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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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燕华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的内外经营竞争环境已日趋复杂,风险管理水平正在日益成为考量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决定因素。因此,如何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和金融形势下,根据《新资本协议》监管要求,借鉴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经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战略,从根本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并最终创建成为国际一流的现代商业银行,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首要问题。文章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监管框架和国内外银行风险管理情况的研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行探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金融全球化;新资本协议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一)信用风险的概述
所谓信用风险是指银行借贷人和交易对象不能按事先约定来履行义务而导致损失的潜在的可能性。也包括由于借款人的信用评定和履约能力发生变动,导致其清偿能力的下降和市场价值发生的变化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随着现代商业银行不断发展,银行所面对的风险对象和性质已超越最初的内涵,从对象上看,已经由单一的借贷产生的信用风险演变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多类型;从性质上看,从最初的局部风险演变为全球风险。尽管风险对象和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总体上都可以纳入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范畴。系统性风险是指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必须承担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是银行自身面临的风险,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从我国四大主要商业银行来看,风险主要表现在不良资产比例仍然较高,由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十分复杂,而银行稀释和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目前还比较弱。当前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一些银行对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盲目贷款,如果不切实加以解决,可能产生大量新增的不良贷款,加大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资本充足率离《新资本协议》规定(8%)还有一定差距,距国际先进银行(30%)有很大的距离,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
银行风险出现新的转化:信贷资金被大量用于财政性支出,财政风险向银行风险转化;房地产、城市基础设置建设等贷款周期长、规模大、增长快,信贷的分散风险向集中风险转化;有些地方资金链条断裂而形成房地产贷款巨大风险,抵债资产逐年增加,虚假按揭、重复抵押骗取银行打款,贷款的即期风险向其他资产的远期风险转化。
商业银行存在这些实实在在的风险,其实质是金融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经营机制还没有根本转换,内部控制薄弱,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信用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决定着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管理的行为模式且渗透到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陈旧,已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金融及风险环境复杂多变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第一,过分片面追求银行业务的发展壮大,不注重资产的质量与盈利水平,忽视信用风险在贷前-贷后的管理,对银行发展与信用风险的管理的认识较为模糊。这种以发展业务为导向的金融理念,不断地累积着不良资产的出现,无时无刻不威协银行的生存与安全。
第二,对于银行发展的眼前利益与长远目标协调认识不够充分。按国际惯例,通常把银行的市值稳定作为银行长期经营的目标,况且市值稳定增长最终是衡量一家银行经营成效的根本标准。但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漠视风险,片面扩大贷款规模,长此以往,疏于风险管理的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其背后是不断形成着商业银行众多的不良资产和潜在的道德风险。
第三,计量技术不达标,风险计量方法落后《新资本协议》规定内部评级必须要达到九个方面的标准。但我国商业银行仍存在差距,信用风险尚未对专项贷款、股权投资、公司等方面的细分,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级以定性分析为主,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制机制。
第四,法规法制环境的建立与健全,是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公司的实际利益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中的案例部分就很能说明此问题),也给信用风险防范带来负面作用,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给予必要的保障。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成因分析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安全,全球经济化趋势下,一个国家的商业银行不再是一个独立的金融实体,而是融入到整个世界范围内的金融体系中。在金融领域内,挑战在升级,竞争在加剧,自身抵御能力的减弱诱引风险在扩大。
(一)政府部门对银行业的隐含担保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之间联系紧密,对于银行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和担保,特别是一些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一直以来,由地方政府控制,其经营决策一般都是政府左右,一旦其经营出现问题,也是地方政府买单。长此以往很容易造成企业的道德风险,也滋生银行的道德风险。
(二)缺乏强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经营的发展,金融犯罪也越来越频繁,手段更加诡秘,出现了新的金融风险点。如虚假个人消费、恶意透支、关联企业骗贷、票据欺诈、大量非法洗钱等案例,触目惊心。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有着银行内部人员的参与,而欺诈骗贷成功的因素就是银企内外勾结,究其根本原因,则是银行内部对员工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使得某些人游离于内部控制制度之外,无法约束。这种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让犯罪分子违法行为屡屡得逞,给银行造成更大损失。
从银监会近几年通报的案件看,其背后有着许多内外勾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反复违规违章违法操作的想象。说明银行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三)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
在信贷市场中,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决策都以占有运用信息为基础。如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市场开发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企业家管理水平及素质的了解。对企业主导产品要素,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价,对金融市场走势的分析等。但在实际过程中,银企之间在获取信息方面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称之为信息不对称。
在银行信贷关系中,借款企业通常拥有对借款项目风险与收益状况的占优信息,而贷款银行无法获取足够多的信息,或者为获取这些信息付出很大的代价。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可以对银行契约关系造成很大影响。在银行做出贷款决策前,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表现为银行无法准确了解借款企业借款项目的风险类型或质量类型。在银行做出贷款决策后,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表现为银行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贷后选择及真实的收益状况。因此银企之间的契约关系就表现为贷前、贷后的银企博弈过程。这种博弈过程最终导致整个信贷市场的崩溃及信贷市场资金融通的效率低下。
四、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思考
(一)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新资本协议”框架和相关原则的指导,辅之以各种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实现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为有效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积极寻求提高资本充足率有效途径,拓展资本增长渠道。如发展中间业务,增加盈利水平,提高内部融资能力,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不断降低不良资产,减少风险资产总量。如发行长期债券来增加核心资本,或发行次级长期债券,补助银行附属资本。上市银行也可以适度融资增发,改善资本结构,并最终提高资本充足率。
在提高资本充足比率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通过对不良资产和健康资产实现分账管理进行剥离,将分离出来的不良资产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清算和回收。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可运用市场化手段,如拍卖或剥离到专业金融资金管理公司等途径,予以化解和处理。
2、建立银行内部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首先应将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以及各种金融资产与金融资产组合中包含的风险统统纳入到风险管理体系中。依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算,并根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进行控制和管理;其次要构建完整独立纵向式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即逐步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纵向架构,来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和新环境下发展的需要。在不断加强风险防范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要自觉从“新协议”的要求出发,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信贷业务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审批,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
3、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内个人信用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银行控制各类信用风险的前提保障。这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已经着手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并取得初步成效。但还需要更为细致和严格的制度来增加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首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职能部门个人信息资料完整集中起来,建立内部的个人信息库;其次联合其他各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详细的信用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逐步建立起全社会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体系。
作为对信用制度的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尤为重要,要通过加大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完善信息系统和有效的交流渠道,使信息系统的开发更具有前瞻性和连续性,并具有准确性和一致性,充分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求。
4、强化金融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通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金融安全,这也是“新资本协议”支柱的重要要求。监管机构必需要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既要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具备一套基于认真分析风险的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完善的内部程序,是否妥善处理了不同风险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也要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确定监管资本各类方法需要满足的最低标准。
(二)信用风险法制环境的建设
针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改进和提高除上述一些对策和措施外,还必须有相应健康的法制环境作为根本性的保障。这也是“新资本协议”的市场约束要求。即为较好的贯彻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和监管监察,而明确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目前从商业银行自身或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防范信用风险仍远远不够,必须从法律层面上来维护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严肃性及执行的彻底性。必须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法制环境,强化金融执法和监管力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使金融经营活动在严格明确的法制环境下运行。
法制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并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充分重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营造法治环境的同时,也要严格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强化监管机制,杜绝风险隐患,对于违规操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为配合法制环境的建设,监管机构也要全面监管检查力度,明确监管的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和分工协作要求,确保监管工作在健康的法制下,合理、适度、高效运作,而最终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确立竞争优势,很好地参与全球化的经济性挑战。
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经济日益飞速发展的今天,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必须考虑如何克服自身弱势,而逐步确立竞争优势,防范风险,完善机制,锐意改革不断提高,才能逐步融入到国际金融大家庭之中。在不断健康发展、壮大商业银行的同时,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为安全高效的服务,创造出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简谈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N].光明日报,2008-02-15.
2、万良杰.试论商业银行风险的制度成因及对策[J].襄樊学院学报,2000(1).
3、张合金.试论新形势下商业银行风险防范[J].金融论坛,2010(1).
4、杨家才.商业银行风险指标动态监管[J].中国金融,2010(2).
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S].
(作者单位: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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