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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利敏

  在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就是一个粗放管理、手工作业、技术含量低的行业。虽然项目风险管理研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却很滞后。为了使建筑施工企业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逐步与国际建筑业接轨,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我们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理的认识和研究。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管理就是一个识别、确定和度量分析评价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管理在这一点上并无特殊性。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投资多、技术要求高、系统复杂的生产消费过程,在该过程中,未确定因素、随机因素和模糊因素大量存在,并不断变化,由此而造成的风险直接威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
  1、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
  (1)风险存在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是分散转移风险,而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消除风险。
  (2)风险的影响常常不是局部的某一段时间或某一个方面的,而是全局的。例如,反常的气候条件造成工程的停滞,会影响整个后期的工作。
  (3)不同的主体对同样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人们的风险承受能力受收益的大小、投入的大小、项目活动的主体地位和拥有的资源有关。
  (4)项目不可预见因素多。建筑工程由于工程规模大、施工周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更新快、参与单位多以及受环境影响等因素,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然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情况。如,项目在建过程中施工图纸修改频繁、周边环境、社会环境、气候因素等,都对项目能否按计划施工带来影响。
  2、建筑施工项目的风险内容。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的内容就是建筑施工项目风险识别的成果。现代土木工程较以往的规模具有日益庞大、复杂的特点,施工项目不断朝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综合化和环保化等现代化方向发展,施工企业从参加招投标与签约、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到竣工交付使用,都可能遭遇各种类型的风险,如可预料的风险、政策性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对风险识别是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环节。它的任务是了解风险的客观存在,识别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条件以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后果及影响,目的是找出风险之所在和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并对其后果做定性的估计。
  风险经过识别后,通常应对风险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和处理对策,以便在项目计划、监控及执行过程中进行管理,根据历史资料和施工管理经验,结合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筑施工项目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组织风险(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其他操作人员的选择);(2)经济与管理风险(包括合同风险、资金风险、利率风险等);(3)工程环境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地质气象条件、火灾爆炸等);(4)技术风险(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机械等);(5)安全风险(人员的伤亡等);(6)错误假设风险(项目变更风险等)、政治社会风险等。
  
  二、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仍十分落后,目前建设工程风险管理领域的主要问题有: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依据。我国已经出台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然增加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属于推荐性,没有法律强制力。
  2、工程风险意识不强。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往往还要由政府承担主要风险。同时,作为风险管理主要手段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是存有风险侥幸心理,或是认为会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
  3、保险市场尚未形成,缺乏相应的中介。工程保险和担保市场的形成必须拥有相当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和经纪人。目前,国内的部分银行虽开展了一些担保业务,但很不普及。保险公司按现行规定不能从事担保业务,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也还没有开展起来,国家对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审批、承接业务范围以及如何监督等,尚无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也未能形成竞争机制,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十分欠缺。而且,保险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相关人才,不仅对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无法解答,甚至难以或根本无力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咨询与监督服务,使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此外,国内迄今还没有相应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合同示范文本可供实践借鉴或遵循。
  4、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的发展不完善。近年来,尽管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但却很少为业主和承包商所接受,究其原因,除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尚待提高外,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而且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各不相同。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远不如他们,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代理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脱应负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也是如此,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这样,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因此,培育和发展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推动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
  
  三、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风险问题的建议
  
  1、通过立法和合同规定,推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开展。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必须有法律法规做保障,用合同相制约。因此,应当以《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为依据,在今后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立法中,应将相应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内容写进去。当前,可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以推进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除了在起草或修订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注意参照国外相应条款,制定有关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条款外,还应抓紧研究制定各种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
  2、培育形成担保人市场,积极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除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从国情出发,应当重点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这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比较简便易行;但是,同业担保应当是高资质企业为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一级资质企业可以为其他一级资质企业提供担保,全资或控股的母公司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严禁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条件具备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应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即带有保证担保性质的保险。对于设立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建设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审批条件,根据其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等,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设立后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做定期评估。要规范工程担保公司的运作,其提供担保书的担保总额指所有在担保的工程,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的五倍为一个项目出具担保书的担保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鉴于专门的工程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并形成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
  3、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一般是受被保险人业主或承包商等的委托,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合同并索取赔偿以及从事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开展培训和风险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对于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中产生的纠纷,应当确定一批可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在确定这些机构时,应注重发挥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督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等机构的作用。
  4、研究制定合同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收费标准,其费用应计入工程成本。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建筑业一直属于微利行业,企业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建设单位的资金也比较紧张。因此,政府对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加以宏观调控,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国外的做法。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类型、风险大小、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等测定调控幅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是直接为工程服务的,其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应当研究解决其费用的成本立项问题。业主也可以将通过招标竞争节省下来的资金拿出一部分用作保费的开支。
  (作者单位:洛阳市嵩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1]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杨建平,杜端甫,李鼎.《大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进展》,北京航空航天出版社,2001.
  [3]李烙.《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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