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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索赔的弹性关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晓光 孙瑞强

  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的工程造价管理对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乃至整个工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工程索赔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施工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只有在工程索赔与工程造价之间建立合理的弹性关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公路工程;工程造价;弹性关系
  中图分类号:F540.3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造价的内容
  
  工程造价有两层含义:一是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二是承发包工程的承发包价格。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造价的预控、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招投标阶段的标底、技术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的修正概算和预算以及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和完工后的竣工决算、经济评价。
  公路工程造价在我国长期存在概算超过估算、预算超过概算、决算超过预算的“三超”现象,严重困扰着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其目的不仅在于把项目投资控制在标准之内,更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工程造价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个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数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资金。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对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直至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跟踪,使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一般包括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决算审计五个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投资估算、策划;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包括方案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阶段包括标书、标底编制、评标、定标;施工阶段包括中期进度款审核、跟踪动态控制等。如何合理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对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乃至整个工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目前,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普遍存在冒算多算、高价套用定额单价、高价套用取费标准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调查资料显示,对施工单位的结算审查核减率一般在15%~25%。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机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进行严格的控制、监督与管理。同时,业主单位也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以降低标价,应在充分了解市场的前提下,对整体工程做合适的评估,给出最合理的标价。
  
  二、工程索赔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一)关于工程索赔。按《合同法》和《合同条件》的规定,索赔是双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这是由甲、乙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干扰事件后,双方都在进行合同分析。一方面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条款作为依据,尽快追回在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合同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掉己方的责任,防止己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把追回己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规范,通常把承包商就非承包商原因所造成的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向业主提出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的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不存在“索”。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索赔管理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承包人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工程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二)工程索赔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索赔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施工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建筑业的招投标底虽然在建立市场价格机制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在计划价格的基础上实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施工单位的自主报价,所以目前的市场价格机制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价格机制。
  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推行双赢理念,即投资者达到预期收益,承包商获得合理的期望利润,也就是在工程造价与工程索赔之间建立合理的弹性关系。例如,虽然从合同上讲,业主(工程师)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帮助,但从工程建设的大局来说,业主帮助承包人也就是帮助自己,这样不仅可以免遭或少遭损失,从而避免或减少索赔,而且承包人对某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机会,还可以基于友好考虑而主动放弃。达到双赢,对投资者和承包商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业主的投资估算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以至业主最终选定承包人,要求参加这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代表,都要有冷静的头脑、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较高的综合素质。
  (三)工程索赔中的反索赔。既然承包商寄赢利希望于索赔,自然业主也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反索赔以减少索赔,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赔必然也就有反索赔。反索赔通常是业主对付承包商索赔的手段。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干扰事件发生,都推卸自己的责任,并企图进行索赔。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关系。其中,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审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二是对承包商在履约中的其他缺陷责任,如某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拖期建成,独立地提出损失补偿要求。反索赔可以有效地防止承包商的投机取巧行为,也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三、有效索赔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
  
  索赔事件确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证据除要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外,还必须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工程师签证认可。索赔证据需要在平时积累,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了解并搜集相关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标书、工地会议记录、各种施工进度表、工程日志、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要以书面形式报工程师认可)、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工程照片、工人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工程会计资料等。尤其各种异常情况记录是索赔的有力证据,是索赔资料搜集工作的重点,要求做到时间准确无误、受影响的工作情况清楚明了。只有索赔事件确立、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确凿才能形成有效索赔,也只有这些有效索赔的条件真实可靠才能形成合理的工程造价。
  第四版FIDIC52.3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
  索赔和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与反索赔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清楚,这样合同双方处理起来易于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四、总结
  
  随着建筑领域法制的日益完善,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都应按照“游戏”规则办事,严格遵守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诚实守信,在工程造价与工程索赔之间建立合理的弹性关系,建设工程领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单位:1.阜阳宏泰造价师事务所;2.阜阳建筑勘察设计院)
  
  参考文献:
  [1]戚安邦.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与方法.天津人民出版社.
  [2]王卓甫,邱德华.工程项目管理.河海大学出版社.
  [3]刘伊生.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与相关法规.中国计划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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