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保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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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福德
[摘要]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问题,对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有着重要影响。应设计、安排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安排应坚持效率、公平的原则。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首先要确立生产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其次要确立食品召回制度;第三要健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安全保障;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9-0186―03
[作者简介]张福德,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和刑法。(山东淄博255049)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不容忽视的危险,这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保障食品安全,明确了食品安全制度保障设计的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效率的原则。效率不仅是指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是否有效,还应当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管理投入获得同样多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或以同样的管理投入获得最大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公平原则。朴素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等对待,反映到食品安全领域就是要考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及政府管理者在食品安全上的不同的地位,使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政府管理者承担公平的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在这里要确认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弱势地位,要强化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包括事后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法治原则。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必要的制度都应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保障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同样,也使相关的行为人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以形成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良好的秩序。
一、确立生产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重心落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障主体,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符合效率的原则。生产经营者最清楚如何生产安全的食品,只有其负责地生产安全食品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如果生产经营者是不负责的,由政府或消费者外部的力量来监督或督促其生产安全的食品将付出极大的成本,而且也不见得能较好地保障食品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符合公平的原则。生产经营者从食品生产中获取利润,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支付了食品的价格,有权利获得有安全保障的食品。如果生产经营者从食品中获取了利润,而由消费者来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将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处于弱小的地位。在食品的选择上,消费者总是要选择这样或那样的食品,如果食品的质量有问题,总是有消费者受到损害。即便有较好的法律制度保障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从诉讼的角度讲,消费者要保护自由的权益也将是很困难的。
直接的措施促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具有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是很困难的,只能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事后的法律责任加以促成。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安排需要产生良好的效果,避免法律责任的虚置。要使生产经营者具有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加重事后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现行的法律责任的安排过轻,不能有效地保证生产经营者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法律责任。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给予赔偿,这是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首先,由于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质,这不足以使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责任感。其次,我国的民事赔偿必须以实际产生的损害为限,而不安全的食品所产生的危害很多情况下是潜在的,经过长时间的累积才能表现出实际的损害后果,因此,单纯的赔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对消费者的赔偿是不充分的。再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些损害根本不去寻求赔偿。实际发生的单纯的赔偿性质的民事责任与不法食品生产者因不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责任不足以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应安排惩罚性质的民事责任。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时,应受到行政处罚,这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也是较轻的,就行政罚款来讲,最高不超过10万元。食品生产经营者之所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大多是为追逐利润而来,如果行政罚款不多,不足以制止不法生产经营行为,而生产经营者也可能把不多的罚款,视为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继续非法的产生经营,只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是有利可图的。因此,行政处罚的措施不能过轻,其安排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使非法经营者一旦被行政处罚就不敢再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或者说再进行这样的生产经营将无利可图,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责任感。同样,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安排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关食品方面的犯罪都是结果犯罪,只有不法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由于多数食品的危害显现的损害结果并不明显,要追究不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机会就很少。其次,对于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多以行政罚款代替刑法处罚,造成了实际上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较少。再次,诉讼过程中要查明不法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时才能定罪,而一般的要查明行为人明知生产经营有害的食品而继续生产经营也较为困难,这也使定罪的几率较小。实际定罪机率的过小,使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刑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效率方面就很低。因此,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安排严格的刑事责任,使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受到刑罚的惩处,而不管是否产生严惩的实际损害结果。这样,有利于保证一定的定罪率,使食品生产经营都真正感觉到刑罚威慑力的存在,从而大大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感。
二、确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并实施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人身安全构成损害,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由政府完全监管食品的安全生产过程,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大困难,事实上也不可能。国内许多企业最为普遍的做法就是产品的广告宣传做得天花乱坠,一旦产品销售出去,出现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则能推就推,能躲则躲,食品出门,概不负责。而且由于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等因素的制约,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想向企业讨个说法,非常困
难。所以,大多数消费者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实际上又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是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拒绝风险,否则就应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这样的食品质量监控,成本低,操作性强,能够产生一个良性循环。第一,确立食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效率。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制度,只有某些食品造成实际的伤害之后才有法律责任的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才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是事后的补救措施,无法有效地减少不安全食品的数量。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大众造成危害,企业就有义务将食品召回。可以说,法律责任的追究是事后的补救措施,而食品召回制度是防患于未然。第二,食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从短期看好像对企业的发展不利,有可能造成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但从长远来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它不但将可能发生的复杂的、麻烦的经济纠纷简化,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降低,而且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出台这项制度能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第三,食品召回制度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消费者个体在与企业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食品的安全对于每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的立法应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制度的建立应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前提。食品召回制度可以限制企业行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
三、健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大量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研究发现,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产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尤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对此,我国政府明确表示,食品质量安全应当从食品生产企业抓起,从源头控制食品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严格监管的经验,依照食品安全应当从源头抓起的战略,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人的部门行政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后又颁布实施了与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技术性文件,这标志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是按照食品安全事前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扶优扶强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从食品生产加工源头加强监管,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市场准入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资本进入市场的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制定产业组织政策的着眼点之一,通常而言,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取决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意图与偏向。对于食品行业而言,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反映了一定阶段政府是出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还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或者在最大的范围内对二者进行兼顾。应该说,实际上,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在食品行业表现尤其明显。例如,我国家庭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广泛存在,有些甚至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却能够长期自由生产、加工食品,从而导致了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状况及其产品质量进行了抽查。调查的企业共有6085家,企业的平均合格率只有59.9%。通过抽查发现大多数食品加工企业规模小,79.4%的企业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64%的企业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相当数量的生产加工企业不具备检验过程。这些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根本不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他们甚至分不清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物质的类型,不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更谈不上所谓的安全剂量。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和监督措施下,只凭感觉就能够长期从事食品的生产与加工,这难以保障食品生产的安全。应该说,在市场初步发展的过程中,不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一定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及地方和国家GDP总量的增加都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危机开始出现,市场准入制度控制得不严格也带来了新的严重问题。例如,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可以将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挡在市场之外,从而保护正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一般而言,规范的市场准入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标准、环保标准、质量标准以及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市场准入标准的确立与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提高市场竞争效率。安全标准既面向生产者,也面向消费者,就是在生产环节要注意安全,并且生产出可以安全使用的产品;科学的政府干预市场政策,应该在制度上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市场,坚持元歧视原则,鼓励行业的市场竞争;同时在技术上严格市场准入,限制劣质企业进入市场,并将劣质设备、劣质产品和劣质企业逐出市场。
完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应严格行政执法。实际监管中,应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要求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不具备相应条件,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应该利用行政和司法的手段,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制止其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第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认证体系。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加贴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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