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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伦理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齐 楠

  提要本文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出发,以正义的观点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找出其中的非正义点,试图寻找公共利益行使权力的正当条件和理由。
  关键词: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正义
  中图分类号:C914文献标识码:A
  
  一、公共利益的起源和概念界定
  
  社会公共利益所具有的含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而与这种国家观相联系的就是具有整体性与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视做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篇》中指出,每种社会团体的建立,都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人类社会本身就是善的,人类组成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善业,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某些共同的需求。而在卢梭看来,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公共利益的起源我们可以认定为是正义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共同发展而产生的,当我们放弃了霍布斯式的丛林社会进入国家的状态时,我们便是认可公共利益的。而在国家带给我们保护和权利的时候,同时赋予了我们义务。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确实非常的难以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商业利益,不同于集体利益,也不同于政府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许多利益群体可以摇身一变振振有词地宣称自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十分困难的。哈耶克将社会公共利益称为普遍利益,在他看来:“普遍利益,乃是由那些被我们认为是法律规则的目的的东西构成的,亦即整体的抽象秩序。这种抽象秩序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已知且特定的结果,而是作为一种有助于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的的工具而存续下来。”与他持有类似看法的詹姆斯・哈林顿认为,“公共利益也就是那种排除了一切偏私或私利的公共权利与正义”,也就等同于“法律的绝对统治而非人的绝对统治”。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对于“公共利益”主要有三种理解:一是公共利益被等同于某些抽象的、重要的理想化的价值和规范,如自然法、正义和正当理性等;二是公共利益被看作是某个特定的个人、群体、阶级或多数人的利益;三是公共利益被认为是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竞争的结果。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如哈耶克所言,这个概念“直到今天仍是最难给出定义的”概念。因此,美国著名的行政伦理学家库伯坦率地承认:“要想给出一个能在理论界或实际工作者中公认的社会公共利益定义,是不可能的。”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幽灵”。
  
  二、现实中存在的公共利益的强权性
  
  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到,公共利益非常难以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商业利益,不同于集体利益,也不同于政府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许多利益群体可以摇身一变振振有词地宣称自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强权也是公共利益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个属性。在许多具体的案例中,社会公共利益被政府利益、商业利益盗用,并且具有强权性。
  2007年7月,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20余家。为了顺利拆迁,当地县委县政府采取了许多非常措施。2007年12月14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拆迁动员大会,在会场外悬挂的横幅。“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这第二张照片的横幅写的就是“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嘉禾县政府挂出了措辞严厉的横幅:“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为了推动拆迁工作,嘉禾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了136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四包两停”的工作责任,四包是指,凡是在政府有公职的人,在规定期限内包做好亲属的拆迁补偿评估,包签订相关协议,包在规定期限内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两停则是指,谁没有完成“四包”责任,谁就将面临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的惩罚。通过嘉禾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政府权利的无限扩大,而且个人权利和利益已经被置于一个相当渺小的境地,同时商业利益已经摇身一变为公共利益,政府利益和商业利益是相当强势的一方,但是这种行为是非正义的。洛克认为,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是社会和政府的产物,他们是与生俱来的,是人固有的权利。他认为,财产权实际上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即没有财产,人们就不可能享有生存和自由。洛克公开承认人们缔结契约、进入文明社会,主要是为了保护财产权。个人财产权先于国家或是政府而存在的,国家或者政府建立的原因和存在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洛克认为,财产权是社会契约的基础,所以,无论是君主或是议会,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是无权夺取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财产所有权也必然侵犯同意权,政府是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的工具,不应该成为财产的主体。一旦政府垄断了社会的财产权利,个人的自由就不复存在,个人权利也就成为无稽之谈了。因此,财产所有权是同意权、自由权、人身权等许多重要权利的关键屏障,财产有了保障,自由、生命等种种人权才会有保障。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第一节也开宗明义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名义之名也不能逾越。所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正当地行使权力。
  
  三、公共利益如何正当地行使权力
  
  正如上文指出,个人权利同公共利益二者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两个矛盾对立面,但是如果公共利益可以正当地行使权力,相信二者的矛盾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我们这个社会的群体目标是和谐地向前发展。个人权利是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但是如果某个人的个人权利已经造成社会群体的其他个人的不幸福,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和权利是不正当的。当然在这里,本文作者并不是认同个人利益可以无条件地为公共利益牺牲,只是我们已经选择群体生活,就有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利益肯定要得到群体的相应补偿,最小化付出应该是基本原则。所以,社会公共利益行使正当权利的条件总结如下:
  1、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为了社会的有序向前发展才行使权力,而不是以某人或某个小群体的利益为目的。
  2、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以防其他各种利益群体冒名。
  3、当遇到法律界定不清楚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时,应该启动听证程序,用民主透明的方式决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不断地发展,因此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法规,一般都会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括性条款作为保留性的条款,以建立一个开放的体系(因为以列举的方式显然无法穷尽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尽管明文规定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表现形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开放性的体系需要留待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的发展去权衡与裁量。
  
  四、结语
  
  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概念,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会和商业利益、集体利益等产生混淆。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关系一直是社会生活中的难题,本文从正义的观点来对此进行分析,试图能够寻找二者矛盾的转化点,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龚群.罗尔斯政治哲学[M].商务印书馆,2006.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等译.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
  [3][英]伯特兰・罗素,何兆武,李约瑟,马元德译.西方哲学史[M].商务印书馆,2005.
  [4][英]大卫・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M].商务印书馆,2005.
  [5][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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