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发区孵化器绩效评价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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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珞
随着哈尔滨开发区孵化器事业的迅速发展, 客观上要求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绩效进行评价。而长期以来,由于未制定绩效标准,孵化器孵化、示范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孵化器的运营绩效评价实质上只是一种虚设的、形式上的、程序性的管理。
企业孵化器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孵化和培育中小科技型企业,以及振兴区域经济,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各级政府在孵化器的建设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孵化企业的硬件环境建设日臻完善,这虽然可以表明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发展速度的加快,但过高的投入也带来了较高的孵化成本。
1998年,为加强孵化器管理,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孵化器管理考核办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和《推进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方案》,2000年出台了《推进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方案》,并把孵化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企业进入孵化器的标准。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等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准入和运作。开发区孵化器运行机制的现状。一是定期考核走访联系孵化企业家数。目的是采集企业信息,强化孵化器工作人员对孵化企业的服务水平的提高,以保证对孵化企业运行情况的及时掌握。二是共享设施环境满意度测评。物业管理水平实现了四个方面的统一,即:物业管理人员的统一;物业管理费用的统一;物业管理职能及人员的统一;自有基地孵化空间租赁使用的统一。
采取每年度指令性的内部管理指标考核。确立各部门的考核指标,侧重于在孵企业家数、在孵企业工业产值、技工贸总收入、上缴税额、招商引资数、孵化毕业企业家数、房租收缴额等常规性评价。应用设立以激励与监督机制相关的绩效管理办法。宣传创业中心,引导企业在创业中心注册申办的孵化企业,享受相应的创业中心奖励招商政策。设立招商及重点、难点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实行岗位绩效制。改革人事制度,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增强了危机感和紧迫感,形成了竞争机制。改革分配制度。为解决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标准难量化、贡献大小难区分、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积极改革分配制度。
开发区孵化器绩效评价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缺乏法律保障。通过对美国及国际上其他一些国家孵化器产业发展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条基本经验就是立法是孵化器产业发展的保证。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不仅表现在资金和优惠政策方面,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健全法规,使孵化器的运作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孵化器产业健康、持续的发展。而我国科技部门虽然也提出要完善孵化体系建设,对国家重点投资扶持项目要从立项决策、建设决策、竣工验收直到孵化绩效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但迄今尚未出台全国有关孵化器的法律法规,使我国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工作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二是绩效评价工作乏力。绩效评价方法指标编制粗化。哈尔滨开发区没有根据区域产业优势,从构建产业集群的角度,合理地规划、发展和支持企业孵化器的专业发展方向。难以形成系统的、全面的,建立在严密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科学、统一、完善的指标体系,不能满足从不同层面、不同分类、不同企业需求变化等方面进行综合、立体评价的要求,影响了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三是绩效评价忽视了孵化器发展目标。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服从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主要有培训企业家,通过孵化器将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培训成为具有较强技术管理和市场知识的科技企业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通过孵化器可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步伐;通过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输送毕业企业。目前,运行机制没有摆脱政府机构的模式,官气足,行政味浓,随意性强,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而是用行政服务代替孵化服务和咨询服务,向在孵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停留基础代理服务层面。科技孵化器的实际能力和服务手段有限,效果也不理想。四是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由于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体系不健全,缺乏法律规范,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只是作为哈尔滨开发区建设规模的补充,以档案形式保存,或作为科技有关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的借鉴或参考对象,所设定的评价指标没能形成对孵化器和孵化器管理层的有效约束,更没能发挥监督作用。忽略了持续的监督与评估对孵化器为在孵企业管理服务的本质功能,对于孵化器中的成绩、问题与相关责任,对孵化器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责任人并没有任何直接约束,不仅使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流于形式,而且影响了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制约着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开发区孵化器绩效评价要根据开发区发展的特点和现状做出合理的调整和改进,才能真正推动孵化经济上台阶,推动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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