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国外反倾销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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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 君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外贸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中国外贸要继续发展,当前最紧迫的一项工作就是要作好反倾销工作。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首次反倾销以来,到2004年2月,中国遭受的反倾销已超过600起,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518起,影响出口额200多亿美元,为全球之最。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仅2005年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就达51起。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纺织品贸易摩擦最为突出。反倾销已成为我国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一个严重障碍。
一、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反倾销协议》明确界定了倾销的含义“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一国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3个基本要件:一是倾销事实的发生;二是由于一国的倾销行为给另一国造成损害;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允许“抵消”或制止该倾销行为的手段只有一种――征收反倾销税。可见倾销是一种商业行为,反倾销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国外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中国的出口贸易总额增长迅速,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力逐渐加大,这是根本原因。我国产品不断打入国际市场的结果必然与进口国的相似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我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
2.不合理的商品出口结构是频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从出口商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产品、轻工产品和农副业产品,此类产品的价格构成中人工费用占很大的比重,而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这种价格构成正是此类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而构成“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国外认为的“低于正常价格”,因此这些行业就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了。
3.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限制使用,各国普遍开始采用反倾销这种既合法又便利的手段,一方面保护国内工业,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反倾销已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4.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我国虽然已经成为WTO的成员,但却是以“非市场经济”或称国家控制经济的身份进入的。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忽视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在我国市场化率已达到73.8%的今天仍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的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目前已有新西兰、南非和东盟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5.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经营秩序混乱。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一些出口企业对新开拓的市场一哄而上、低价竞销,是我国出口秩序混乱的顽症。据我驻外机构反映,中国商品在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并非没有市场,而是市场开拓刚见成效,中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就接踵而至,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
6.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不应诉的后果则意味着默认外国的指控。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之所以消极应对,一是应诉企业是既出钱又出力,但是打赢了官司,所有涉诉企业都能免费分享其成;打输了,只能是自己承担所有的因诉讼带来的费用和经济损失,应诉企业积极性不高;二是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三是应诉经费不足;四是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中国企业越是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又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如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中国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且在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
二、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1、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反倾销争端
现在我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国,今后再遭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是遭到有违世贸宗旨的不公平对待时,我们完全可以诉之争端解决机构迫使对方纠正其错误行为。
2.政府应为企业应诉提供服务和便利
一方面,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政府应建立公共信息库,对案发率高的敏感产品和敏感国家实行重点监控,及时通报国外相关市场和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及反倾销动态。另一方面,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遇到困难:一是搜集信息困难,既包括国外信息,如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选择替代国计算价格和成本的方法、替代国相关产品的信息等,也包括国内的信息,如证明相关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信息等。二是人力资源匮乏,包括小语种翻译人员,熟悉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会计师等。面对这些些题,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提供服务,这样才能提高应诉率。
3.企业要多了解国外反倾销的相关规定,积极应诉及时抗辩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以便为积极应诉及时抗辩作好准备。企业至少应当了解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象中方会胜诉。
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
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因此,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对调查给予积极配合。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是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反倾销立案以后,有关企业要积极争取最大限度地抗辩机会。要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这就要求相关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来认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是我们能否胜诉的关键。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4.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调整产品结构,改善出口构成,协调产品出口价格,尽可能减少反倾销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行业商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应有权对违规企业加以处罚,以维护整个行业的出口秩序。
5.按国际质量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今天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价格已不再是唯一的、重要的竞争手段。中国企业在生产出口产品时,应使用国际质量标准,而不是国内质量标准,应抓住机遇,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靠质优价廉的产品来提高我们的竞争力,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这是有效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6.适当提高劳动力成本,缩小与国外同类产品差价
由于目前我国的产品与国际同类产品的差价较大,而反倾销又主要是针对我们产品的低价而言的。因此,我们应当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适当提高劳动力价格。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既保证我们的产品与国际产品有差价,又缩小了与国外同类产品之间的差价,保证我们的产品既有质量竞争优势又有价格竞争优势,以保持我们的产品在国际上的尊严。这样,既提高了产业工人的生活水平,又可以减少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避免一些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否则,我国的资源和工人的劳动等于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让外国人享用,把利益让给了他人。
7.实施“走出去”战略
实施“走出去”战略,可以使中国企业有效规避反倾销。到国外去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以品牌为核心,改变产品原产地,利用国外的原产地产品法,获得生产国的国民待遇。比如我国到墨西哥建立生产厂,产品的“户口”就在墨西哥。根据原产地规则,“中国造”产品与墨西哥产品一视同仁,而且还能自由出口到与墨西哥达成自由贸易协议的34个国家和地区。
我们要采取一切措施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达到扩大出口,增加外需,进而达到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共辽源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云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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