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节能减排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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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 慧
【摘要】 消费税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时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励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就2006年4月消费税的调整对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作用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新消费税 节约资源 减少排放
一、引言
从我国能源储量方面看,我国是能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使得几乎所有能源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在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非常低的情况下,我国能源利用率却并不高。中国GDP目前居世界第4位,占世界经济总量的3.4%,但我国能耗却居世界第2位,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0.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报告评价说:中国经济的能源强度用国际标准衡量,至今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大约是主要发达国家的3~10倍。
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原油对外的依存度为36%,而到2020年,中国的原油依存度将达到60%。汽车业所消耗的燃油将占到整个中国石油消耗总量的1/3。
从上面几组数据可以看到,节约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已经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在消费税上,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6日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新汽车消费税的节能减排作用分析
通过表1可以看到,汽车消费税政策体现了“抑大扬小”的政策意图,但是“抑大”的力度远大于“扬小”。1.0升以下微型汽车与1.5~2.0升轿车的税负并没有变化,1.0~1.5升轿车的税负仅下降了2%,而2.0以上,尤其是3.0以上的高档豪华轿车税负增加较多。严格地讲,此次消费税调整并没有对1.0以下的微型汽车制定优惠税率,真正降低税负的是1.0~1.5升的经济型轿车。
而根据各排量轿车的销售情况分析,在消费税调整之前,受到油价持续上升的影响,1.0升以下的微型汽车就已经出现了100%以上的增幅。而1.0~1.6升的经济型轿车,则占据了轿车消费的一半。介于经济型轿车和高档豪华轿车之间的1.6~2.0升的轿车,尽管销售量高于微型汽车,但在各排量轿车中是销售量唯一大幅下滑的车型。本次消费税调整后税负增加的2.0升以上排量轿车,尽管销售量增长很快,也仅占总销售量的不足14%。受大幅度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影响,在2006年4月到9月的整整六个月时间里,大排量SUV月销量出现持续的同比负增长,这一生存状况促使SUV生产厂家在去年普遍进行了产品结构的调整,并采取了诸多降低油耗的措施。这些努力的直接效果已经显现,自2006年10月份以后,SUV市场开始实现正增长,市场格局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内中档、中高档SUV以及进口高档SUV都开始畅销。
将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与分排量的轿车销售情况进行对比,我们发现,此次政策调整直接受益的是占轿车市场50%份额的排量在1.0~1.6升的经济型轿车,其税负下降或保持不变(1.0~1.5升税负下降,1.6升不变)。考虑到2.0升以上的高档豪华轿车的消费价格弹性较低,并且销售主要集中于2.0~3.0升的车型,其税负最多只增加4%(2.2~2.5升的轿车税率只增加1%)。故而,消费税调整难以对其市场份额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此次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对小轿车市场的影响有限,如果剔除油价持续上升和规模经济及价格竟争的影响,各排量轿车的市场份额不会因为消费税调整而发生大的变化。而从税负变化的角度分析,此次消费税调整更有利于1.0~1.5升的经济型轿车的发展,而不是1.0升以下的微型汽车的发展。
三、新消费税对森林资源保护的作用分析
目前,我国每年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450亿双,耗用木材近500万立方米,占全年木材消耗量的18%。一棵生长近二十年的树木,仅能生产3000~4000双筷子。而森林资源的大量砍伐,会造成空气污染,水土流失,给人类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一次性消费品的大量使用,同时会带来两大危害:消耗巨大的资源,造成资源匮乏;制造大量的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表明了国家保护环境资源,限伐树木森林的决心,这会对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产生长远的渐进式的积极影响。
但是,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每双筷子的成本只增加了二厘钱的税款,对消费市场影响不大。因为方便实惠,小餐馆、快餐店、速食店等餐馆场所仍大量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
一位餐馆老板给笔者算了一笔账,每天要招待百来个客人,而店里的人手非常紧张,洗筷子和给筷子消毒都要增加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购买1750双一袋的一次性筷子,只需要40元不到,平均每双筷子0.02元左右。而征收消费税后,购买同样数量筷子的成本只增加了10多元,比起用消毒筷来说,成本还是低廉。所以,木制一次性筷子在没有替代品的情况下,即使征收5%的消费税,中、低档消费场所还是继续使用。而中大型饭店为了满足部分顾客的要求,也提供部分木制一次性筷子。
在征收5%的消费税后,部分饭店对木制一次性筷子进行收费。这说明经济手段对减少木制一次性筷子的使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无论对生产厂家还是消费者,其抑制作用不够明显。若将税率由5%提高到15%左右,抑制效果将更加明显。
这次消费税调整,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纳入了征税范围,税率为5%,目的是为了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但是,与高档家具所耗用的木材相比,一次性筷子消耗掉的木材数量只是小巫见大巫。近几年,中国产家具产销量每年以超过18%的速度大幅度增长,家具出口更以每年30%以上的幅度递增。和一次性筷子相比,对高档家具征收消费税,更能提高人们的节约意识。
四、国外经验借鉴和建议
目前的消费税法,在能源产品的直接消费上,仅对汽油和柴油征税,而其他能源产品例如煤炭、天然气和电力等则没有涉及;在能源产品的间接消费上,仅就小汽车和摩托车征税,而其他高能耗产品(如:大汽车、轮船、重化工产品、火电、冶炼等)则几乎空白。可见,目前的税收政策尚不足以限制能源开采和使用环节上的浪费现象,发挥不出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针对上述情况,笔者综合相关学者的研究,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汽油、柴油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世界各国都采取较高的税率来限制其消费。所以应借鉴国际通行的办法,一方面提高汽油的消费税税率;另一方面是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以保护环境。从可操作性看,在国家迟迟不能出台燃油税的情况下,一个变通的方式就是提高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同样也可以达到燃油税的目的,这应是一项近期即可操作的政策。我国汽油消费税含铅汽油税率为0.28元/升,无铅汽油为0.2元/升,按当前的汽油价格水平,消费税仅占油价的7%左右,在油价不断上涨的前提下,可考虑将汽油消费税的税率提高到含铅汽油0.5元/升,无铅汽油不变。
其次,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一切自然资源的消费和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征税。可采取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且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调整现行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对节能产品适当降低税率,而对高能耗产品提高税率;开征特别消费税,对限制性或禁止性的产业通过特别消费税来抑制,以此来保证节能工作的顺利实施。另外还应对使用电、气等产品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在当前电力较为紧张的形势下,可考虑对使用电的用户征收电力消费税,征收环节可以放在电网环节,也可以对最终用户征收。但是在电网环节征收可以区别不同的发电方式,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如对运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入网价格可免征电力消费税,而对煤炭等发电的入网价格可加重征收电力消费税。
最后,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将来在实施对达到欧―Ⅲ标准的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时,将节能的要求考虑进去,以引导企业生产节能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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