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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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 冰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款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动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动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的具体行为方式,按刑法第205条第4款的规定,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人若是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嫌疑了。
金学成原是一浙江农民,手底下掌握有博盛、特优捷、和泰新永等皮包公司若干,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常业,收取“手续费”;巩志武,北京海淀区国税局某税务所工作人员。2000年的时候,金学成找到巩志武,两人精心策划后,金学成首先利用博盛、特优捷公司在海淀区国税局申请到防伪税控系统,指使他人去领购发票,并打印发票对外虚开;在博盛、特优捷公司停售发票后,金学成又启用和泰新永公司,而巩志武则利用其在税务部门工作的便利,熟悉工作环境,私自进入海淀区国税局防伪税控系统,明知和泰新永公司未申请防伪税控的情况下,在打票岗位上向和泰新永公司发售7000余份发票,并读入已被停售发票的博盛、特优捷公司的税控IC卡中,进行读卡卖票、抄报税、解锁重写等违规操作,供金学成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于是,金学成就利用这三家公司在海淀区国税局领购电脑版发票10000多份,向北京8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00余份,税额达人民币4亿余元,且已抵扣税款3.5亿余元,造成税款流失3亿多元,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经济利益。
这样的犯罪行为性质是极其恶劣的,造成的国家损失也是骇人的,总结来看,至少两点教训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的。
第一点,是和案件的利益受损方――税务机关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行了《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内容,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处罚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完整制度。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税务机关遵循的并不是国家的明文规定,而是各行其道,税收体制的漏洞比比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申请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或者根本就略去审查这一重要环节,因此,像博盛、特优捷这样的“壳公司”才有机可趁,在根本不需要“内应”的情况下轻松申请到防伪税控系统。另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也有待完善,目的是防止像巩志武这样的“蛀虫”仅凭自己一个人的违规操作就可以实现犯罪目标。
第二点,这800余家企业的存在为金学成等人的犯罪带来了的市场。这800余家企业之所以会去购买金学成等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动力还是利益的驱动,因为首先金学成等人虚开出来的发票是能够在税务局得到抵扣的,其次,由于金学成的发票并不是真正的购货收款凭证,其价格由金学成来定,因此购买发票的企业肯定能从中渔利。然而,这些企业却忘记了经济交往最重要的一个规则,那就是“诚信”,失却了以诚信为基础的经济秩序,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都会被打乱,国家赖以生存的税收制度也将失却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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