这些通知文件的内容是重申了相关法律,尤其是《价格法》,因此同样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梁子显认为,政府部门的通知或文件对于防止和制止价格垄断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向全社会表明政府对制止价格垄断的坚决态度,它使实施、参与价格垄断的经营者认识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从而自觉停止、纠正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作用不可缺少。”
  “上书”发改委的郝际广律师对《经济》表示,政府部门的通知文件在行政系统的效力直接,“它纵向垂直下达后,包括物价局等相关部门会立即行动起来,执法的力度得到加强。”郝际广说,这也是自己直接“上书”,而不是采取向相关企业或行会反映、采用法律手段的重要原因。
  从现有反不正常价格行为的措施看,也是部门规定多于法律。前者就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四个。而法律层面上仅有《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涉及不正常价格行为的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
  中国价格协会常务理事、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温桂芳告诉《经济》,几年前,立法部门曾经就价格法修改做过调研,也征求过专家的修改意见等。“但后来因涉及的问题太多,太复杂,不好明确界定,最终不得不搁浅。”
  梁子显认为,通知和文件毕竟不能代替法律的明确指引和惩罚功能,违法行为必然应该伴随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是法律本身的性质和法律发挥对经济、社会规范作用的特点所决定的,是行政通知或文件所不能代替的。
  “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得到价格垄断违法信息后,仅以打招呼、谈话、下文件的方式处理,法律责任难以落实,人们的法律预期失准,客观上为以后价格联盟的出现留出了生存空间。或仅以通知、文件等形式表态、吓阻,可以肯定违法的价格联盟还会层出不穷。”
  
  进入司法程序尚远
  
  世界各国反垄断的实践证明,制定和完善法律,进而引入司法程序,是反包括价格卡特尔在内的各种形式垄断的有效和长效的制度保证。
  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基本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世界上已有近9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仅有8条,打印出来不过两页纸,在刚开始实施的年份中,没有多少寡头企业把它当回事,反垄断起诉数量甚至出现了下降。但是,谢尔曼法案把寡头之间的协议从一种无法实施的合约提升为有罪的合谋。1914年,《克莱顿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反托拉斯法,成为前者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如今,《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在反垄断中发挥的巨大威力有目共睹。
  反垄断法在我国立法也经历了10多年历程。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反垄断法》,明年8月1日起实施。
  此前,由于草案内容没有对外公布,外界对其具体条款细节只能从相关报道中得知一二,作为行业部门调研专家,邱宝昌律师拿到草案全文后,对《经济》表示,从律师的角度看,草案仍有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性,而对垄断的重要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督约束,仅仅在草案附则中,表述为:关于行业协会与组织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法。
  “我们要提出对行业协会的规范问题。”邱宝昌举例说,餐饮协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问题广受争议,“行业协会能不能这么做?行会不该插手企业问题。”
  郝际广也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制定规范行业协会的具体条款,原因是现在很多价格联盟背后都有行业协会的影子,行会已成为价格卡特尔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组织者了。
  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于行业协会违反该法的处罚,也有相应规定,行业协会将受到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可以撤消其登记。
  邱宝昌表示,草案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也就是没有说明哪一个机构或部门是未来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草案只是说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是国务院直属的机构,还是某一部委下属的部门?草案都没有写。”
  《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而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然没有明确。
  邱宝昌认为,关键是要明确执法主体,其次要明确执法权限。“反垄断法出台后还需要相关的配套体系。”
  “某些违法行为不会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而自动销声匿迹,正如刑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都不再发生一样,《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件反对价格垄断等垄断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梁子显认为,垄断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现象,需要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多位人士均表示,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为今后在治理市场垄断中发挥根本性的作用,不过,要引入司法程序,进而延伸到采用刑法对垄断者处罚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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