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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风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蒋雪梅

  一、审计风险的基本涵义
  
  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认为:“是审计人员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修正审计意见的风险。”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以上三个定义,虽然对错报的界定范围有所不同,如国际审计准则界定为“实质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界定为“重大”,而美国审计准则界定为“无意”行为,而非有意为之;但是对审计风险基本涵义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存有重大错报和漏报的财务报表,审计后却认为该重大错报和漏报并不存在从而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的风险。因此,可以认为,审计风险由两方面风险构成:一方面是财务报表本身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审计人员审计后表示该报表并不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1、审计风险的客观性及可控性
  现代审计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根据样本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做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因此,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或对审计人员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失而已。但我们可以通过识别风险领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没有必要因为风险的存在,而不敢承接客户。只要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另一方面,我们意识到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说明审计风险是可以通过努力而降低其水平的,可以促使我们研究审计理论,提高审计质量。
  2、审计风险的普遍性
  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审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从总体来看,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有:内部控制结构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数字遗漏、对项目的错误评价和虚假注释、项目的流动性强、项目的交易量大、经济萧条、财务状况不佳、抽样技术局限性等。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3、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人员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
  4、审计风险的偶然性
  审计风险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原因造成,即并非审计人员故意所为,审计人员在无意接受了审计风险,又在无意中承担了审计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肯定审计风险具有无意性这一特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审计人员才会努力设法避免减少审计风险,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才有意义。
  
  三、审计风险的三种形式
  
  1、评估审计风险
  评估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接受某审计项目后,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审计手段,所评估的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风险主要与被审计单位本身的各方面情况有关。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经营性质越复杂、内部控制越弱、管理当局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则评估审计风险也就越高。
  2、可接受审计风险
  可接受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准备承担或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可接受审计风险主要受以下两个因素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可接受审计风险也就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事务所的规模、经济实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承受能力等。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素质越高、范围越广,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接受审计风险也就越低。可接受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主观确定的,其与评估审计风险的差异,即为需要主观努力的程度,是决定审计项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3、终极审计风险
  终级审计风险是指审计项目完成后所实际形成或审计人员实际承担的审计风险。终级审计风险主要与审计程序的设计的执行情况有关。审计程序设计和执行得越好,终极审计风险就越低。终极审计风险在数量上、理论上应与可接受审计风险一致,但实际上,它即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接受审计风险,因为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受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审计人员的执行审计过程中,应尽量按计划规范操作,使终极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审计风险范围内。
  简而言之,评估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可接受审计风险是主观确定的,而终极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努力的结果。因此,可以将评估审计风险与可接受审计风险进行比较,然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决定取舍。如果接受该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设计的审计程序,使终极审计风险等于或小于预先设定的可接受审计风险。虽然终极审计风险取决于可接受审计风险,但并不完全等于后者,它是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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