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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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楼建成,涂泽慧
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非税收入在收入内涵认定、征收管理秩序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812.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11-02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发布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从长远着想,必须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律体系,以改变现行存在的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不明晰的现状。但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亟待解决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机制。一是建立收入考核机制。既要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又要规范各征管主体征收行为使其不乱收。因此,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相关考核办法,要区别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类型,结合执收部门的征管手段、征收对象的难易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非税收入征管考核机制,以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秩序的科学规范。二是完善征管机制。当前,尤其是国有资源、国有资本、国有资产三方面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较乱,涉及的主管部门面广,资产形态复杂,政府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这是计划经济长期积累形成的产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征管体制,通过政府配置,调整结构,并明确财政部门的征管主体,以统筹政府资源、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有的市县已经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出租公房由政府统一招租、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公开拍卖等。三是研究成本管理方法。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面广,收入的种类多,征收环节不一,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探索不同收入类型的成本管理方法,从而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2.加强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征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包括经营服务性收入,这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资源配置不当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是特定阶段的特定产物。虽然非税收入征管不包含所有的应税收入(剔除税款部分),前面已作详细论述,但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收入要全部进笼子,非税收入征管的主要目标就是围绕财政管理的职能做好笼子的文章。因此,对各部门单位的应税收入征管要与税务部门协调,主动采取相关措施。现有如下设想: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应税收入允许使用财政票据收取,使用统一缴款书,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保证部门单位收入全部进笼子;二是与税务部门协调,采用税务人员审核和部门、单位申报纳税相结合的方法,对部门单位收取的应税收入及时有效地进行识别,以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非税收入的应收尽收;三是对财政票据流转的合法性由税务机关予以有效确认。目前,教育机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也是使用财政票据。财政征管和税务征管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保证政府国民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因此,在把收入和税收都管住的基础上,从制度上确保使用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一样,能合法流转到下一个纳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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