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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在审计中关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方明

  摘要: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由于会计与审计的关联性、社会不正之风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不强、审计能力制约,在社会上,在经济领域里,或在审计界,至少存在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认识上的误区,存在着审计责任替代或免除会计责任的扭曲现象,在注册会计师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进一步分清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对于发挥审计在现代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会计责任
  
  一、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会计与审计分属于经济管理的不同侧面,从涵义上表现为两者的不同;但它们又有联系,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二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或免除会计责任
  
  正是由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则多处强调:“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然而,正是这一问题的提出。恰恰引起我们的反思,那就是,在社会上,或在经济领域里,或在审计界,至少存在着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认识上的误区,存在着审计责任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的扭曲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由会计与审计的关联性所形成
  审计是从会计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二者联系密切,正是由于会计与审计的关联性,首先,使得会计与审计的处理对象都是会计资料,包括各种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第二,会计与审计均涉及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会计与审计均能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四,会计与审计均是围绕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作用的。正是鉴于上述会计与审计的关联性,故有些人误认为审计责任可以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2.由社会不正之风及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意识不强所形成的在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有些会计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有法不依,没有认真地、谨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承接业务时不按法定要求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时对于被查资料中的错弊没有给予揭露;发表审计意见时缺少重要的审计论据支持;出据审计报告时无论从格式还是到内容均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而是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欺骗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影响了审计的质量,破坏了审计的现象。然而,这却使得被审计单位没有履行的会计责任,全靠审计报告“一锤定音”。于是,审计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被某些人误认为审计责任可以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3.受审计能力的制约形成的
  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采用的是以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作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方法。这种抽样审计方法通常能够将会计报告中重大的错弊事项予以揭示。但是,由于抽样审计的固有限制及对审计成本的考虑,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弊事项全部揭示出来。同时,由于整个经济秩序、会计工作秩序的不很规范,往往使有些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失真所出现的问题,所带来的损失,只追究审计责任,而不追究会计责任的“替罪羊”现象。这同样也被人们认为审计责任可以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殊不知,独立审计的目的只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而不再是查错揭弊。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行事,保持职业上的认真与谨慎,通过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能够将会计报表中重大的错弊事项揭示出来。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综上所述;尽管社会上有些人出于某些目的,欲利用审计与会计之间的必然联系,利用审计能力的固有限制,利用自己的权利以审计责任来掩盖被审单位没有尽责的会计责任,但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审计责任虽然能够对会计责任进行鉴证,能够对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质量进行监督和促进,但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审计责任去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并服务于整个经济秩序。因此,个别的有关行政领导们,应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投资者的利益为重,不能随便干预审计,从而真正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们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行事,加强法制观念,增强风险意识,保持执业上的认真与谨慎,以公正的作风,改变人们的错误认识并扭转以审计责任掩盖会计责任的违法现象,真正做到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所强调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从而维护审计的独立、尊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发挥好“经济警察”的作用。
  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但后来有人向司法部门作了检举,司法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能借口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会计报表而拒绝承担造假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谁的责任由谁承担。与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只抓住注册会计师进行诉讼,而不去谴责和起诉进行会计造假的真正被告――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一个无意的失误或疏忽,或者未能审查出隐藏在账面背后的欺诈和舞弊,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在无法预知的时刻、对无法预知的对象承担金额无法预知的责任,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弄虚作假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风险更大。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 、不能只追究会计责任
  
  “会计出具假报告,一旦追查责任人,会计要首先负责,这对会计非常不公,真正负责的应该是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大代表、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杨周南在日前的北京团小组讨论会上语出惊人。
  杨周南说,因为从会计的个人利益来讲,谁都不愿意主动出具假信息,最后做出假账,是因为一些公司的法人代表有这方面的需求。会计不做假账很可能丢“饭碗”。
  杨周南建议,首先,会计要职业自律,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职业道德。第二,要给会计业以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从法律上保护他们的从业风险,并建立相应的责任险。一旦由于会计的原因而给公众带来损失,保险公司可以给予一定的保障。第三,减少政府的干预,保证会计行业的独立性。第四,应严肃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果投资者、管理者二者集于一身,会使得会计无所适从。最后,要建立全社会的信用制度。
  杨周南对现行的《会计法》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说,应出台一些对于雇佣者与被雇佣者有牵制作用的法律。只有在执行《会计法》的时候,对会计人员和领导一并追究责任,才有可能逐渐消灭做假账。
  
  四、结 论
  
  由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和联系,合理界定会计与审计的责任范围,维护审计的独立、尊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好“经济警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世忠主编:《证券市场舞弊审计技术方法及规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版,PP.45-72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审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PP.76-87
  [3] 曲红军主编:《财经法规》,2001年,PP.16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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